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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十年禁渔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依法惩治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顺利有序开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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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全市法院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长江十年禁渔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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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长江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是重庆法院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全市法院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助力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全市法院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更新环境司法理念,迅速适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渔新形势新要求,把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务实举措,切实增强为全市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立足本职,突出重点,为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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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治非法捕捞等相关犯罪

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惩戒、震慑、预防功能,加大对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渔获物交易、破坏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等犯罪行为。准确把握当前长江生态环境整体状况、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特征以及长江流域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犯罪规律,在充分开展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统一全市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实现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理念,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砂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和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渎职等其他犯罪行为。


4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

依法审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行政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及时、依法履行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妥善审理因行政机关收缴销毁处置船舶、渔具等作案工具、查处制销禁用渔具、打击渔获物非法交易利用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及时高效审查、执行涉及长江十年禁渔的行政非诉案件,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给予充分的司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公正处理退捕渔民转产安置和生计保障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纠纷,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保障退捕渔民民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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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

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全方位追究生态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依法审理涉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和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时审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就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妥善审理有关诉讼案件。积极探索国家所有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减损的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


6

践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

从生态系统和流域系统的整体出发,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创新“环境司法+生态修复”审执模式,强化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建立健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综合治理”案件执行督促机制。探索符合重庆水域生态环境特点的多种修复方式,精心打造长江重庆段特别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司法保护基地、三峡库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修复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教育宣传功能,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设注入司法力量。



三、健全机制,强化责任,全方位提升服务和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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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

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配合,实现案件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全程无缝对接。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围绕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等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案情通报、信息共享、调查协助、专家共用等协作制度,形成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强大合力。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当前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构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长江十年禁渔多元共治格局,推动实现保护的统一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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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

遵循流域的同一性,破除区域限制,克服地方保护,在长江上游统筹推动一体化保护。立足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依托长江上游四省市高级法院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工作协作,进一步拓展司法协作的广度和深度。构建与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区域联动机制,强化管辖协商、执行事务协作和生态修复协调联动,聚焦长江上游非法捕捞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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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舆论引导

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广泛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积极到街镇、沿江村居、码头等地开展集中巡回审判,扩大公众参与效果。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案件庭审,发挥庭审的普法宣教功能,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审判效果。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升社会公众对长江十年禁渔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长江十年禁渔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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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落实

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的政治责任,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推动实现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高、中级法院要强化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围绕禁渔工作各阶段重点任务开展调研,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集中管辖法院要把禁渔工作作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提升能力水平。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加强与集中管辖法院在审判场地提供、安全保障、文书送达、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协助与配合,努力实现该类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来源:市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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