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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印发。




1

黄某诉孙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系重庆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系挂靠该建设公司的实际施工人。2017年6月,黄某与孙某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黄某为孙某提供法律咨询及代写法律文书等。黄某为孙某代写了《关于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函》《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文书,孙某持上述文书向法院起诉黄某所在公司,而黄某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代理该案,孙某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之后,黄某与孙某就前述服务费的支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请求孙某支付20万元咨询服务费及资金利息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黄某的行为实质上已构成“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协议无效后,黄某作为公民要求孙某支付法律服务劳务费无法律依据,黄某为孙某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因黄某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系黄某与孙某串通,损害了建设公司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黄某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及代写文书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咨询或代写文书不同,系借助自身是建设公司工作人员的特殊便利条件,损害公司利益为自身谋取利益,违背了敬业、诚信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黄某的行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其请求支付法律咨询劳务费20万元及资金利息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敬业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司员工职业道德的基本遵循。敬业诚信为个人安身立命奠定基础,为社会发展进步注入活力。本案被告黄某作为建设公司员工,为孙某起诉其所属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代写文书,违背敬业诚信的员工基本道德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法律咨询服务协议无效,对黄某违反诚信敬业的行为直接给予否定性评价,驳回黄某所有诉讼请求。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企业员工诚信敬业、勤勉履职,对弘扬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2

邓某某、王某某诉高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3日晚,案外人胡某顺、胡某东等人与被告高某某相约去垫江县天宝寨爬山。当晚8时许,案外人邬某应某摩托车俱乐部车友的邀请到达天宝寨广场集合玩耍。随后,被告高某某驾驶渝GFX789号宝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达天宝寨广场,高某某与邬某见面招呼后便与案外人胡某顺等人一起爬山。期间,原告邓某某、王某某之子邓某1联系其初中同学邬某,二人相约在天宝寨广场碰面。碰面后邓某1向邬某说到自己前两天又被交警暂扣高架摩托车一辆,但因其本人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希望邬某帮其取车。后因邬某要骑车回家,便于当晚8时49分联系高某某下山。高某某等人下山后,邓某1向第一次见面的高某某等四人散烟打招呼并聊天。后邓某1发现高某某停在路旁的宝马摩托车钥匙未拔下,便边说“我坐一下”,边跨上摩托车发动驶离。高某某立即喊道“不要骑”,但制止未果。随后,高某某联系邬某询问邓某1姓名、电话等信息,并立即电话联系邓某1未果。邓某1在明月大道上超速行驶,当晚9时05分许,邓某1驾驶案涉摩托车沿明月大道行驶至尚品金典后面时,车辆与右侧路沿石发生擦碰,导致车辆失控后撞上人行道路灯杆,造成邓某1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邓某某、王某某以高某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为由,将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邓某1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部分损失73866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所管理的涉案车辆质量合格,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范围内,并且已经熄火静置的摩托车在车辆管理人视线范围内,高某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并不是为别人擅自驾车提供方便,不存在暗示他人随意骑车的意思表示,其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本身也不会给他人造成不便或损害,亦不可能必然导致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同时,基于摩托车管理人的普遍认识及合理判断,高某某无法预见到初次相识的邓某1会擅自驾车驶离,且邓某1驾车驶离时高某某立即进行制止,制止无果后亦积极设法联系邓某1以保证其安全,已经尽到车辆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并无过错。另外,在案涉事故发生前,邓某1还表示自己前两天又一次被交警暂扣摩托车一辆,邓某1更应该认识到其违法驾驶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及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应当吸取教训,合法驾车。法院遂判决驳回邓某某、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擅自使用他人之物造成伤害后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案例。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之物后造成自身伤亡反向他人索赔,既不合法又不合理,更有违社会公众一般道德认知。司法可以同情不幸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本案中,二原告因交通事故痛失爱子确属不幸、实为遗憾,但法院没有因为情感上的同情让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结合侵权责任构成依法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法院摒弃“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对擅自使用他人物品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对鼓励和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友善共处等具有重要意义。


3

陶某某等申请支付令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对外负债较多,股东游某与陶某某、张某、潘某、罗某等恶意串通,虚构该公司欠付工资或者扩大欠付工资数额等事实,并安排陶某某等四人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并不知晓陶某某四人是否系公司员工以及是否欠付工资的情况下,仍然代表公司与陶某某等四人达成调解协议,骗取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支付工资的行政调解协议书。2020年4月1日,陶某某、张某、潘某、罗某分别持行政调解协议书到法院申请支付令。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某某、张某、潘某、罗某在支付令申请中主张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其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遂裁定驳回陶某某、张某、潘某、罗某的支付令申请。同时,对于游某等人恶意串通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作出司法制裁决定:对重庆市万州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张某某、陶某某、潘某、罗某等人各处5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违法失信惩戒制度治理虚假诉讼,引导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典型案例。诚信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众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损害他人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损害法治和司法权威,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严重背离诚信要求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引导社会公众诚信守法,彰显司法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立场和积极态度。


4

张某琴诉严某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严某蓉委托重庆某房屋中介公司出卖其名下一套111.87平方米的房屋。2017年3月,原告张某琴、被告严某蓉及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案涉房屋成交价为12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琴先后向严某蓉支付5万元定金及房款90余万元。被告严某蓉在收到上述房款后结清了案涉房屋的购房尾款及按揭贷款并赎回房产证。2017年上半年,因房价上涨,严某蓉要求张某琴另行支付40万元。双方协商过程中,严某蓉私下就案涉房屋恶意设立抵押,办理公证后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张某琴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原告并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原告张某琴另案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注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琴与严某蓉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严某蓉先前就该房屋设立的抵押登记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故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同时,被告严某蓉故意在案涉房屋上设定抵押,导致房屋延迟过户登记两年之久,其严重不诚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遂判决原告张某琴支付剩余房款,被告严某琴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张某琴违约金2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规范,亦是市场主体经济往来的道德底线,还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被告严某蓉在房价上涨情况下,大幅提高房屋价款,协商未果后为阻止购房人实现合同利益恶意设立抵押并申请执行拍卖。法院依法判决失信方履行房屋过户交付义务并承担违约金,维护遵规守约方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引导社会公众诚信交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


5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影公司”)依法享有《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动画片中“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动画片曾获优秀美术片奖、儿童少年电影优秀系列美术片奖、电影长片类评审团特别奖、“美猴奖”中国动画长片大奖等荣誉。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科技公司”)由被告黄某、被告邓某、深圳市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重庆某科技公司以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演绎片段为基础,在不改变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人物在故事中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四川方言或者重庆方言,并使用不文明用语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制作形成多个人物对话为四川方言或重庆方言的《葫芦娃方言版》视频短片,黄某和邓某参与了这些视频短片的配音等制作。重庆某科技公司、黄某、邓某通过微信公众号“果子哥哥”、新浪微博账号“果子哥哥”和“果子哥哥工作室”在爱奇艺、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网站及公众号上传发布其制作的《葫芦娃方言版》视频短片。原告上海电影公司认为三被告制作、传播侵权视频的行为既未取得授权,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刊载侵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侵权赔偿款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上海电影公司依法享有“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三被告共同制作上传发布于网站及公众号的涉案视频短片,是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演绎片段为基础,在不改变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人物在故事中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四川方言或者重庆方言,并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且在为原著作品人物配制四川方言或者重庆方言时,刻意夸大使用粗俗、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丑化了原著作品人物形象,既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也与全社会倡导的社会主义文明价值观相冲突。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对原告原著作品相关著作权利的侵犯。遂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在《重庆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文化产业繁荣的代表之作,影片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动漫形象以及表现出来的机智、勇敢、团结、友爱的精神风貌,已深植于几代人的生活和记忆。本案被告刻意使用粗俗、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改变原著对话内容,丑化原著作品人物形象,与全社会倡导的社会主义文明价值观相冲突,既伤害喜爱动画电影的广大观众的感情,亦影响作为传统文化的四川或重庆方言的正面传播。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有利于引导文化产业树立行为规则、推动文化产业发扬传统文化精华以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6

谭某1、谭某2诉马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日晚,原告谭某1、谭某2的父亲谭某某与被告马某、邓某相约到马某某家里打牌。当晚9点多钟,谭某某突然出现手麻、满头大汗、脸色发青、说话困难等症状,其他人立即将谭某某仰面平躺在沙发上,谭某某逐渐失去意识。在场的孙某某马上拨打急救电话120,马某某电话联系同一栋楼上的秦某某、刘某某帮忙。随后,秦某某采用抓起谭某某双臂的方式将其背起,在场其余人搭手共同将其送出。途中,几人又采取两人抬手、两人抬腿的方式将谭某某抬起继续往急救车停靠的公路边护送,在巷口附近遇到拿着担架的医生和护士,邓某与刘某某随同急救车将谭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许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谭某1、谭某2认为其父亲发病时不能移动只能平躺等待救治,但孙某某等六人救助方式不恰当,导致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因谭某某死亡产生损失的50%即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六人在谭某某出现身体不适时所采取的照料、救助、拨打120等一系列行为属于当时场景下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均是对死者谭某某的救助行为,并非加害行为。助人为乐、见危施救应当成为社会所称颂的美好道德,马某等六被告不是专业医护人员,也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难以通过谭某某的症状判断其病因,更不知晓其病状是否不能移动,在向120求救后也未得到不能搬运的指示。因此,各被告所采取的救助方式符合一般人的正常施救方法,不应对救助者要求其达到专业医护人员的救治水平而认定其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原告谭某1、谭某2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见危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的核心意义在于解决人们做好事时的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损害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本案中,各被告在没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前提下,为避免谭某某因救治不及时造成不可预计的后果,善意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在并无证据证明各被告对谭某某的救助措施与谭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情况下,法院裁判自愿救助人不应对合理施救的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裁判对自愿救助行为予以肯定,既符合法理也兼顾情理,有利于发扬乐于助人传统美德,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助人为乐、好意施救。


7

周某1等诉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老虎口瀑布是小安溪河流域流经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狮子村老虎口(地名)时因地势落差遇涨水季节大水流形成的一道自然的瀑布景观,除一处地势落差较大外,河床位置较为平缓。老虎口瀑布属开放性自然河流区域,可供出入的路径较多,市民可自行游玩,无需交纳门票等费用。该地点距二坪镇(政府所在地)约四公里车程,二坪镇政府在沿途设有引导路牌;距河床、瀑布约五百米处由二坪镇狮子村专门修建的露天停车场,停车费为5元/辆·次,市民可沿河边小道步行前往。2019年7月28日下午,周某携家人驾车至老虎口瀑布游玩,在露天停车场内停车后支付了5元停车费。17时许,周某之子周某1滑入河道中央的深水区,周某奋力施救,在救出周某1后自己不幸溺水身亡。17时37分许,二坪镇政府、狮子村村委会组织当地村民将周某尸体打捞出水。事发地点位于老虎口瀑布上游约300米处,该河段河面约宽50米,河床中央有一深水潭,河岸边到深水潭有逾十米距离,该段距离的河床系凹凸不平的石板地面。该河段流水相对平缓,不湍急,浅水区域水深在膝盖以下,成年人可站立行走。该河段未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但二坪镇政府在河道边间断地安置有警示牌。周某1等认为二坪镇政府、狮子村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周某的死亡负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虎口瀑布系天然河道形成的自然景观,为开放性的公共区域。老虎口瀑布作为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封闭性自然区域,并非经营性景区,二坪镇政府、狮子村村委会亦未在此处从事经营性活动,停车费5元是针对车辆收取的修建停车场必要成本费用,因而不能苛求管理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高于经营性公共场所。二坪镇政府在河道边间断地设置有禁止下河游泳、戏水的警示标志,其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因事发时河段浅水区水流平缓,距深水区约十米,周某1自行下河戏水而误滑入深水区,其事发时年近18周岁,理应知晓其行为的危险性及后果,周某作为父母在场却未及时阻止,亦未尽足够监护义务。周某因施救行为导致自己不幸溺水身亡,结局令人扼腕叹息,但二坪镇政府、狮子村村委会并无过错,遂判决驳回周某1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周某1等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大量利用自然景观开发而成的农村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应运而生。自然景观可能伴随一定危险性,游客人身意外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作为开放性非盈利自然景观,当地政府在河道边间断地设置有禁止下河游泳、戏水的警示标志,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周某1自行下河戏水,周某作为父母在场却未及时阻止、未尽足够监护义务,其为营救下河戏水的子女导致自身溺水身亡,应自担风险。本案法院裁判明确不顾警示私自下河戏水应自担风险,较好地引导游客文明游玩并注意自身安全、警惕意外发生,对规范和保障农村农业旅游观光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

周某凤等诉杨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田某系被告重庆某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义公司)员工,原告周某凤与田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田某林、田某霖系田某之子,原告田某光、李某均系田某父母。2017年10月28日,田某乘某义公司机动车为客户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5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8年11月28日,原告等人就田某工亡待遇申请仲裁,某义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2018年12月3日,某义公司提交《注销清算报告》,称截至2018年12月3日公司资产、负债、净资产均为0元,公司已清收完债权,已清偿完债务。2018年12月10日,某义公司注销。2019年1月4日,经仲裁裁决某义公司应支付周某凤等医疗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191499元,后该裁决因公司已注销被撤销。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义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杨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某义公司注销清算结束前,田某于2017年10月28日受到的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周某凤等已申请仲裁,某义公司委托代理人也参加了仲裁。某义公司明知自身存在债务纠纷,并可能承担债务,但其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却称公司已清偿完债务,明显与事实不符。杨某作为某义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某义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其故意用虚假清算报告进行清算并注销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杨某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导致周某凤等向某义公司主张田某工亡待遇的权利落空,遂判决杨某支付周某凤等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191478.40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诚信是为人立身之根本,亦是企业生存发展之基石,诚实善意、遵纪守法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有的责任和担当。本案用人单位恶意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意图逃避法律责任,既损害劳动者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正当权利、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亦有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行为规则。本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股东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打击不诚信经营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9

魏某某诉龚某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0日,原告魏某某通过手机APP了解到被告龚某某转让面条店的信息,遂电话联系龚某某。后双方就龚某某经营的位于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莲花池居委会莲池市场的面条店达成转让合意,约定转让费268000元。2019年8月12日,魏某某先后向龚某某支付面店转让款及房租等款项共计294000元,龚某某将面店交付给魏某某经营。2019年10月10日,常德市工商局德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涉案面店进行查封。面店被查封后,魏某某向当地工商局了解到,在2019年7月中旬,工商局已组织辖区的面条制作经营户参加“小作坊整改会”,案涉面条店在拟计划取缔的6家无证生产面条、白酒小作坊之列,计划取缔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被告到场参会。魏某某认为,龚某某在转让涉案面条店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由被告返还转让款并支付相应资金利息。


裁判结果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被告在将面条店转让给原告之前已经知晓面条店将被取缔的事实。原告自2019年8月12日交付转让款并接手面条店,原、被告的转让合同成立。2019年10月10日面条店被强制关停,经营时间不足两个月。被告在转让面条店时,未将面条店即将被关停的事实告知原告,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了转让协议。因此,对原告主张撤销与被告之间面条店转让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遂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面条店转让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原告面条店转让款268000元。


典型意义


重庆云阳是著名的面业之乡,全县约有30万人在全国各地从事面条生产、销售业务,已经形成独具特色的产业形态。根据面条店经营的特点,面条店转让价格包含机器设备、租用房屋等费用,更主要的是一定区域的客户资源。本案中,由于经营地进行环境整治,原来经营区域不允许从事面条制作及加工经营。但是,被告未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原告。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双方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转让款,对规范经营场所转让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诚信交易等具有重要意义。


10

罗某诉汤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2日,原告罗某与被告汤某、刘某签订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约定汤某、刘某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的一处房屋以市场价423000元出卖给原告,罗某向被告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公司支付经纪服务佣金423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案涉房屋于2019年3月18日办理了过户登记。2020年4月14日,罗某得知案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此前汤某、刘某未告知原告及被告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公司该事实。罗某认为汤某、刘某隐瞒房屋重要信息,应属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及经纪服务佣金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汤某、刘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未向原告告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使原告违背其真实意愿以市场价购买该房屋,原告因此而主张撤销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被告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公司退还原告中介服务费,被告汤某、刘某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宣判后,被告汤某、刘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善良无害风俗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根据一般公众心理,如果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直接影响房屋的交易价格和买受人的缔约意思,此类信息属于当事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法院判决支持购房人撤销案涉购房合同的请求,保护善良无害风俗中人民群众的朴素感情,并以公正裁判细化房屋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规则,对丰富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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