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发布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引
8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以下简称《量刑指引》)。这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
市高法院副院长李生龙指出,长江十年禁渔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长江十年禁渔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更好对长江十年禁渔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制定《量刑指引》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李生龙表示,市高法院在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充分开展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统一全市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实现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据介绍,实现非法捕捞犯罪量刑规范化,需要重点研究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问题。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科学技术问题。
为此,市高法院环资庭主动联系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环境研究中心,在2019年启动了《电捕鱼案件损失评估模型及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研究项目立项工作。2020年,市高法院环资庭将推进非法捕捞犯罪量刑规范化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同年3月,在农业农村部长江办的支持下,与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中国水产科学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重庆市渔政处联合成立了《电捕鱼案件损失评估模型及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运用科学实验、数据对重庆市中小型河流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资源损害程度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课题报告提交农业农村部长江办。
通过总结近三年全市非法捕捞犯罪的规律、特点,结合课题研究结论,对影响量刑的水域性质、河流等级、作案时间、作案范围、渔获物重量、渔获物种类等因素进行研究,提出了电捕鱼危害程度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起草了《量刑指引》初稿。
此后,结合最新法律和司法政策对《量刑指引》进行了修改,充分吸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量刑指引》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导原则”;第二部分“量刑的基本方法”;第三部分“基本量刑情节”,包括不适用或者适用缓刑、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等;第四部分“具体量刑情节”,规定了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起点、具有多种犯罪情形的量刑叠加比例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量刑增减幅度等;第五部分“附则”,规定了实施时间、解释权主体等。
李生龙表示,《量刑指引》汇集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实务经验和最新科研成果,对规范全市法院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推进全国法院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量刑规范化提供了“重庆范本”。
重点内容说明
● 1.关于量刑起点
研究发现,与其他禁用工具和方法相比,“电毒炸”、单船拖网、双船拖网等捕捞方式效率更高,对底栖生物的生境破坏程度更大,对生态价值高、体型大的水生生物危害更为严重。因此,以捕捞工具、方法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具有合理性。对于使用“电毒炸”或者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将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彰显对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 2.关于作案水域
自然保护区水域是保存较好的天然生态系统及珍贵濒危水生生物的重要分布地,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结合长江十年禁渔部署要求,将作案水域划分为五类,根据保护区级别和保护要求,将作案水域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为五级十二档。研究证实,将作案水域纳入具体量刑情节,并在量刑幅度上体现出对不同河流保护价值的差异,具有科学依据和现实意义。因此,根据水域性质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划分为五种类型,并结合河流分级在10%-40%范围内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有利于提高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精准度。
● 3.关于作案时间和季节
课题组研究认为,春季是大多数鱼类繁殖和幼鱼的生长时期,在水生生物繁殖季节非法捕捞的危害程度明显高于其他时期;而午夜、凌晨时段是部分水生生物的休息期、产卵期,夜间捕捞会扰乱水生生物的正常生活节律。因此,为更好保护水生生物的繁殖、生长和发育,有必要将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重要繁殖时段(22时至次日6时)作为调整刑罚量的重要因素,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
● 4.关于作案方式
不同作案方式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量刑指引》对于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根据不同情形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使行为人所受刑罚强度与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相适应。
● 5.关于渔获物数量、重量等
实验结果显示,电击会使鱼体出现脊椎断裂,对鱼类造成毁灭性损害。就损害后果而言,以电捕鱼为例,其损害范围面积约为实际捞鱼区面积的9-16倍,这意味着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查获的渔获物(被抓捕前如果没有将渔获物倒入河流中)可能仅为实际受损鱼类的一小部分。据此,单凭渔获物重量或数量,难以准确判定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在量刑中应将渔获物作为重要情节而非最主要情节予以考量。结合实验结果,根据渔获物重量、种类和受保护级别,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能够客观反映渔获物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程度。
● 6.关于宽严相济
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人民法院办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需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综合施治,处罚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因此,在“基本量刑情节”第2条专门规定,“行为人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情形的,也可以单处罚金。同时“具体量刑情节”第8条专门规定“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退赃数额、主动程度、修复程度等,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发布会上,西南大学水产学院教授、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农业农村部捕捞渔具专家委员会委员、农业农村部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姚维志就《量刑指引》作技术说明。市高法院环资庭庭长赵翎发布重庆法院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
市人大代表林必忠、朱炳清,市政协委员王光强,中央驻渝及市内主要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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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吴辉
图片:蹇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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