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第四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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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诈骗案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追星”
骗取未成年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贺某利用QQ等聊天工具自行建群,经他人推广拉人入群后,以明星、网红充值返福利的名义将二维码发至群内,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219.06元。其中,贺某虚构“时代少年团”充值返福利骗取未成年人王某某人民币2521.33元,虚构网红“猫妹妹”粉丝充值返福利骗取未成年人李某人民币17099.23元。同年5月10日,贺某被抓获到案并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贺某到案后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贺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贺某所诈骗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贺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红文化”盛行,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防范意识差、盲目追星等弱点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针对未成年人“追星”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立场和决心。同时,提醒家长、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诈教育,培养其网络风险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审美观,教育其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影响,提高识骗防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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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廖某某电信诈骗案
——依法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唐某、廖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共谋通过手机下载语音软件开设语音房间,诱导未成年人提供其父母的微信账号、密码后,通过操作对方微信骗取钱财。二人吸引被害人刘某某(未成年人)进入该游戏房间后,以送游戏装备为幌子,套取刘某某之母吴某某的微信账号、密码。随后,廖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陆吴某某微信,从吴某某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上分4次共计充值人民币18000元到吴某某的微信零钱上。唐某谎称该款项系她和廖某某转账至吴某某微信零钱的,让刘某某转还,若刘某某通过信任测试,便会赠送游戏装备。刘某某遂添加廖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分7次给廖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4000元。之后,唐某、廖某某分别取得赃款9000元、4000元,剩余钱款用于共同开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唐某、廖某某犯罪时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及电脑、手机使用的低龄化发展趋势,未成年人容易因为辨识能力差而受到网络诈骗的侵害,亦容易因不良网络信息影响而诱发利用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本案系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电信诈骗案件,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空间、切实增强网络防范意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同时,也提醒家长要做好电子支付的安全保护措施,保管好支付密码,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切实履行监护、管理责任,避免未成年人从事犯罪活动或者陷入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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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某诉金某抚养费纠纷案
——未成年人提高抚养费的合理请求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金某与张某于2016年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金小某(2011年出生)由张某抚养,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58.90元至金小某18周岁。后原告金小某起诉,要求被告金某将每月抚养费提高至人民币7500元。金某任某公司副总工程师,月收入人民币80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之前判定的抚养费己不能满足金小某的成长需求和教育需求。为给金小某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依法应予支持其提高抚养费诉求。根据金小某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和金某的工资收入,结合金小某居住生活地的生活水平,判决金某每月支付金小某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着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使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己对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或经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也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出于自身成长需求在必要时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人民法院一方面着眼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考量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社会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增加抚养费金额,保障了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学习的物质条件,使增加后的抚养费更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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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与杨某等人格权纠纷案
——拒绝校园“冷暴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
【基本案情】
冉某与杨某均系在某校高三就读的未成年人。杨某认为冉某性格怪异、虚荣心强,长期带头与其他同学使用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的语言嘲笑、讥讽冉某,并带头孤立冉某,导致冉某出现轻微抑郁症症状。学校曾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处理,也多次对杨某进行批评教育。杨某应校方要求数次出具书面检讨,但缺乏诚意,给冉某造成进一步伤害。冉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校期间对冉某实施起歧视性外号、语言讥讽嘲笑及孤立等行为,经学校批评教育后仍未反思与改正,致使冉某出现心理问题,客观上可以认定杨某的行为对冉某的人格及身心造成伤害,构成侵权。人民法院考虑到双方系同学关系,均处于青春敏感期,且在备战高考的关键时期,遂多次沟通调解,由杨某当面向冉某诚恳道歉,双方握手言和,冉某自愿放弃诉求。之后法庭及时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二人调整心态,放下包袱。
【典型意义】
本案系预防校园冷暴力,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人格权利的典型案例。针对校园中以言语嘲讽、辱骂等形式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前述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时秉承“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理念,积极促成矛盾化解,尽量降低诉讼对当事人带来的心理压力及不利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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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欧阳某诉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教育机构应依法配齐配强
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人员及设施
【基本案情】
廖小某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某日7时许,廖小某上学行至学校教学楼二楼走廊时,因身体突发疾病倒地不起。由于学校未设立卫生室,未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致使廖小某未及时得到科学的施救与处置。10余分钟后,学校将廖小某送往医院,但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廖小某的父母廖某与欧阳某遂将该小学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廖小某死亡的相关费用人民币683708.28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涉案小学是城区普通小学,学生达数千名,学校未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小学给付廖某、欧阳某赔偿款人民币160511.9元。该小学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均明确规定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条件,并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保证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这是学校应尽的法定管理职责。本案有利于督促教育机构严格依法依规设立必要的安全和卫生设施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以保障学生生命健康安全,亦具有明确的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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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小学、朱小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课后延时服务”期间学生的人身安全
【基本案情】
陈某与朱小某均系某小学学生,二人在学校组织的课后跆拳道训练中发生冲突,导致陈某左侧肱骨远端骨骺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事发当时,该小学现场工作人员较少,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二人的冲突,陈某遂起诉该小学、跆拳道培训机构及朱小某的父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跆拳道培训属延时服务课时间,并由某小学提供场地,学校的体育老师也参与培训和管理工作,故学生参加延时服务课的时间应视为在校学习期间。因学校未合理配置每个场地中教职人员与接受培训的学生数量,导致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小学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陈某受伤并非跆拳道训练课程所致,故跆拳道培训机构不承担责任。朱小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朱小某名下无个人财产,其承担责任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中小学生课后延时服务的初衷是配合“双减”制度,减轻学生和家长的压力,但学校在课后延时服务中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不能降低。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确定责任划分,通过认定学生课后延时服务期间仍属于在校学习时间,明确了学校在课后延时服务中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对提升学校课后延时服务安全管理意识、完善课后延时服务举措,保障中小学生课后学习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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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民政局申请撤销邹某监护人资格案
——“国家亲权”守护“少年的你”
【基本案情】
邹某携女儿邹小某(5周岁)长期在重庆市内租房居住。期间,邹某两次因盗窃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1年2月至3月,邹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还两次教唆邹小某盗窃。同年6月29日,申请人合川区民政局以邹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邹小某的身心健康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邹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为邹小某的监护人,并要求邹某自当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向申请人支付邹小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邹小某的母亲、外祖母现无法查找,祖母已去世,祖父、外祖父现均在外务工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邹小某的监护人。
【裁判理由及结果】
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邹某不但自己屡次实施犯罪行为,还两次教唆年仅5周岁的邹小某实施不法行为,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故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因邹小某母亲及其他监护人存在无法查找或明确表示不愿监护的情形,申请人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为邹小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协调处理其教育、医疗、心理等问题。同时,邹某的监护人资格虽被撤销,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对邹小某的抚养义务,结合邹某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区生活水平,对申请人主张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动诠释“国家亲权”的典型案例。父母本应靠诚实劳动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身体力行地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父母教唆未成年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触犯法律,亦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应当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同时不能因此免除其履行给付抚养费等义务。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既体现国家代为行使亲权,免使其处于无人监护抚养的危困状态,充分保障其身心健康发展,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个案中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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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某盗窃案
——延伸审判职能,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刁某某6次盗窃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旗河沟等地商铺内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刁某某现独自抚养2名年龄分别为6周岁及未满周岁的小孩,但其有吸毒恶习,且未给小孩申报户口及登记入学,并持续实施盗窃犯罪,甚至将小孩带至作案地点。2017年以来,刁某某因犯盗窃罪已被5次判刑,但因其怀孕、哺乳或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原因,未能对其收监执行刑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刁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有漏罪及再犯新罪的情况,依法应对其予以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刁某符合收监条件后及时将其收监执行,并积极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协调,由民政部门监护其未成年人子女,申报户口、送医就学等工作亦在有条不紊的展开。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保障未成年人在良好环境中成长,避免其受到不良家庭氛围的负面影响,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人民法院充分考量罪犯人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机衔接,延伸审判职能,既打击了罪犯以怀孕、哺乳等为幌子规避劳动改造的行为,又给罪犯的未成年子女营造了正常的成长环境,充分保障其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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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
——柔性司法,以亲情弥合引导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正途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17周岁)、李某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多个小区车库及设有停车位的道路,采取拉拽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另查明,陈某某曾因成绩优秀,从乡镇小学考入市属重点中学,但因无法适应学习节奏而辍学。后陈某某不顾父母反对,离家与李某同居生子且不与父母联络。后陈某某因无力抚养婴儿,在李某的鼓动下走上犯罪道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典型意义】
对于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促使其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调处家庭纠纷,鼓励引导未成年被告人与父母主动联系,消弭家庭隔阂,修复亲子感情,最终教育、感化所有家庭成员,帮助叛逆期未成年人重回生活正轨。人民法院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展示了温情呵护的司法关怀,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法治温情。
来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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