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出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6月13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对一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并向这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据悉,这也是《办法》试行以来,重庆发出的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小明(化名)非法制造枪支两支的行为,触犯了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考虑到小明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且已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案件承办法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依法向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同时向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小明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帮助其真正实现“无痕”回归社会。
相关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02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0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告人,并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统筹相关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整体封存。
04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来源:巫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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