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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编者按


为充分展现重庆法院在保障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守护高品质生活、确保高质效司法、促进高效能治理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发挥典型案件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引导、教育、警示作用,现将《重庆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重庆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赵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2)渝0101刑初121号

一审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于宏伟  宋驰  邓洲

二审案号:(2022)渝02刑终442号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成员:刘非燕  杨继伟  谭辉


【关键词】


扫黑除恶  打财断血  黑财清底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法院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审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扫黑除恶“案件清结”“黑财清底”的典型案件。以赵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砍伤当地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后逐渐发展壮大,在重庆市巫山县、新疆乌鲁木齐市等地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100余万元,还插手民间纠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利用组织恶名敛财,为非作恶、欺压当地百姓长达十余年。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坚持“案件清结”与“黑财清底”相结合,既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又全面审查赵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黑财”,彻底查清涉黑犯罪资产2000余万元,包括赵某某已转移至其前妻名下的资产1000余万元,最终依法判决对赵某某个人全部财产及登记在其前妻名下的房屋、车位予以没收,对其余被告人判处相应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实现涉黑财产全查清、利益链条全挖出。本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


2006年,被告人赵某某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许某某、徐某等人在重庆市巫山县由他人所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牟利。同年5月3日,因不满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某垄断当地赌博行业,赵某某指使徐某等人将王某砍伤,初步形成以赵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许某某、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易某、石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后,该犯罪组织相继招揽付某、崔某等人加入,逐渐发展壮大。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在重庆市巫山县、新疆乌鲁木齐市等地开设赌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达1100余万元,还通过插手民间纠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此外,为排挤竞争对手、垄断赌博行业,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4起、聚众斗殴1起、敲诈勒索2起、寻衅滋事4起、催收非法债务7起、非法拘禁3起等犯罪活动,还实施砸毁他人赌场、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强占干股等违法行为,造成1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以赵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重庆市巫山县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插手民间纠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随意打砸他人营业场所,催收非法债务,为索取赌债、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并以提供保护为由入股他人船运生意,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重大恶劣影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某登记在其前妻名下的房屋及车位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赵某某、许某某、徐某等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诈骗,钟某诈骗案 


【案件信息】


案号:(2022)渝0108刑初201号

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谢虎  范兴碧  曾亚玲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犯罪集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以境外高薪工作为诱饵,邀约和组织钟某等多名境内公民偷越国境到缅甸加入境外电信诈骗犯罪集团,骗取国内多省市被害人钱财数百万元。目前,该犯罪集团已有50余人被抓获并判刑。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七年,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协同治理境内外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助力全民反诈专项行动纵深推进。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左右,被告人廖某经人介绍结识在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大超”,后者许诺介绍他人加入诈骗团伙可获利。廖某遂以境外高薪工作等为诱饵,先后邀约钟某等十余人偷越边境前往缅甸,加入以“大超”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廖某担任该犯罪集团中“冲锋队”组长,负责督促业务、发放工资等工作,并对组员诈骗业绩享有提成。钟某等组员以虚拟身份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与国内被害人联系,发展恋爱关系,以代为管理账户等名义,引诱被害人到该诈骗集团使用的虚假投资平台“新加坡证券”进行投资,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233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廖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对廖某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对被告人钟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被骗资金。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胡某某、某副食店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信息】


案号:(2022)渝02民初33号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遇贵  李青春  毋向娟  周小寒 李红丹  张波  罗光厚


【关键词】


全国首例  跨省域  公益诉讼  公益活动优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完善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服务保障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典型案件。本案明确异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跨区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扩大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本案判决以参与公益活动代替惩罚性赔偿,以更直接责任方式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丰富责任承担方式,有效促进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本案的审理完善了川渝两地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对净化川渝两地消费市场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某经营某副食店,明知卫某某销售假冒的“小郎酒”“江小白”白酒,购买后转售给重庆市云阳县的多个乡镇副食店以及四川省巴中市的郭某某,郭某某又对外出售。2020年9月1日,胡某某的违法行为被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623瓶白酒、罚款5000元。其后,胡某某仍然进购、转售假冒白酒,直至2021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卫某某、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同时对其销售假冒“江小白”白酒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未对胡某某等人销售假冒“小郎酒”白酒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遂联合就胡某某销售假冒“小郎酒”的行为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的侵权行为侵害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川渝两地安全、稳定、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索赔惩戒“真空地带”及重复起诉。确定胡某某优先参加公益活动,该责任方式与其侵权行为方式、影响相适应,有利于实现公益目的和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更具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遂判决胡某某、某副食店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0000元。如不履行上述公益活动,则按其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4803.30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2)渝0116民初5555号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一审审判员:樊小平

二审案号:(2022)渝05民终5682号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成员:柳光洪  黄淳  杨瑾


【关键词】


 公司决议  间接全资持股  担保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实务中存在争议的情形下,确立裁判规则,依法审理公司担保纠纷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确立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需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将公司为其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作为一种例外情形,规定可以不需要公司决议。但对于公司为其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本案生效裁判将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公司决议的对象扩张至公司为其间接全资持股公司提供担保,对于规范公司担保行为、解决公司担保纠纷具有一定指引作用。


【基本案情】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由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持有,另70%股权由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有。通过这种股权架构安排,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21年6月30日,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发一张票据金额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重庆市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重庆市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付。之后,重庆市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商票兑付延期协议》,三方一致同意汇票的兑付时间延期,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线下兑付,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就该担保向重庆市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商票兑付延期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届满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重庆市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汇票兑付款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等,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违约金、律师费,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以公司决议作为切入点规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以确保公司担保符合公司真实意思,防止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其他人员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全资子公司利益全部归属于公司,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本质上是为了其自身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可以不经公司决议。提供担保的公司未经公司决议为其通过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公司提供担保时,因利益最终也归属于提供担保的公司,认定担保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不违背上述规定的目的。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件信息】


案号:(2022)渝05破377-392号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吴洪  何玉  周爽


【关键词】


预重整  实质合并  国企改革  能源安全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司法重整助力企业脱困转型,盘活企业资产,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典型案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是大型能源企业预重整转重整的典型案件,通过预重整程序,实现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从正式受理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34天。引入能源行业龙头央企与本地市属国企共同投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和投资稳定。综合运用现金、股票抵债、留债分期、债转股、新债安排等多种方式清偿债务,整体提升债权受偿率,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本案通过司法重整助力传统能源企业脱困转型,有效安置职工2万余名,化解企业债务472.99亿元,盘活资产339.60亿元,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保障供应,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重庆市集能源投资、开发、建设、运营、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国有能源企业,是中国“500强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重庆燃气(SH.600917)。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2015年以来,受历史包袱沉重、产业转型滞后以及宏观经济变化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出现严重债务风险,陷入经营困境。2022年4月11日,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分别向法院申请重整并同时申请预重整。2022年4月15日,法院对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的预重整申请以及聘请的辅助机构进行备案登记。预重整期间,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引入华润集团与重庆市属国企共同作为战略投资人,并与债权人开展协商谈判工作、拟定重组协议。2022年11月15日,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召开预重整阶段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组协议。2022年11月19日,法院分别裁定受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的重整申请。2022年11月22日,法院裁定对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12月21日,法院组织召开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12月22日,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裁判结果】


在预重整阶段,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采用司法有限介入方式,以债务人为主导开展庭外重组工作。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法院从债权受偿方案合法性、经营方案可行性以及表决程序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预重整效力的合法延续,实现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经审查,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预重整转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内容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12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进入执行期,债权按期清偿,企业生产经营稳定。



重庆T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某、L(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0)渝01民初1035号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姜蓓  周映  李理

二审案号:(2022)渝民终859号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成员:黑小兵  付莎  宋黎黎


【关键词】


直播账号注册  经济价值  财产权属  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判定网络直播账号权利归属,保护市场主体虚拟财产价值的典型案件。本案系全国知名网络直播账号“浪胃仙”的权利归属纠纷。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权属纠纷,本质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该案裁判对于探索网络直播账号的价值以及权利归属具有重要价值。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重庆T文化传媒有线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李某某(艺名为浪胃仙大胃王)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复印件),约定T公司全权代理李某某涉及到不限于网络平台主播、摄影模特、出版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与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等,合同期限为三年等内容。2020年7月14日,T公司股东会决定免去游某某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此前,游某某为T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23日,李某某向T公司发出《关于不再延长艺人经纪合同的函告》,宣称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期限将至,李某某决定不再延长续签艺人经纪合同,即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同年8月21日,李某某向T公司邮寄了《告知函》,告知T公司合作终止,结清款项,立即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并不得以其名义对外承接商业活动、招揽艺人等。


2020年7月23日和2021年11月26日,T公司先后委托公证机构对抖音、快手账号以及微信中以“浪胃仙”为名称的短视频进行了公证保全。


T公司为证明案涉“浪胃仙”抖音、快手账号系公司资产,向法院提交了与游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明其损失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举示了其损失巨大的相关账册。游某某和L(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对相关证据均不认可。


T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名为相关抖音、快手账号归属T公司所有,游某某、L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连带同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618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名为“浪胃仙”“langweixianyx”的抖音、快手账号虽然以游某某个人名义注册,但游某某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T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T公司的虚拟财产,但T公司主张游某某和L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不足,遂判决案涉账号归属T公司,同时驳回T公司主张游某某和L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T公司以游某某和L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理由,游某某以案涉账号不应归属于T公司为理由,均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T公司和游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J公司与俄罗斯A公司、中国Z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1634号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娟  范云飞  欧阳智鑫


【关键词】


世界杯球票  域外法查明  俄罗斯联邦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准确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律的典型案件。本案系涉外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对于合同法律关系应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但对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则应当与合同法律关系分割适用法律,即适用其登记地法律。本案在准确判断准据法基础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对俄罗斯公司的终止效力、债务承担、债权申报、清算责任等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查明并适用。本案对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具有指引意义。


【基本案情】


J公司与A公司签订《国际足联2018世界杯足球赛门票销售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向J公司销售国际足联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门票2400张,合同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J公司向A公司支付558000美元,向Z公司支付74400美元,J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前支付尾款558000美元。Z公司作为俄罗斯A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理公司,负责为俄罗斯A公司进行售票、组织三方合同签署、组织J公司赴莫斯科验证球票等辅助工作。J公司按约向俄罗斯A公司和Z公司付款。俄罗斯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摘录载明,2019年12月19日,俄罗斯A公司被终止法人业务活动。J公司未获得合同约定的球票,故起诉A公司和Z公司返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提供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俄罗斯A公司终止后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诉讼中的适格主体,其股东也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出裁定驳回J公司对俄罗斯A公司的起诉。J公司与俄罗斯A公司签订的《国际足联2018世界杯足球赛门票销售合同》由于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而于2019年12月19日终止。Z公司基于该合同受俄罗斯A公司委托收款469449.12元,在俄罗斯A公司已经终止且无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情况下,其继续持有该笔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J公司返还该笔款项。故最终判决被告Z公司向原告J公司返还球票款人民币469449.12元,并驳回原告J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冯某某与重庆市武隆区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2)渝0119行初24号

一审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丁瑶进  彭晓琴  张涛

二审案号:(2022)渝03行终104号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成员:唐正东  刘生荣  简元华


【关键词】


虚假商业宣传  欺骗  误导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维护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件。近年来,网络预订和网上消费逐渐被大众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广泛接受。消费者为在旅途中顺利入住酒店,会优先选择通过网络平台上预订房间,但这种只见图不见房、先收钱再入住的交易方式存在一定风险。本案中,冯某某在实际没有线下实体酒店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以虚假的酒店名称、外观照片,并盗用他人的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开展酒店住宿营销预定服务,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本案裁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规制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作用。


【基本案情】


夏某某通过美团网上平台宣传的“J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预定2021年1月1日晚上的“经济特惠标间(无空调)”一间,但根据美团网上平台宣传信息找不到该店,电话联系后被安排到其他宾馆入住。后夏某某向武隆区某局投诉,武隆区某局经调查查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冯某某在美团网络平台宣传的酒店名称为J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与消费者实际入住的酒店名称不同;J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在美团网络平台宣传的地址房屋未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宣传的外观图片是2017年“仙女山镇翠云路X号”“J连锁 Y酒店”的外观照片。而自2019年11月24日至今,冯某某并未在仙女山镇翠云路X号从事住宿服务经营活动;公示的资质证件为廖某某“B酒店”的营业执照。冯某某在美团网络平台使用虚假的酒店名称、地址、外观和营业执照进行注册、宣传和经营,从中获取营业收入15,068.7元。2021年1月28日,冯某某主动联系美团网络平台将J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宣传预订等信息下架删除。2021年7月16日,武隆区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冯某某罚款100,000元。冯某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减轻处罚为罚款20,000元。2021年8月18日,武隆区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冯某某予以减轻处罚,罚款50,000元。后冯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冯某某作为H酒店的实际经营者,但在美团网络平台以虚假的酒店名称、虚假的外观照片并冒用他人的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开展酒店住宿营销预订服务。冯某某实施的酒店住宿虚假商业宣传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还扰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禁止虚假宣传行为。武隆区某局结合冯某某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虚假宣传信息以及新冠疫情对酒店住宿服务行业冲击、经济承受能力、经营规模等各种因素,在法定处罚幅度下决定给予冯某某罚款50,000元,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遂判决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巫溪县某局不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案


【案件信息】


案号:(2022)渝0101行初60号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翔  黄华  程红兵  崔坤勇  曾华祥  张勇林  张兴胜


【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烈士陵园环境保护 履行法定职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管理英烈设施、公墓的环境职责引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件。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是一个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庄重、肃穆、洁净的祭祀环境是人们表达对英烈尊崇与缅怀之情的重要基础。本案中,重庆市巫溪县某局怠于履行公墓及烈士陵园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未及时对公墓及烈士陵园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露天堆放的垃圾侵占公墓及烈士陵园附近土地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严重影响公墓及烈士陵园周围的环境卫生,伤害社会公众追忆英烈、寄托哀思的特殊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有力敦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完成垃圾清理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英烈、保护英烈的良好氛围,被国防部官网、新华社、法治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对于弘扬英烈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盼官山公墓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白鹅社区,在重庆市巫溪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墓区内建有烈士陵园,陵园内有烈士墓及铭刻113名巫溪县烈士的英名墙,其中包含1名新中国成立前烈士、77名抗美援朝烈士、7名对越自卫反击战烈士、28名其他时期烈士,重庆市巫溪县某局负有墓区及烈士陵园附近垃圾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政府开展盼官山公墓附近地块征收工作,征收土地、拆迁房屋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堆放在公墓及烈士陵园附近,占地总面积达1292平方米。2021年11月8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巫溪县某局就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园附近露天堆放的垃圾影响环境卫生问题召开公益诉讼案件磋商会议,双方达成诉前磋商意见,由重庆市巫溪县某局及时清理公墓及烈士陵园附近露天堆放的垃圾。同年12月27日,重庆市巫溪县某局对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园附近露天堆放的垃圾进行了部分清运。2022年1月10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回访复核时,发现墓区及烈士陵园附近堆放的剩余垃圾仍未被清运,且新增了堆放的垃圾,严重影响了公墓及烈士陵园周边环境卫生。2022年1月18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巫溪县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重庆市巫溪县某局及时清运露天堆放的垃圾。重庆市巫溪县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予书面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盼官山公墓及烈士陵园附近堆放的垃圾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市巫溪县某局充分全面履职,对公墓及烈士陵园附近垃圾露天堆放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园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城市规划范围内,重庆市巫溪县某局作为重庆市巫溪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露天堆放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状况负有法定监管职责。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巫溪县某局磋商垃圾清理事宜,且发出检察建议后,重庆市巫溪县某局仍未全面履职,堆放的垃圾始终未得到彻底清理,致使环境进一步恶化,破坏了公墓、烈士陵园附近环境卫生。重庆市巫溪县某局怠于履职致使祭祀环境遭到破坏的行为,违反了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制度,影响了群众祭祀英烈的环境及氛围,侵害了公众铭记英烈、缅怀烈士的特殊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重庆市巫溪县某局立即对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园附近的建筑和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现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泰国T公司与中国Y公司、中国D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案


【案件信息】


案号:(2022)渝01执780号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余华  徐红  张晋鹏


【关键词】


营商环境  守信激励  注册商标专用权  善意文明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沿线国企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典型案件。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国T公司系“红牛”注册商标专有权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中国Y公司系饮料生产企业,先后获得“重庆市优秀民营企业”等荣誉称号。中国Y公司因专利权被法院查封而具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主观意愿,但泰国T公司系外国企业,既不便联系,也无法公证提存。人民法院在辗转多次联系到泰国T公司后,一方面积极争取外汇管理部门支持,开创直接将执行标的款汇入泰国T公司在泰国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先例,另一方面为中国Y公司开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帮助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项目审批、金融借贷、招投标等方面修复信用。本案的执行成效得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高度认可。本案探索并实施的正向激励措施,被人民法院报、人民日报客户端重庆频道、人民网、重庆日报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报道,为执行案件诉源治理和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执行新模式。


【基本案情】


泰国T公司与中国Y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8)渝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国D公司、中国Y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泰国T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包装等,删除网站、微信等侵权信息;立即停止使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共同赔偿泰国T公司经济损失等30万元,中国Y公司赔偿泰国T公司经济损失等5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泰国T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泰国T公司申请保全查封了中国Y公司名下的专利权,现该专利权正转让第三人中,如不及时解除查封,中国Y公司将承担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同时,因泰国T公司无法联系,也未申请强制执行,中国Y公司有主动履行意愿但无法直接履行,本案因涉外因素也不能办理公证提存,本案主动履行陷入困境。为认真、准确、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等保护胜诉企业兑现权益,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辗转数次后联系上泰国T公司。2022年4月21日,泰国T公司邮寄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即执行立案。


【执行结果】


2022年4月27日,中国Y公司主动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标的款903620元。因泰国T公司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也未开设银行账户,在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前提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外汇管理部门支持,直接将标的款汇入泰国T公司在本国银行账户。通过多次网络在线沟通,促使当事人就判项中争议较大的行为履行部分达成合意,推动本案在2022年5月25日顺利履行完毕,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考虑到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为依法帮助守信企业度过“信用危机”,减少或避免违约责任损失,营造激励诚信良好氛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款到账后第一时间解除对中国Y公司专利权的查封措施,帮助修复“信用危机”并有效避免违约损失。发出首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帮助中国Y公司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项目审批、金融借贷、招投标等方面修复信用,并为其减免执行费用,以激励其诚实守信行为,为被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同时,办案法官根据涉案被执行企业经营特点,向企业负责人分析并划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让民营企业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力度和温暖,帮助提升依法经营能力。



来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编辑:吴辉、罗姗姗

审核:苏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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