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枢纽下游淹溺案责任剖析
概述:
通过运用危险射程、对照法、作为义务这三个工具,我们剖析出了1.22三门峡水利枢纽下游淹溺事故的责任脉络。
正文:
农历正月初一,1月22日,周日(春节公众假日)。当地天气阴转多云,西南风3-4级,-4℃~6℃,降雨量0.0mm,能见度25千米。下午,由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和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以下简称“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协同管理的三门峡水利枢纽下游河道发生公民淹溺事故(以下简称“1.22枢纽下游淹溺事故”)。初步统计事故后果:2位公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7位公民疑因此事故失踪,2位公民无生命危险正在医院救治,6位公民无恙。
事发地在三门峡水利枢纽下游,距黄河大坝景区1-2千米,距三门峡市区约40千米。事发地附近有“水深危险禁止下河道”的警示牌和围栏。有公民破坏了围栏,到河道里拍照、玩耍。约16时10分,河水突然上涨,河道里的公民开始往岸边跑,有公民被水冲到岸边,岸边的公民用树枝拉起了一些落水者。约20分钟后,有救援人员到达了现场施救。
水利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表示:“当时并不是黄河大坝放水。事发地是一个自助游热点,由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开发,不在水利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的管理区域内。事发地点不是三门峡大坝区域,也不是三门峡大坝景区,而是在三门峡大坝下游好几千米以外。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是在执行河南省调度中心的指令,不是放水,是机组正常的调度运行。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每天都会执行河南省调度中心的指令。”
为了剖析1.22枢纽下游淹溺事故,我们需要使用三个关键工具:危险射程、对照法、作为义务。
工具一:危险射程。
当行为实施者依据特别认识着手实施某行为举动时,行为实施者实际上是对其举动设定了一个“危险射程”。如果事后发生的结果在该危险射程的范围之内,便可以判定行为实施者的行为实现了对权益的危险。否则,就没有危害到权益。
1.22枢纽下游淹溺事故中,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执行省调度中心的指令,实施正常调度运行,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实际上是对其举动设定了一个危险射程。事实证明,事后发生的1.22枢纽下游淹溺事故在该危险射程的范围之内,可以判定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实施正常调度运行的行为实现了对身处河道中的公民的生命权益的危险。
工具二:对照法。
1.军方在执行陆海空演习之前,都会提前足够的时间向演习预定区域的公务人员发出郑重预告:军方将于何时在ABCD区域实施军事演习任务,请公务人员通知相关的机场、航运、陆运等公务管理部门,以告知即将经过该区域的公民回避。运用工具一的思维,我们知道,军方公务人员实施演习,军方公务人员实际上是对其举动设定了一个危险射程。军方公务人员向演习预定区域的公务人员发出郑重预告,从而告知即将经过该区域的公民回避,实际上是在避免这个危险射程实现对身处演习区域中的公民的生命权益的危险。
与此相对照,1.22枢纽下游淹溺事故中,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执行省调度中心的指令实施正常调度运行(设定危险射程)之前,并未提前足够的时间向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发出郑重预告,导致三门峡市公务人员错失了提前足够的时间告知即将经过危险射程范围内(河道)的公民回避的机会。
2. 回到1.22枢纽下游淹溺事故。单从“造成对身处河道中的公民的生命权益的危险程度”上分析:
a.若没有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设定的危险射程(调度运行),身处河道中的公民的生命权益的危险程度为低,因为事实证明,该处由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开发的自助游热点过往并未发生类似事故。
b. 有了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设定的危险射程(调度运行),身处河道中的公民的生命权益的危险程度为高,因为事实证明,疑至少有17位公民遭受本次事故之害,其中2位公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7位公民疑因此事故失踪,2位公民无生命危险正在医院救治,6位公民无恙。
工具三:作为义务。
与“作为”相对照的是“不作为”。在公务管理当中,公务人员的失误作为和公务人员的不作为都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追究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的“不作为”的责任要求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负有防止事故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二是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能够履行义务,即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三是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履行义务本可以避免事故后果的发生,即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具有“避免结果可能性”。接下来我们分别看这三个条件是否满足。
1. 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负有防止事故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是。
2.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能够履行义务,即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是。
3.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履行义务本可以避免事故后果的发生,即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具有“避免结果可能性”:是。
同理,追究三门峡市公务人员的“不作为”的责任也要求满足这三个条件,接下来我们分别看这三个条件是否满足。
1. 三门峡市公务人员负有防止事故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是,因为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在大坝下游设立了自助游热点。
2.三门峡市公务人员能够履行义务,即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是。
3.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履行义务本可以避免事故后果的发生,即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具有“避免结果可能性”:是。
综上所述,通过运用危险射程、对照法、作为义务这三个工具,我们剖析出了1.22三门峡水利枢纽下游淹溺事故的责任脉络:因为本起事故是由“公民自陷风险、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不作为、三门峡市公务人员不作为”这三个因素共同导致,所以公民的个人责任归公民,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的公务管理责任归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三门峡市公务人员的公务管理责任归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具体如下:
1.虽然公民拥有在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开发的自助游热点游玩的权益,但公民不顾警示牌和围栏的劝阻,下河戏水,自己将自身置于若干个不确定的危险射程之中,若干个不确定的危险射程包括了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调度运行发出的危险射程。因此,受害公民应承担自陷风险的个人责任。
2. 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并未提前足够的时间向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发出调度运行的郑重预告,导致三门峡市公务人员错失了提前足够的时间告知即将经过危险射程范围内(河道)的公民回避的机会。因此,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应承担不作为的公务管理责任。
3. 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并未提前足够的时间与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沟通协作以获知调度运行的郑重预告,导致三门峡市公务人员错失了提前足够的时间告知即将经过危险射程范围内(河道)的公民回避的机会。因此,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应承担不作为的公务管理责任。
结论:
受害公民应承担自陷风险的个人责任。枢纽管理局公务人员应承担不作为的公务管理责任。三门峡市公务人员应承担不作为的公务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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