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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亿人投哈里斯或川普就有一亿个理由:黑材料与选票本质

葛磊 春城暖爸
2024-10-08

备受人们崇敬的智者努里·贝,娶了一个比他年轻得多的妻子。

一天傍晚,他比往常回家早了一些,一个忠心的仆人跑来向他报告:“您的妻子,我们的女主人,今天的举止有点可疑。她一个人待在房里,守着一口箱子,那箱子原先是您祖母的,大得足以装下一个人。箱子里原本只有一些上了年头的刺绣,但是我敢说,现在里面一定多了什么东西。她不准我打开箱子查看,尽管我是您最年长的仆人。”

努里去了妻子的房间,她正坐在箱子旁,满脸郁郁不乐的表情。

“你能不能给我看看,箱子里究竟是什么?”他说。“因为一个仆人的猜疑,还是因为你不信任我?” “何必费心猜测话语背后的玄机,把箱子打开不是更简单吗?”努里问。

“我觉得那不可能。” “箱子锁上了吗?” “是的。”

“钥匙在哪里?”

她举起钥匙给他看。“如果你把那个仆人解雇,我就把它给你。”

仆人被解雇了。努里的妻子把钥匙交给了他,她自己则退出了房间。很显然她心中十分不安。

努里·贝思索了很长时间,然后叫来四个园丁,跟他们一起借着夜色,把箱子抬到很远的地方埋了起来。

从那以后,再也没人提起过这件事。

本文讨论对“黑材料”的处理态度。首先明确一些称谓的概念。由于我们要谈论的是美国的认真选民和这里的认真群友,这些人虽然远隔千里,但共同特点是:认真的观察者。唯一的区别是,美国的认真选民观察完后,有权去美国投票;这里的认真群友观察完后,无权去美国投票。尤其就这里的认真群友而言,他们是在把自己代入选民身份,实验自己如果有选票,将要投给谁。所以,在我后面的报告里,如果讲到观察者,将指美国的认真选民和这里的认真群友。

一是,选票的本质是什么?
选民选票的本质是“准合同”。甲方是选民,乙方是候选人。选票被勾选了之后,代表了甲方也就是选民,希望合同的乙方也就是联邦行政服务的提供者,是谁。比方说,他想选哈里斯为他提供联邦行政服务,那么他就勾选哈里斯,他想选川普为他提供联邦行政服务,他就勾选川普。这就是选票的本质——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准合同”。
美国总统大选投票率在二战后逐届上升,2020年达到最高,当年投了票的选民是1.5亿人,占全体选民的67%。选票的本质是“准合同”,这1.5亿张选票就是1.5亿份“准合同”。
美国总统大选执行选举人团制度,全联邦总计538张选举人票,来自50个州外加华盛顿特区这总共51个管理单位。以选举人团票数量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举例子,便于沟通。加利福尼亚州会统计本州所有的选票“准合同”,也即统计甲方选民选的乙方——联邦行政服务的提供者——是谁。
假定加里福尼亚州统计后发现,原来咱们这个州所有来投票的选民当中,有超过一半的选民选择了哈里斯,选择哈里斯来为他们提供联邦行政管理服务。好了,按照《美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只要这个州里的投票选民中有超过半数选择了哈里斯,那么就意味着哈里斯拿下了加利福尼亚州的54张选举人团票——俗称“州内的赢者通吃”。
在加利福尼亚州内部,这体现了民主决策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理是,加利福尼亚州既然有这么多份“准合同”所选取的乙方是哈里斯,那么该州另外的那些不过半数的投票者,他们就是少数,他们就要服从多数。这是大家普遍接受的民主决策常识,并且早已写入《美国宪法》及相关法律。
加利福尼亚的情况说完,那么除了内布拉斯加和缅因之外的其他管理单位,在选举人团票分配方面,都跟加利福尼亚一样。与其他49个管理单位相比,内布拉斯加和缅因也没什么太大不同,仅仅是这两个州在它们州内,在众议员选区内执行一次“众议员选区内赢者通吃一张票(这个“一”对应众议员选区内一位众议员的数字“一”)”,在州内执行一次“州内赢者通吃二张票(这个“二”对应州内二个参议员的数字“二”)”,但本质上也并不脱离选举人团票制度。
美国联邦总统大选的计票,是先由各个州统计它们各自的普选票,由各个州先确定了各自州的选举人团票到底要全都归给两位候选人当中的哪一位,最后计算两位候选人拿在手里的选举人团票数量,其中拿在手里达到或超过了270张的那一位,就获胜了,就当选联邦总统了。
选举人团票的本质是“加权了的州与联邦合同”。50个州加华盛顿特区,这51个管理单位各自与联邦签了一份合同,加起来总共51份合同——每一份合同的甲方是该州,乙方是候选人。合同的内容是,该州认可该候选人去领导和负责联邦行政分支,向该州提供联邦行政服务。
在51个管理单位各自内部,都是由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来决定,这个州到底是选择哪一位候选人来为这个州提供联邦行政服务。在此基础之上,选举人团票的本质就是,50个州加华盛顿特区这51个管理单位,他们各自与联邦行政分支签一份“加权合同”,总共加起来是51份“加权合同”。每一份“加权合同”的甲方都是这个州,比方说加利福尼亚州,比方说德克萨斯州,比方说缅因州,比方说内布拉斯加州,等等,而乙方都是这个州要去选的那个候选人,比如哈里斯,比如川普。
还是以加利福尼亚州举例。假定加利福尼亚州投票结果是,该州投票选民中,有50%以上的,也就是超过一半的,选择了哈里斯,那么加利福尼亚州的这54张选举人团票就全归哈里斯。这54张选举人团票的意义是什么呢?意义是,加利福尼亚州要跟联邦行政分支签一份合同,甲方是加利福尼亚州,乙方是哈里斯,加利福尼亚州认可哈里斯领导和负责联邦行政分支,来为该州提供联邦行政服务。而在所有51个管理单位的总计538张选举人团票当中,加利福尼亚州这54张选举人团票的权重是多少呢?用54张除以538张,约等于10%。这就是“加权合同”的含义——51个管理单位与联邦签的51份合同,由于各个管理单位的选举人团票不同,所以合同的权重不同,有的权重大,比如加利福尼亚州(54张选举人团票),比如德克萨斯州(40张选举人团票),有的权重小,比如阿拉斯加州(3张选举人团票),比如华盛顿特区(3张选举人团票)。
538与270的本质是“州权”。538张,是指美国全联邦这51个管理单位的选举人团票加在一起,一共是538张。它的一半就是269张,超过269就是270张。所以要看到538与270的本质。每个州的选举人团票数量,代表的是该州与联邦签的那份认可合同的权重。51份认可合同各自有各自的权重,权重就是该州的选举人团票数量占整体选举人团票数量538张的比例。选举人团票的汇总超过了270张,就代表“州权”的汇总超过了一半,那么就代表这个候选人获得了全体“州权”中的大多数认可,就代表该候选人最终获胜。其他未选择该候选人的“州权”,要再一次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尊重大多数“州权”的选择。
以哈里斯举例。假定经过计票发现,原来哈里斯得到的选举人团票——“州权”——已经超过了270张,那就代表川普没有机会再超过270张了。对吧?这就意味着,在普选当中,基于每个管理单位的投票选民的“准合同”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选举人团票中,基于51份“加权合同”当中的权重——“州权”——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哈里斯赢得了2024联邦总统选举,她将被认可,去领导和管理联邦行政分支——白宫,向整个联邦提供行政服务。
二是,观察和选择候选人,您在观察和选择什么?用排除法就好了——观察和选择候选人,您“并不是”在观察和选择什么。首先,我们观察和选择候选人,我们并不是在观察和选择一台机器,因为机器是无法作为合同的乙方的。合同都是人跟人签署的契约和协议。对吧?所以观察者并不是在观察和选择一台机器。机器被排除了。第二,观察者并不是在两个差的人当中去选择一个不那么差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既然观察者有弃权选项,那么就不存在“从两个差的候选人当中观察和选择一个不那么差的人”的问题。
大家都明白,美国的选民总计约2.24亿人,但是去投票的只有1.5亿人,占67%,这表明另外33%的选民弃权了。没有任何机构逼着选民们去投票,这是众所周知的,这是个常识。那么既然这样,每一位选民,每一位观察者,都有权弃权。是吧?既然每一位选民或观察者都有权弃权,那么也就不存在“从两个差的候选人当中去选一个不那么差的人”这个问题了。因为这个问题只有在“必须去投票、不投票就违法”的前提下才会出现。当法律要求您、强制您必须去投票的时候,才存在“从两个差的当中非得选一个不那么差的”这个问题。大家想想,这是个常识吧!所以,有一些人不断地说“哎呀,这两个都很差,我无非就是从差的里面儿选一个不那么差的”。请注意,这种人所说的是一个毫无意义的伪命题。
三是,合同的本质是选择合作者。在相当程度上,等同于婚姻中选择伴侣,商业中选择伙伴。自问您自己:您自己在选择伴侣,选择伙伴时,您会告诉对方,您是从几个较差的选项当中,选择了不那么差的那一位吗?
在造物主之下,只有物比物,没有人比人。人比人,是把人当成了物,当成了工具,当成了数字,是“反造物主”的典型做法。
您选择您的伴侣,选择您的伙伴,不是人比人的结果,而是您只喜欢/欣赏这个独一无二的TA。如果观察者认同上述原理,观察者就能理解:观察和选择一位候选人,不是候选人对比候选人的结果,而是您只喜欢/欣赏这个独一无二的候选人,希望与他合作,希望与他签定《联邦行政服务认可合同》——投票给他。
四是,当观察者理解了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那么,还担心什么“黑材料”呢?会因为“黑材料”,放弃您一直以来或已经完成观察、选择、签约的伴侣、伙伴吗?如果您会,那么代表您还不够喜爱/欣赏/信任TA。您会因为“黑材料”,放弃您一直以来或已经完成观察、选择、签约的总统候选人吗?如果您会,那么代表您还不够喜爱/欣赏/信任TA。上述两句,对您生活中的另一半,商业中的伙伴,政治观察中的候选人(无论是哈里斯还是川普),全都是适用的。
上述是比较正式的报告,后面就是聊天了。我们不论是选择生活当中的另一半,还是选择商业活动当中的伙伴,还是选择政治生活当中的那位候选人,永远都不要忘记一个本质,就是我们选择的是一个人,是一个跟我们一样的人,是一个上帝创造成了平等的人。我们并不是雇佣了一个机器人,去一点儿错都不犯地执行我们想要他执行的那份合同。我们是选择了一个人,无论是生活中、商业中还是政治中,这是一个
那要跟大家聊天儿,聊些啥呢?比方说生活当中您的另一半,我的另一半。我们就去设想,如果有一份黑材料能造成您抛弃对方,或者造成对方抛弃您,那么您觉得对方抛弃您,对方到底是珍惜您,还是珍惜那份黑材料呢?对方到底是珍惜您,还是珍惜提供那份黑材料的人呢?对方到底是信任您,还是信任提供那份黑材料的人呢?这不就非常明显了嘛!如果对方真的因为这份黑材料而离开您,您觉得TA值得被您挽留和争取吗?
在商业活动中也是这样。商业活动中也存在着好多离间,好多使绊子,使阴招。对不对。您明明已经跟一位合作伙伴签约了,有着挺好的商业前景,但是这个时候突然有人开始举报黑材料了,来告诉您说这个人有些什么事。这个时候您要怎么办呢?您要怪自己之前没有充分考察,还是马上就信了这份黑材料呢?如果您不再补充考察,就信了这份黑材料,那么您到底是在相信现在的伙伴,还是在相信这个举报黑材料的人呢?
刚才举的生活例子和商业例子,实际上,政治选择的本质,不就跟生活与商业是一样的吗?作为一位观察者,不论是美国有选举权有选票的公民,还是咱们做实验的观察者,只要是认真的,那么我们都当做自己在真正观察和真正将要去投票了,这个时候如果我们被一些带引号的“黑材料”吸引了,那么扪心自问一下,不论是作为支持哈里斯,还是作为支持川普,我们觉得自己是哈里斯、川普想要争取的选民吗?是哈里斯、川普想要争取的支持者吗?我们是更重视哈里斯、川普,还是更重视那份“黑材料”呀?
如果对于川普这位候选人来说,我因为看中了一份带引号的“黑材料”,并且我也没有去核实真实性,我就把川普放弃了——要么不参与这次选举,不投票了,要么干脆投票给哈里斯——请问我还是川普的真正支持者吗?我还是川普希望争取的支持者吗?川普想要我这样的支持者吗?这份“准合同”,川普想不想去当乙方呢?对不对?刚才说了,每一张选民选票都是一份“准合同”,川普想不想当我的“准合同”当中的乙方都还是个问题呢,我凭什么认为我就是“准合同”当中的甲方了?是不是?
如果我是这样的一种摇摆政治观点,那表明我并没有认真投入去观察川普这个人。难道不是吗?大家要知道,对一个人的认识是不会那么轻易改变的。对吧?作为一名成熟的观察者,不论是有选票的选民,还是这里的认真观察者,他怎么可能对一个人的观点一下子就改变了呢?这是不正常的,不符合常识的,是吧!达到了总统水平的某一位总统候选人,他的性质基本是稳定的。不论他是个好人,还是他是个坏人,他的性质基本上是稳定的。对还是不对?这是个常识吧!
结果,假设在我这个地方,哈里斯的性质或者川普的性质,居然会因为一段文字、一段新闻报道、一件事儿、一个视频、一张图片,就发生了天差地别的转变,那么我到底在干什么呢?对吧?哈里斯、川普这两个人的性质是保持相对稳定的呀!我怎么产生了天差地别的转变了呢?所以,问题反倒要来问到我自己:为什么产生这种天差地别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不正常的,是反常识的。对还是不对呢?大家评评这个理儿。
接下来具体聊聊,生活中收到伴侣的黑材料,要怎么办。只要您去核实它,那么就代表您不信任您的伴侣。这是常识。只要您信任您的伴侣,那么您就不会去核实它。这是常识。理解了上述两个常识,您在生活中收到伴侣的黑材料,您要怎么做,以及做了之后您将面对怎样的后果,选择权就在您了。商业中收到伙伴的黑材料的处理方法,与生活中收到伴侣的黑材料的处理方法,类似。
然而,政治中收到候选人的黑材料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接下来我聊聊。这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也涉及到官员把一部分私权利让渡给了公众。
一是美国所说的言论自由的内涵,既包括去说带引号的“正确的内容”的权利,也包括去说带引号的“错误的内容”的权利。当然,这些内容,并不要去立刻伤害到其他人的利益、人身安全等等;在不伤害的前提下,我有去说“正确的内容”的权利,我也有去说“错误的内容”的权利。这才是言论自由的完整含义。所以,如果有人释放一些带引号的“黑材料”,只要他不触犯美国法律,那么实际上他是在言论自由之内的。大家要认识到这里面的法律常识。
二是美国官员把一部分私权利让渡给了公众。这意味着什么呢?总统候选人有被公众审视的义务。具体来说就是,如果有人往我手里塞了一份有关某位候选人的黑材料,不管它是一张图片还是一段文字,还是一篇文章,等等,那么如果我足够认真,我是有权向这位候选人的竞选团队去核实的,并且请求他们答复。对吗?因为我是想要跟这位候选人去签一份认可他提供服务的合同的呀!也就是填写我的那张选票。
当然,如果我提问了,对方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答复,或者我干脆选择不提问,总之最后我自己去核实,那么也是相当认真的做法,对吧!我自己去核实这件事儿。核实了之后,我自己找到了答案,并且我自己形成了判断,这是一种认真的态度。对不对啊?选民向竞选团队提问,有的时候会得到答案,但有的时候未必会得到答案,由于各种原因。那么,如果我是一位足够认真的选民,我为什么不自己去寻求答案呢?是不是?所以事情又跑到我自己身上来了,毕竟是我自己想成为合同当中的甲方呀,这是我自己想选的一种身份呀!对还是不对?
任何事情,无论生活、商业、政治,我作为观察者,或者我作为当前的参与者,或者我作为将来的参与者,本质问题是:我的态度——我认真还是不认真。而不是其他人的态度,这里的其他人,包括其他男人、女人、商人、选民。
八千万张选票“准合同”选择哈里斯,就有八千万个理由,只是其中许多理由是共同的。八千万张选票“准合同”选择川普,就有八千万个理由,只是其中许多理由是共同的。每一位选民是平等、自由、独立的,正如每一个人在上帝之下是平等、自由、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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