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聚焦 | 长汀县实施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编者按 实施干部召回管理办法,是对选人用人制度的一种创新,是治理“为官不为”的有益尝试,是对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一种十分有益的探索或补充。“干部召回”办法能对那些为官不为的“懒政官员”及时亮黄牌,既能取得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功效,又能避免对官员整体形象进一步的伤害,富有新意,值得点赞。近日,中共长汀县委办公室印发《长汀县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办法全文刊载如下:
长汀县干部召回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大力整治“不冷不热、不急不忙、不疼不痒”“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一步发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工作作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岩委〔2015〕2号,以下简称“市委2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治理“为官不为”提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的实施办法》(岩委〔20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召回管理,是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又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再教育、再锻炼、再考核、再使用的一项组织管理措施。
第三条 干部召回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过责相当、惩教结合原则;
(四)问题导向原则;
(五)分类指导原则;
(六)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科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县属国有企业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召回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实行召回管理: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2号文件精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在单位和班子中拉帮结伙、挑拨离间、闹不团结或在工作中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公共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旁观退缩、不敢担当、贻误工作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推诿扯皮、消极应付、挑肥拣瘦、拈轻怕重的;
(六)被信访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或网络舆情曝光且查证属实的,或被上级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因组织领导能力较弱或工作能力较差,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思路不清晰,导致所负责的工作在较长时间内打不开局面,不能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
(八)在“三大攻坚战役”“两个专项行动”“五大提升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推进中,不支持、不配合的,或在上述工作开展过程中推进不力的;
(九)因个人原因造成本单位工作被省、市“一票否决”的;
(十)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十一)其它原因,应当召回管理的。
第三章 召回程序
第六条 启动干部召回,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建议。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不设党委(党组、党工委)的由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召回建议。抽调参与中心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召回,由各项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召回建议。县级各类选派工作人员的召回,由其日常管理机构提出召回建议。必要时,县委组织部可以根据换届、年度考核或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直接提出召回人选建议名单。
(二)提出初步意见。县委组织部复核各单位提出的召回建议,综合提出初步意见。
1.召回情形清楚、认定依据准确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
2.召回情形不清楚、认定依据不准确的,由县委组织部退回召回建议,由提出召回建议的单位重新核实。
3.因情况特殊,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县委组织部将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三)研究决定。召回管理名单经县委组织部汇总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自名单确定之日起,科级干部暂时按一般干部进行管理使用,工资、行政关系不变。
(四)组织谈话。确定召回管理干部名单后,及时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宣布召回管理决定,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科级干部由分管(挂钩、联系)县领导开展谈心谈话,科级以下干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谈心谈话记录交县委组织部备份。谈心谈话既要客观公正地肯定干部本人的成绩和长处,又要明确指出其缺点、不足和问题,讲清召回的原因和理由,帮助被召回管理的干部转变心态,放下思想包袱。
第七条 被召回管理的干部本人对召回管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召回管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召回管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召回管理
第八条 对被召回干部的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集中教育。被召回管理的干部离岗接受组织人社部门举办的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原则上由县委党校负责组织安排,实行异地封闭式管理,时间为3天。集中教育期间所有费用由被召回管理的干部个人承担。
(二)实践锻炼。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到重点项目、急难险重工作、服务窗口进行实践锻炼或返回原工作单位试用。试用时间为3个月。实践锻炼期间被召回管理的干部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职责,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回原单位试用的,试用期间,工作职责由所在单位重新确定并负责管理。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被召回管理干部在实践锻炼或返回原工作岗位试用期间的跟踪考核。
(三)综合评定。实践锻炼或返回原工作岗位试用期满结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综合评价考核反映良好,且召回干部本人对自身存在问题认识清楚,及时整改到位,作风转变明显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县委批准后,恢复原单位职务。反之,转入组织调整与处理程序。
(四)组织调整与处理。县委组织部根据被召回管理干部的现实表现、综合评价考核情况,区分不同情形,提出组织调整与处理意见报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1.交流转岗。按照人岗相适原则,给予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岗位。
2.免职调整。对不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等组织调整。
3.降级降职。调整任低于现职级的职务,无职务可调的降低一级工资级别。
4.经济处罚。按一定比例扣发被召回管理人员当年绩效奖金。
第九条 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在召回期间,不得调整或调动工作,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条 同一年度内被召回1次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度应发绩效奖金的50%;同一年度内被召回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扣发当年全部应发绩效奖金;被组织调整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等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降级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被召回管理的干部重新履职一年以上,且未被再次召回,如确实改正错误、实绩突出、作风优良,符合提拔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拔使用。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把干部召回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落实。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拟召回管理人员名单报县委组织部。各单位应及时按规定上报召回人员名单,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召回管理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在提出召回建议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出以公心、客观公正,综合分析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不得以私人恩怨和个人好恶评价、鉴定干部。如发现存在打击报复、泄私愤,没有事实依据随意提出召回建议名单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