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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7-06-25 影视业余户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综


新广电办发〔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和第十次文代会、第九次作代会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设立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现就2017年剧本扶持项目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

  参评作品要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程,反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

  参评作品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唱响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抚慰心灵、鼓舞信心的作用。

  参评作品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重视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鼓励创作具有中国精神、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精品佳作。

  二、评审原则

  重点扶持原创。以增强电视剧剧本原创能力为目标,重点扶持以电视剧为第一载体的原创作品。

  重点扶持现实题材。大力扶持现实题材创作,引导电视剧创作方向,提升现实题材电视剧的思想内涵和艺术水准。

  重点扶持公益题材。体现公益导向,倾斜扶持农村、少数民族、少儿、优秀传统文化等题材电视剧的创作。

  三、申报资格

  (一)参评项目应为已进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且截至报送总局终评之日尚未获准发行的一般题材作品。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项目另行通知评选,不在本通知申报范围。

  (二)参评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该作品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申报机构。

  (三)参评项目应为从未获得过总局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专项资金资助的作品。

  (四)参评项目应提供剧本版权登记证明。

  四、工作程序

  (一)2017年度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由总局电视剧司主办,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承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中央电视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以下简称“初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参评项目的征集和初评工作。

  (三)各初评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将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认真评选后报总局终评。各初评单位向总局推荐的终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2016年电视剧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超过40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不超过4个参评项目。

  (四)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受总局委托负责除中央电视台和军队系统以外的中直序列制作机构申报项目的征集和初评工作,从中评选不超过2个项目报总局终评。

  五、报送要求

  初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作品征集和初评工作。报总局终评项目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其电子版光盘应于2017年7月15日前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报送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作品分集大纲、作品完整剧本、编剧阐述(不少于5000字)、“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实践活动开展情况报告(不少于2000字)。

  逾期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总局不予受理。

  

  附件:

  1、2017年度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引导项目申请表

  2、2017年度精品电视剧“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实践活动开展情况报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查看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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