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广电总局:电台电视台应在重要法定节日、纪念日依法播放国歌

2017-09-30 影视业余户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正式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歌法对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礼仪规范等作出规定,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法律还对侮辱国歌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9月29日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当日就有关单位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发下通知。通知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应当依法播放国歌。

据了解,电台及电视台在重要法定节日播放国歌在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比如,俄罗斯《国歌法》规定,国内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在每天开始和结束播放节目的时候,都必须播放国歌。马来西亚《国歌法》要求国民在听到国歌时必须立正站好(广播和新闻中除外),以示尊重。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相关规定,维护国歌尊严,规范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国歌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国歌法》的重要意义。国歌是宪法确定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颁布和实施《国歌法》是落实宪法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国歌法》的实施,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二、积极开展《国歌法》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国歌法》和国歌的宣传,宣传国歌历史和精神内涵,普及奏唱礼仪知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依法播放国歌。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应当于北京时间上午10点整在其主频率、主频道播放国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应当在适当的时点依法播放国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国歌应当与前后节目相协调,维护国歌尊严。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国歌应当使用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在官方录音版本确定前,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当前符合国歌标准演奏曲谱的通用版本。电视台播放国歌时,所配视频由中央电视台按照《国歌法》精神组织专家审定后录制。

五、新闻媒体在对奏唱国歌场合的宣传报道中,应当遵守《国歌法》有关规定。

六、各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对新闻媒体、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等有关国歌使用的审核工作,防止出现国歌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有损国歌尊严、违反《国歌法》规定的情形。

七、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国歌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请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9月29日




也许喜欢怀念你多于看见你,也许喜欢想象你多于得到你。——王菲《怀念》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