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斯伟江 | 冯波案:除了王八,报应百分百

斯伟江律师 走不出的风景888 2023-08-13

2023年8月7日,来宾中院门外,冯波律师77岁的母亲周女士

你在读文革历史时,常常会怀疑,那些举报害死自己亲妈的,那些向无辜人挥动鞭子的红卫兵,他们的人性是善是恶?他们的脑子中被种植了什么?疑问还没解开,那些人又回来了。难怪历史学家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广西冯波律师案,在沉寂很久之后,终于因为二审再次浮出水面,今天庭审,因为来宾中院不允许辩护律师带自己的电脑开庭,律师和法院交涉,结果,半小时后,法院宣布开庭结束,之后可能看守所就不让刘长律师,王昊宸律师会见,从这个开庭结束举动推断,法院很可能会倒打一耙,认为律师不出庭履行义务,我在想下次法院要求律师不能穿自己的衣服,不带自己的包包,律师不愿意,是否也算律师不愿意履行辩护义务?究竟在防什么?在怕什么?

在远观的人而言,不知道冯波律师到底干了些什么?但当承办律师仔细梳理了案卷之后,发现,拥有几百本案卷的冯波律师案,就是代理二个借贷诉讼案和提供一个合同模版,这么简单的事情,就成了黑社会的同伙,诈骗罪的共犯,看上去很荒唐的事情,但在扫黑运动的背景之下,从西北林小青律师案,到中部安徽合肥吕先三律师案,再到西南来宾冯波律师案,此起彼伏,这些只是浮出水面的律师案,真正的静水深流中,被时代灰尘砸到的律师,恐怕不下上百个。


没有律师可以超越法律之上,这个没问题,任何职业都不例外,但任何职业正常履职,会被抓,律师职业恐怕是例外,而前述林,吕,冯三个案子的特点,都是律师正常履职。全国人大常委周光权教授(清华教授)曾说,对于中立的业务活动来说,只要行为人是按照操作规程行事,其伴随的危险就是规范所允许的,没有提升、促进正犯危险性,不应当成立帮助犯。犹如出租车载了乘客,乘客下车去杀了人,对于司机而言,完全无辜,不用追责。

冯波律师案的起因,是因为担任桂林北京商会常年法律顾问,顾问费2万一年,要免费打10个官司,而后来这个会长涉黑,成了黑老大。按照“黑老大”刘强的书面证言,冯波提供了一个借贷合同的模版,模版中有一句:“借款人承诺积极配合出借方人员到其公司及住宿场所的调查回访工作”。但刘强在正式开庭时旋即否定了前面对冯波的指控,说,这些所谓软暴力上门要债文字是自己加的,冯波给的文本中并无这些文字。而从冯波自己家里找出的合同文本,也没有这些文字。有意思的是,律师找到中国邮政银行的合同文本,有几乎相同的表述,看来邮政银行也需要扫黑了?

冯波自己说,自己被严重刑讯逼供,在纪委清风苑每天强迫坐18个小时,前面坐一个辅警,后面坐一个辅警,动都不能动,扭动一下都不行,如果回答的问题办案人不满意,就给一个破了的草凳子,草凳子就会把屁股磨破,肉皮肤受伤以后脓就流出来,把裤子粘住,痛苦无以复加,还不让正常睡觉,不让上厕所。这样的二十多天折磨之下,冯波只好承认自己提供的合同模版加了这句话。但从当时来宾兴宾区人民医院的急诊病历看,冯波确实因为双臀红斑痛二天,诊断结果是压疮。这个证据,可以印证冯波被刑讯逼供的说法。

如果说上门吃住在家算软暴力的话,这种坐着不让动,直到屁股流脓,不让上厕所,不让正常睡觉,生不如死,算什么?我从2010年湖州褚明剑案,就见识湖州纪委用这种小凳子把人屁股磨得血肉模糊,到后来常州纪委让杨猛坐140几天,腿都快坐残,一只耳朵听不清,一只眼睛看不清,在录像实锤面前,法院都认为审讯合法,这算是纪委的家常便饭。当然,纪委也不是底线,我们办理的案子,要真是把人给折腾死了,多少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温州纪委故意伤害淤其一案,当时责任人最重的判了14年。但只要不死人,前述就算文明审讯,审讯出来的口供,就成了你的定罪铁证。

另外定冯波黑社会团伙和诈骗的,就是代理二个借贷案子,每一个收费二到三千,因为这二个高利贷案子,存在砍头息(所谓砍头息,就是给本金的时候,先把约定利息给扣除了,另外借贷案出现了,债务人还的利息是给甲,借条是给乙的情形,会导致你还的利息,不能算你还款)。但律师对此是不知情的,黑老大当庭说,这些事情律师不知情。而且,冯波律师也是这个民事借贷案开庭前二天才代理的,前面签合同、借款、起诉立案之类的事情,冯波都没参与,都是当事人自己完成的。从庭审笔录中看,涉及案情中不真实的部分,均系当事人自己陈述,冯波确实不知情,也没有帮助陈述。从书面证据看,律师也无法识别,这个案子存在问题,事实上,法院也是和冯波律师一样,相信原告,并按照原告的诉求判的。这种情况下,将律师当作共同犯罪的同伙,荒唐至极。后来刑事案件指控刘强等人利用诉讼诈骗的事实,均是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和冯波毫无关系。可以说,律师履职,毫无过错。

 



2023年8月7日,冯波辩护人发布的声明


就这样一个合同模版,二个代理案件,办案机关通过涉嫌刑讯的口供,就最终判了冯波参加黑社会4年、诈骗罪7年9个月。一个合同模版二个借贷案件,1+2=10年有期徒刑。这样的例子,我们在吕先三案中已经经历过了。安徽高院毕竟最终还是改判吕先三为三年有期徒刑,一年之后吕律师自由了,而冯波律师案,与来宾中院的荒腔走板做法相比,安徽高院,已经算有怜悯之心了。

这个黑社会案一审法院的法官,是二审法院来宾中院派下去的,一审的公诉人,也是市检察院派下去的,在这个案子中,似乎是中院不信任基层法院,用特派员的方式,解决了一审(或许基层法院因有不同意见而躺平了)。既然来宾中院实质性地干了一审的活,那么,二审的形式主义就很正常了,不但只给家属二个旁听名额,律师不让带自己的电脑,而且,今天开庭,律师坚持要用自己的电脑,人家法院直接告诉你,庭审结束了。后面都可以随便操作,可以转为书面审理,也可以认为你律师不出庭,给你指定法援律师,或者你自己辩护,反正,现在的法律之下,他们怎么操作都是以法律的名义。

中国三字经说,人之初,性本善,我不禁疑惑,运动的风波来了之后,这些法官检察官警察,他们的人性之善在哪里?历史告诉我们,运动来时,有人怜悯,有人救人,也有人就开始“吃人”,因为“吃人”可以立功。广西在中国运动中,有悠久的传统。前有著名的七三布告,1968年7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针对广西地区发生打砸抢事件颁布的布告,当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柳州、桂林、南宁等地区,连续发生了一系列破坏铁路交通、抢夺援越物资、军队武器,冲击解放军机关、部队,杀伤解放军指战员的恶性事件。为了制止这类事件,中央专门发布布告,因为发布时间为7月3日,故称为七三布告。后有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也出自广西。秦晖教授说,1983—1987年间创造了一个名词叫“处遗”,即处理“文革”遗留问题,主要就是清算以韦国青为首的当权派对广西4·22“造反派”的大屠杀。这个清算处理是在邓小平时期。

西宁林小青律师案,据说是时任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示下面检察院撤诉,守住了法律底线;安徽吕先三案,全国律协指派了专门的律师来旁听,安徽高院最终将12年刑期改为3年,也算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怜悯;现在广西来宾冯波案,在原柳州地区,曾是文革的重灾区,但毕竟文革殷鉴在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也有近10万干部被查。文革之后,中国社会进步也是明显的,更多的人看清楚了,在历史洪流中,不要争当xx小丑,而要坚持自己的良知和底线。

中国人常说,人在做,天在看,虽因果报应率不是百分之百,王八也有活千年的,但报应毕竟也是常态。我们希望来宾的公检法能稍有点底线和对历史法律的敬畏。我们也希望最高法张军院长履新之后,能和林小青案时一样,有所作为,阻止来宾中院将律师维护正常合法权益,变为拒不出庭履行义务,将国家庄严的法庭,扭曲成文革时的批斗会。没有正常的法治,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受害者;没有人性的底线,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加害者,之后,加害者也可以成为受害者。

我们都应该明白,一切当下的作为,都是中国历史。韩愈说,历史就是,诛奸谀于既死,发潜德之幽光。没有人可以例外。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