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日喀则典型案例通报

云端珠峰 2023-10-12







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代价十分巨大、教育极其惨痛。为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安全出行意识,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选编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例,供干部群众学习,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01尼某犯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19时许,尼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因逆向行驶与对向驶来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尼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3.03mg/100ml。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尼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尼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酒精含量超200mg/100ml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理。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意义】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已成为排名第一的犯罪类型,但仍有少数人存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不会被查处”。公职人员酒后驾车一旦被查处,构成犯罪的,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尼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不但不以身作则,反而带头触碰红线,缺乏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受到法律惩处,教训深刻。


02贺某犯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7日21时许,贺某驾驶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起步时未尽到观察义务,将1岁幼儿卷入车底碾压致死。后贺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后发生,贺某第一时间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遂对贺某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车辆起步前,驾驶员对车辆周围情况要观察清楚,鸣号亮灯,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缓缓地起步行驶。本案中,贺某未关注这个安全细节,最终酿成惨剧。监护人认为偏远乡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少,放纵幼儿随意横行马路,未尽到看管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建文明和谐的交通秩序,不仅要求驾驶员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也要求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提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才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03普某犯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6日22时15分许,普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对向驶来小轿车相撞,造成自己脚膑骨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普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61mg/100ml。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普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动三轮车已成为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大多数农牧民群众认为,机动车主要是货车、轿车等,不包括电动三轮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但在日常生活中,存在无证驾驶或者未成年人驾驶的违法现象。本案告诫干部群众,驾驶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果达到醉驾标准,会构成犯罪,留有案底,影响自己、影响家人。


主编:何胜科编审:刘枫编辑:白玛卓嘎来源: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热点



更多精彩视频

尽在“云端珠峰”视频号

往期回顾




又两名“躺平式干部”被通报

传统与时尚的碰撞!这场时尚秀在日喀则惊艳亮相

涉医保腐败,我市公开举报渠道


更多精彩内容

请下载珠峰云APP

关注“日喀则融媒”“珠峰视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