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日喀则首例!一人醉驾,两人获刑!
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21日20时至21时左右,周某华和吴某等6人一起在日喀则市后藏山庄小区吃饭喝酒,聚餐结束后,吴某明知周某华喝了酒,仍要求周某华驾驶机动车送其回家。
1月22日凌晨00时26分许,周某华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桑珠孜区扎德路第三小学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周某华进行了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第一次129mg/100ml,第二次115mg/100ml。后民警将周某华送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4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吴某在明知周某华也喝了酒的情况下,仍要求周某华驾驶机动车送其回家,该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公安机关并将此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追究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这是日喀则市首例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追究同车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20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系共犯)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交警提醒
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日喀则交警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不仅自己要严格遵守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还要提醒其他饮酒的亲朋好友
杜绝酒后驾驶
切勿成为危险驾驶共犯!
近期热点
更多精彩视频
尽在“云端珠峰”视频号
往期回顾
更多精彩内容
请下载珠峰云APP
关注“日喀则融媒”“珠峰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