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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规定,2起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日喀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萨迦县人民政府和萨迦藏游格拉丹东酒店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和35万元的罚款,并作出了拆除建筑物超高部分、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程序报批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日喀则市文化(文物)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文物工作的部署要求,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王君正书记在全区文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提升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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