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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4条民警呼声颇高的新《人民警察法》修改意见

2016-12-06 数位好友留言整理 非洲梦

近日,大家都在讨论新警察法,几乎所有人都承认,新法与旧法相比,有很大进步,更适合当下的具体国情。

 

但有几点,大家呼声颇高,认为应该修改。有不少朋友给我留言、发信息,让我通过公众号呼吁。我搜集、整理了基层民警最希望修改的几条:

 

一、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将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纳入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应该删除!

 

大家知道,民间纠纷的范围十分广泛,这就意味着人民警察成了太平洋警察,将民间纠纷统揽在手里,会大量消耗警力,势必削弱人民警察权威!

 

况且民间纠纷的调处,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如村委会、综合办、司法所、法庭等等,一旦将调处民间纠纷纳入职责范围,其他部门必然会推给公安机关!所以公安机关调处的,只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几种情形!

 

警察如此不受社会待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困难,找警察”,警察找来之后,老百姓会发现很多“困难”警察都无法解决……警察的地位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的地位就会越来越低,发生辱警、袭警事件的概率就会不断地增加……

 

警察应该干更专业的事,例如预防犯罪和打击罪犯;对不专业的部分应该移交给更加专业的部门。只要做好了本职工作,自然会获得更多的尊重……

 

二、草案第六十九条(袭警的处理)应该严重一点。

 

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了“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已经明确了暴力袭警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确定无疑的。

 

而草稿第六十九条中对袭警者还分了违反法律和构成犯罪的两种情况,可不可能比刑法修正案(九)的力度反而轻了?

 

警察执法是为了保卫社会安宁,受到打击报复,就是警察及家人为国家买单,非为私人利益。而那些袭警者伤害的不仅是警察的身体,更是对国家法律的挑衅和蔑视。我国没有袭警罪,但对暴力袭警行为,理应增加法律的威慑力。

 

美籍华人警察石子坚在采访中说,他在美国当警察时曾有人愤怒地向他丢纸条,结果以袭警罪依法判决了的。我们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变态,但理应给警察多一点法律上的保护。

 

三、关于拒捕的问题。应该增加“嫌疑人拒捕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捕不承担该后果责任。”的条文。


在新警法第68条中规定,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的这条,既然新法新增了“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这条规定,那为什么不能更明确的对拒捕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呢?

 

在拒捕这方面,也应该有所规定。不说非要像老美一样增加“拒捕罪”,最起码也要说明嫌疑人拒捕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捕不承担该后果责任。

 

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警察的责任。不能说抓你,你反抗,反抗完啦逃跑,结果心脏病犯啦死啦,跳楼摔死啦,掉水里淹死啦,追尾碰死啦,等等等等,反过来要追民警的责任。

 

枪都能开了,追你却不能?难道要我们眼睁睁看着你跑远我们不敢追(生怕再来 “雷洋”翻版)……

 

四、关于在派出所留置室(问询室)、看守所、监狱等地方嫌疑人(犯人)自杀的问题。新法应该明确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救助,但民警不应该承担责任,所属公安机关可以(而不是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这个很好理解。关于自杀的定义,不用在此多说,总归一句话,哪怕捆住你手脚也挡不住你追随上帝的决心。你想死,干嘛非得拉上民警垫背,一拉还拉好几个。这个民警必须免责(当然民警确有过错的除外)。

 

最后,我一直是一个乐观主义者,我始终相信警察的明天会好起来。

 

但是,从贺卫方、陈有西、杨金柱以及将警察定义为鹰犬的政法叫兽等的无数中国知名法学者平时的所作所为和表现来看,他们多半会发动他们能发动的力量,将这个草案批得一无是处(他们或许希望中国警察永远都是现在这个样子,警察诚惶诚恐、动辄得咎、随时可能被关进看守所才好,最好跪地执法、投降执法成为常态,任何案子都疑罪从无)……

 

因此,我相信公安高层做出极大的努力和承担了极大的压力。

 

在更多的人民群众没有完全认清楚这些法律党的真实面目之前,新警法能够成草案中我们看到的样子已经非常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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