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瑛法师楞严经讲义卷二(4)
辰二 如来以不成见内为破 分三 巳初 破所见非内 二 破能见非实 三 正与结破 今初
佛告阿难:汝当闭眼见暗之时,此暗境界,为与眼对?为不眼对?
因阿难所执,还同在内,故佛独约见暗破。此就所计,双开对眼不对眼,下分破两途皆非。
若与眼对,暗在眼前,何成在内?
此破闭眼见暗,名为见内。见暗之时,此暗境界,若与眼对,则暗在眼前,相对于眼,何成在内,名为见内耶?
若成内者,居暗室中,无日、月、灯,此室暗中,皆汝焦腑?
若执眼前之暗,成为见内者,则居暗室中,无有日、月、灯,三种光明,此室暗中境界,都成在内,皆汝之焦腑,岂有是理耶?焦是三焦,上焦在胃上,中焦在胃脐之间,下焦在脐下,三焦为命府,乃六府之一,故曰焦腑。
若不对者,云何成见?
此防转计,对既被破,遂计不对,故并破云:若所见之暗,不与眼对,云何可以成见?凡见必定根境相对,此为世间共许。初破所见非内竟。
巳二 破能见非实
若离外见,内对所成,合眼见暗,名为身中;开眼见明,何不见面?
此恐阿难救云:我开眼见明,乃直视对外;我闭眼见暗,乃返观对内,不取眼前暗室为焦腑。故先按定,设若汝之见暗,是离直视,对外之见,乃是返观,内对身中所成之见。下二句释此一句,合眼见暗,名为返观身中。则难之曰:合眼既能返观,开眼亦当返观,见是一个,开合理当一致,则开眼见明之时,何不返见自己之面?
若不见面,内对不成;见面若成,此了知心,及与眼根,乃在虚室,何成在内?
此蹑上,双破见面不见面。若开眼见明,不能反见自面,可证闭眼见暗,亦不能反见身中,则内对之义不成矣。下纵云:开眼见明,反见自面若成,此了知心,及与眼根,乃在虚空,反见汝面,竟成心眼在空之过,何成在内耶?
若在虚空,自非汝体,即应如来,今见汝面,亦是汝身?
心眼若在虚空,反见汝面,已离于汝,自非汝之自体。此两句下,应补足其意,汝若定执离体之见,不妨仍是汝体,下接云:即应如来,今离汝体,而见汝面,难道亦是汝身耶?如是则有认他成己过。
汝眼已知,身合非觉。
如若执如来之见,亦是汝身,则汝眼已知,汝身合当非觉,如是则有身成不觉过。
必汝执言:身眼两觉。应有二知,即汝一身,应成两佛?
此恐更转救,眼虽在空,何妨身眼两觉,故破云必汝执言,身眼两皆有觉,则汝一人,应有二个知觉。人身知觉,即是佛性,既有二知,即汝一身,应成两佛,岂有是理耶?二破能见非实竟。
巳三 正与结破
是故应知:汝言见暗,名见内者,无有是处。
是必不能见内之故,则应知汝言,闭眼见暗,名见内者,无有是处。
四执心分明暗竟。
卯五 执心则随有 分二 辰初 阿难计心随合随有 二 如来破其无体无定
阿难言:我尝闻佛,开示四众:由心生故,种种法生;由法生故,种种心生。
此计心在随合之处。阿难既已四处被破,未敢再逞己见,故下三处,皆引昔教,以为把柄,无奈多闻人,率皆闻言昧义,殊不知昔说,心法互生者,以诸法本无,由心故有,心亦本无,因法故有。所以前二句,心生法生,明法不自生,从心而起;后二句,法生心生,明心不自生,由法而现,正显心本不生,法无自性,二俱无体,乃心法皆空之旨也。
此四句,通大小乘,故佛常说,阿难常闻,而小教指六识为心,六尘为法。《灌顶》云:‘由内心而攀缘外境,境随心起,故曰心生法生;由外境而激发内心,心逐境现,故曰法生心生。’
大乘指第八识为心,根身器界种子为法,由业识动故,转本有智光,为能见之见分,使能见故,妄现境界相分:此则法随心生也。复由境界为缘故,起智分别,觉心相续,执取计名,生后七转识:此则心随法生也。《正脉》云:‘今阿难失旨,反证缘心有体有处,在彼心法偶合之处,可谓迷之甚矣!’
我今思惟:即思惟体,实我心性?随所合处,心则随有,亦非内,外中间三处。
此指体标处。以思惟体,认作真实心性,并不知思惟,即缘尘分别之妄想心,乃非真实心性。正下文所谓:由汝无始至于今生,认贼为子,失汝元常,故受轮转。随所合处,心则随有者:随所合何法,心则随何法而有,为心在之处,亦非内、外、中间三处。此句要总脱前过,第一番十生同计在内;第四审见暗名为见内;第二番实居身外;第三番潜在根中。今非此三处,当可总脱前过,岂知心与法合,法在外,而心亦应在外,何得谓非三处耶?初阿难计心随合随有竟。
辰二 如来破其无体无定 分三 巳初 约无体破 二 约有体破 三 正与结破 今初
佛告阿难:汝今说言,由法生故,种种心生,随所合处,心随有者。是心无体,则无所合;若无有体,而能合者,则十九界,因七尘合,是义不然?
前阿难所引昔教,心法互生四句,其意但取后二句,以前二句,心先有,不可说随合随有,故佛亦怛牒后二句;既法生心生,是心本无体矣,无体则无所合。且根、尘、识三,必各有体,三六和[合]成十八界,若无体而能合者,则十八界外,另有一无体之十九界,六尘外,另有一无体之七尘,与他相合,岂有是理耶?故曰:是义不然。初约无体破竟。
巳二 约有体破
若有体者,如汝以手,自挃捏也其体,汝所知心,为复内出?为从外入?若复内出,还见身中;若从外来,先合见面。
此下约无从来,以破随合。因前破无体,恐其转计有体,故复破云:若汝所知心,是有体者,此指心之体;汝且以手,自挃其体,此指身之体。挃者捏也,试看汝所以能知心,为复从内而出?为复从外而入?若从内出,是心在内,还应先见身中腑脏;若从外来,是心在外,现要入身,先合亲见汝面,今二俱不见,则是无所从来矣!既无从来之相,岂能随合耶?
阿难言:见是其眼,心知非眼,为见非义。
因闻内出,还见身中,外来先合见面,阿难以心能觉了,但名为知,眼有照明,方称曰见。故言见是其眼,见是眼家之功能,心但能知而非眼,不可责心令见,故曰为见非义。不知眼不能见,因心有见,观佛喻破便知。此阿难认肉眼为见,更反劣于认识为心耳!一、眼有坏故:少著灰沙,即不能见,不若识心,卒难破坏也;二、眼有碍故:但隔一纸,即不能见,不若识心,驰思千里也;三、眼有限:明前昧后,三分阙一,不若识心遍缘一切也。
佛言:若眼能见,汝在室中,门能见不?则诸已死,尚有眼存,应皆见物,若见物者,云何名死?
知见本来,皆属于心,阿难妄分见属眼,知属心,反谓如来,责心令见为非义。佛言若有眼即能见,汝在室中,门能见不?此佛用喻,显见唯心。以阿难喻心,以门喻眼,以室喻身。《正脉》云:‘喻中门虽通见,必有门内之人,而后有见,非人而门岂能见乎?法中眼虽通见,须有具眼之心,而后能见,非心而眼岂能见乎?’则诸已死下,验明眼不能见,若眼能见,眼在皆当有见,故难曰:则诸助语辞世间已死之人,识已离体,尚有眼根存在,应皆见物?下二句恐阿难谬辩能见,又不好唤死人而问,见与不见,故曰若见物者,云何名为死人?
阿难!又汝觉了能知之心,若必有体,为复一体?为有多体?今在汝身,为复遍体,为不遍体?
此下约无定体,以破随有。先开一、多、遍、不遍四相。文中囧有五个体字,前三个是心之体,后两个是身之体,先要认清楚。一体者,四支共一心体,多体者,四支各有心体,此约数征;遍体者,一心遍满四支之体,不遍者,局在一处身体,此约量征。必有数量,方成有体之宗,下逐一分破。
若一体者,则汝以手挃一支时,四支应觉,若咸觉者,挃应无在;若挃有所,则汝一体,自不能成。
此约一体破。若四支共一心体者,则汝以手挃一支时,四支应皆咸觉。恐阿难谬答咸觉,先辨云:若咸觉者挃应当无有一定所在。下申正破,若挃有所者,但觉一支有挃,则汝一体之义,自不能成。
若多体者,则成多人,何体为汝?
此约多体破。一人一体,世间共许,若多体者,则成多人,何体为汝阿难之体?
若遍体者,同前所挃;若不遍者,当汝触头,亦触其足,头有所觉,足应无知,今汝不然。
此约遍体,不遍体破,此遍体,是一心遍满四支之体,与前四支,共一心体,其义相似,故曰同前所挃;若不遍者,谓一心不遍于四支也。若是,则汝头足同时被触,若头有所觉,则心在头不在足,足应无知。文中影略两句,若足有所知,则心在足不在头,头应不觉,如是可云不遍,今汝不然。二约有体破竟。
巳三 正与结破
是故应知,随所合处,心则随有,无有是处。
是无从来,无定体之故,应知汝言,随所合处,既无从来,那能随合?又心则随有,既无定体,那能随有?故曰无有是处。五执心则随合竟。
卯六 执心在中间 分二 辰初 阿难执心在根尘之中 二 如来以兼二不兼为破辰初分三 巳初 引教泛计中间 二 如来确定中相 三 阿难别出己见 今初
阿难白佛言:世尊!我亦闻佛,与文殊等,诸法王子,谈实相时,世尊亦言:心不在内,亦不在外。
此当机泛计,心在中间,引教为证,全然不达佛之说意。佛说心不在内,亦不在外,正显真心无相,既无相则无在,乃说无相之实相,故云:心不在内,亦不在外。法王子:是菩萨之别称,佛为法王,于法自在,菩萨能宏扬佛化,承绍佛位,为佛真子,故名法王子。谈实相时:实相者真实之相也,即吾人本有真心之名,实相有三:一、曰无相之实相:即无一切虚妄之相,并非本体亦无也;二、曰无不相之实相:即随缘显现一切妙色,并非完全无相也;三、曰无相无不相之实相:即真空不碍妙有,妙有不碍真空,若言其有,则绝相离名,本无一物;若言其无,则灵光不昧,应用自在。如摩尼宝珠,此云如意宝珠,能如人意,出生一切宝,其体清净本然,一尘不染,远离一切相,此无相之实相也;其用能随人意,自珠中出生一切宝,此无不相之实相也;正当雨宝珠时,其体本空,虽然体空,出生无尽,此无相无不相之实相也。佛与文殊等,诸法王子所谈实相,不在内、不在外,乃谈真心清净本然,离一切相,此即第一种无相之实相也,既无相则无在,故不在内不在外;又真心圆满周遍,犹如虚空,无在无所不在,岂可说在内在外耶?
如我思惟:内无所见,外非不相知;内无知故,在内不成;身心相知,在外非义,今相知故,复内无见,当在中间。
此当机人,引佛圆顿大教,不解真理,反用缘虑之心,思惟忖度,附会己意,故曰如据也我思惟,而内无所见,外非不相知。此阿难自知前失,初计内,而不见心、肝、脾、胃、爪生、发长,故曰无所见;次计外眼见佛手,心即分别,故曰非不相知。不字上旁补一非字,其义则不反矣。长水法师谓:‘外不相知,不字应是又字。’其理极是,与下身心相知可合,今解但于不字上旁补一非字,于原文即不必改。内无知故,在内不成者:重申计内,不能知内,所以在内不成。身心相知,在外非义者:重申计外,眼见佛手,心即有知,不相离故。计心在外,亦非其义,故检去前之内外而不用,拟同佛所言,心不在外,亦不在内。今相知故,复内无见,当在中间者:此蹑上内外不成之义,泛言中间,阿难意取根尘两楹中间,但未明言耳。初引教泛计中间竟。
圆瑛法师: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二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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