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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四中“扒裤欺凌”案,如何惩罚参与猥亵的流氓?

2017-04-21 周贵长 阿贵律评

昨晚,一张猥亵女中学生的照片在网上流传。几名穿校服的男生脱下一名初中女生的裤子露出私处,并有多名男生抚摸女生胸部和下身的动作,旁边一位男生得意洋洋地摆POSE拍照。从照片看,事发现场应该为学校(后经媒体证实是学校男厕),至少有四位以上男生参与猥亵,并有一名男生脱下自己的裤子意图强奸女生。

 

1、媒体向事发学校求证时曾遭断然否认

 

这张照片流出后即触发众怒,网友开始人肉搜索相片中的男生。经过网友的细心比对,发现甘肃省庆阳市第四中学学生所穿校服与爆料照片人物所穿校服高度相似。

 

今天上午10时许,搜狐公众号鉴闻向庆阳四中求证网络传言,办公室一名不愿透露职务和姓名的工作人员断然否认。“照片我看到了,这不是我们学校的,社会上别有用心的人恶作剧,就是诬陷事件”,该工作人员称,网传说法对该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但并未导致教学秩序紊乱,且当地网警和学校所属辖区南街派出所、西峰区公安分局均在调查处理此事,教育局也了解相关情况。

 


但是在中午,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却发布通报称,2017411日,西峰区庆阳四中中午12时放学后发生一起学生欺凌事件。公安机关对组织、胁迫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实施刑事拘留,对涉案其他违法人员已实施行政拘留;纪检监察机关对教育主管部门、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已按程序进行了严肃问责。同时,正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当事人、家长进行情绪疏导和心理干预。

 


庆阳第四中学地处“岐黄故里”与周祖文化发祥地——甘肃庆阳,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与育才路交汇处,始建于1998年,占地117亩,是庆阳市西峰区公办完全中学。建校时定名为西峰市第四中学,系独立初中。20037月增设高中部。2006年更为现名。现编设高初中六个年级68个教学班,在校学生4006名,教职工286名,中高级职称130人,研究生毕结业12人,本科学历222人。

 

2、当地曾举行防治校园欺凌工作会议

 

微信公众号“西峰教育”414日发表《区教体局召开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文章指出: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现象频发,严重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有效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412日下午,区教体局召开了教体系统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工作紧急会议。

 

会议宣读了《关于<甘肃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区教发[2016]554号),传达了《西峰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区教发[2017]121号)。

 


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朱照华深刻分析了校园欺凌和暴力现象的特点及产生根源。他强调,全区校园欺凌和暴力现状不容忽视,务必高度重视。他要求,各学校要根据区教发[2017]121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强化监管,认真抓好摸排整治工作,完善校园防治欺凌和暴力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工作正常秩序。

 

3、涉案的男学生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1)主要涉案人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参与猥亵人员或将被政府强制收容教养。

 

201611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颁布,其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3)参与猥亵的家长将面临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认为:管教孩子是家长的法定监护职责。引导广大家长要增强法治意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尽量多安排时间与孩子相处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积极与学校沟通情况,自觉发挥榜样作用,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花季少女,遭受如此奇耻大辱,对于本人及家属都是极大的伤害。这是不可逆的永久伤害,笔者认为,为了补偿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对于类似的校园欺凌产生教育和震慑作用,法院应当打破目前精神损害赔偿额过低的司法惯例,从本案受害人应当获得100万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4)庆阳四中也应当承担受害女生的赔偿责任。

 

庆阳四中曾发生多次危及学生安全的事件。20161024日,《今日头条》上出现一条反映庆阳四中高二五班教室天花板墙皮脱落的帖子,并附有几张现场照片,发贴人呼吁校方尽快能修复教室,给学生一个舒心的学习环境,不要让它们时刻在恐慌中上课……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2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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