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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做过议付吗?你做过真的议付吗?

薛键 良有以也 2023-11-28
前言
“迷思”是个有趣的词语,英文"Myth":an idea or story that many people believe, but which is not true,即: 许多人相信,但其实错误的观念。银行业务中,如在略显专业的国际结算、贸易金融等实务领域,也很有一些谬种流传的错误认识,唯有细加研究,才能走出认识的误区。写几篇文章,专谈曾陷入又或通过学习走出的信用证业务“迷思”,以期一样在国际金融业务路上求索的业内同仁抛弃谬误,识辨真知。 另,公众号惊现新功能,尝试下。。。


 

 信用证迷思系列文章 之二:

你真的做过议付吗?你做过真的议付吗?


本文提纲(全文5200字):

一、议付是什么?
二、议付为什么重要?
三、这么多年我们做的是议付吗?
四、一个辨析“押汇”与“议付”的信用证诉讼案例
五、银行关于“议付”与“押汇”的应对


曾经参加过的一次信用证法律年会上,苏志成先生(UCP600起草人之一)向全场与会者发问:做过Negotiation/议付的银行从业人员,请举手。
 
会场上几乎无人举手。
 
须知作为信用证四种类型之一的议付信用证,实务中占到信用证总数的大多数,而当时代表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类银行许多在场,为什么大家都承认几乎没有做过议付呢?
 
议付/Negotiation,这也是信用证业务当中的另一个Myth(迷思),明明按国内的银行实践,几乎没有银行会直接去做议付,但却又是一个在UCP600和信用证业务中绕不开的存在。
 
 
一、议付是什么?
 
按UCP600第二条,议付的定义如下:
 
Negotiation means the purchase by the nominated bank of drafts (drawn on a bank other than the nominated bank) and/or documents unde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by advancing or 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 on or before the banking day on which reimbursement is due to the nominated bank.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以上这句话中的很多词汇都很重要,如the purchase/购买, the nominated bank/指定银行,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相符交单, by advancingor agreeing to advance 预付或同意预付,定义中的每一个词汇都会成为检验一笔业务是否构成议付的关键所在。
 
 
二、议付为什么重要?
 
议付本身只是议付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上银行“给钱”的一个动作,对客户来说,也就是“拿到钱”的一个动作,本来无所谓重要与否。
 
但在信用证业务中存在一个“欺诈例外”的说法,指的是信用证在单证相符时开证行必须付款的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交易本身涉及欺诈,那开证行可以申请法院止付,以免除付款责任。不过这个例外并不总是成立,要是已经有善意第三人对单据进行了议付,那么就构成“例外的例外”,为了保护不知情的第三人的权利,就不能止付了。
 
“欺诈例外”及“例外的例外”基本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体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相关规定为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 条,以及2009年《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应当注意问题的通知》第3 条等。
 
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交易中,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商)备货交单,之后单据提交到开证行,开证行承诺付款,接下来交单行,一般也就是议付行,就可能会给受益人提供融资。但如果开证申请人拿了单据去提货,发现货物有问题,也就是有欺诈存在,那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不会善罢甘休,有可能要求开证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尴尬的境况随之出现,开证行本已承诺付款,但希望借“欺诈例外”不付款了;而对于议付行来说,本来就是因为有了开证行的承诺,才给了受益人融资,这信用证项下付款对议付行来说性命交关,还指着用它来还款,所以一般会提出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且做了议付,也就是希望使用“例外的例外”来对抗止付令
 
这时,焦点就会停留在议付行是否是作为“合格议付行”做了“议付”。信用证的金额有可能是几千万甚至上亿,巨额的资金,如果是议付,则开证行必须付钱;如果不是议付,则开证行可以不付,这个时候,议付太重要了。
 
 
三、这么多年我们做的是议付吗?
 
议付既然这么重要,接下来其实就是银行国际结算人员的灵魂之问,信用证单证相符,开证行承诺付款之后对受益人的放款,我们做的是议付吗?
 
对不起,说实话,这么多年,我们做的多是押汇吧
 
议付,在我国银行实务中,长久以来是几乎不存在的。大部分银行信用证项下融资合同大部分合同名称写的就是《出口押汇合同》,对比单据买卖关系的议付,押汇更是一种借贷关系,银行做成押汇是有原因的,因为做成押汇,银行对客户有追索权,而如果做成了真正的议付,银行(一般)就没有追索权了。而对客户来说,能不能尽快拿到出口项下的钱是最重要的,有没有追索权倒在其次。这样,银行和客户就会比较默契的把信用证开证行承诺付款后的融资业务做成出口押汇,而不是议付。
 
换个角度来解释,做成出口押汇以后,如果提供融资的银行到时候从开证行那边收不到回款,那么就问出口商要回款项,这就是所谓的有追索权。而如果做成真正的议付,那么如果开证行最后不付钱,议付行已经买下了单据,收不收得回回款实际和出口商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无追索权了。所以如果是议付,银行从做了议付的那个时刻起,就已经自己承担了未来开证行不付钱的风险了。
 
这样对比的话,银行当然愿意做成出口押汇,而不是议付。银行一般会认为,收不收得回开证行付款的风险,当然应该由出口商承担啊,我只是提供一段时间的融资而已,到时如果开证行不付,当然应该由出口商还给银行。
 
所以,商业银行长久以来,选择做的是“押汇”,其中大部分为“出口押汇”。
 
 
四、一个辨析“押汇”与“议付”的信用证诉讼案例
 
如上文讨论,开证行申请止付后,议付行是否作为“善意第三方”做了“议付”往往是争议的重点,因为按照“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如存在做了“议付”的“善意第三方”,那么止付令无效,开证行仍需付款。

在实务中,国内人民法院近年有如下一审、二审判例,相关判决不但实现剧情逆转,而且论证充分,旗帜鲜明地分析了“议付”与“押汇”的区别,并对我国商业银行关于“追索权”的偏好也做了剖析,值得参照,简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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