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党校学生党员发展培训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学院党校培训管理水平,提升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党课培训质量,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和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党建工作的意见》《党校工作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考核对象为进入党校学习的师生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核以集中培训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形式开展,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或不少于12学时)。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核内容包括理论学习、课堂教学、笔记心得、纪律作风等4个方面。
第五条 学员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个人学习积分日均不少于20分,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考核结果为合格,由党校出具结业证书。
第六条 培训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
(二)因违纪被通报批评的;
(三)无故缺席或请假超过总学时1/3的;
(四)由他人代替培训或主动退出培训的;
(五)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六)违反学院教育教学、警务化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违反第六条第四款、第六款的学员,党校予以除名,不再对其进行培训。其余考核不合格的学员,经教育培养表现优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总支审核后报机关党委批准,可参加下一期党校培训班培训。
第三章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
第八条 党员发展对象的培训考核以短期集中培训学习形式开展,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第九条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考核包括理论学习、笔记心得、纪律作风、结业考试等4个方面。
第十条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由理论学习(10%)、笔记心得(10%)、纪律作风(10%)和结业考试(70%)等四部分组成,具体为:
(一)理论学习。实行赋分制,满分为10分。学员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个人学习积分日均不少于30分,赋满分10分;未达标准的,不赋分。
(二)笔记心得。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分。主要考察学员学习态度和学习成效,根据完成质量进行计分;对于完成质量较差、或由他人代为完成的,不赋分。
(三)纪律作风。实行扣分制,满分为10分。总分以学员个人被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前两学期警务化管理量化平均分的10%计算(共10分);党课培训期间,党校会同学生处学生警务督察队进行纪律作风检查,对学员违纪行为按照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扣分,并计算最终得分。
(四)结业考试。实行闭卷考试,满分为70分。考试试卷分值以100分计。
(五)培训考核总评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考核结果为合格,由党校出具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培训期间,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
(二)因违纪被通报批评的;
(三)无故缺课或请假超过总学时1/3的;
(四)结业考试作弊的;
(五)由他人代替培训或主动退出培训的;
(六)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后,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七)违反学院教育教学、警务化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的学员,党校将予以除名,不再对其进行培训。其余考核不合格的学员,经教育培养表现优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总支审核后报机关党委批准,可参加下一期党校培训班培训。每届学生最后一期党校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不合格人员,由党校组织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党校将不再安排培训、补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学员通过所在党总支向党校提出申请,经党校批准后,所在党总支与党校共同派员核查学员培训资料,确有问题的,由党校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的培训考核参照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培训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党校负责解释。
(本办法已经2022年11月24日学院机关党委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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