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德洞察 | “一带一路”近期发展和机遇网络研讨会回顾
“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3年9月首次提出,旨在增强地区经济合作,加强交流并提高各国在政治、基础设施建设、贸易、货币和民众等方面的相互联系,包括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方面。“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实施无疑将为国内外各行业的企业、个人、金融机构和政府带来大量的合作机会,礼德律师事务所紧随政策指引,于5月10日举办了以“一带一路”为话题的网络研讨会,结合“一带一路”的近期动态就机遇与挑战进行分析与探讨。
殷之玥律师首先分享了与“一带一路”倡议相伴而生的机遇。有报道称,“一带一路”号召数万亿美元投资于公路、铁路和港口,以在亚洲广阔的海域和航路建立陆路走廊,将中国与欧洲、中东、非洲等市场连接起来。
中国企业牢牢把握这一政策机遇,过去三年中,约50个中国大型国企投资于或参与了“一带一路”国家的近1700个项目,包括公路、桥梁、铁路、能源和房地产建设等项目,中国的私有企业也大量参与了境外投资活动。除此之外,境外实体也踊跃响应号召,外国公司通过参与融资、作为中国公司供应方、提供专业服务、工程建设合作、向中国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等方式,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者。
随后,殷律师从境外投资、资本市场和争议解决三个方面总结了“一带一路”的最新政策导向。
境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带来的变化主要包括取消“小路条”制度,相关手续完成时限延长,相关手续程序简化,对“敏感行业”作出明确界定(房地产、酒店、影院、娱乐、体育俱乐部等);
资本市场:香港交易所(“港交所”)发布了上市新规,自2018年4月30日起生效。新规的发布将为大量技术和生物科技公司打开大门。港交所通过拓宽上市渠道的新规后几天,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规则。
争议解决:中国近期宣布设立全新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 ,以解决“一带一路”倡议相关项目中产生的商业和投资争议(“法庭”),且将在北京、西安、深圳各设一个国际商事法庭。深圳面向海上丝路,西安面向陆上丝路,而北京的则对法庭进行监管和管理。法庭也进行仲裁和调解。
最后,殷律师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驱动力及前景。她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全面实施的时间跨度很大,因此未来将为中国企业境外拓展带来更多投资机会,并为“一带一路”国家带来大量利益。机遇同时可能伴随着不可避免的挑战和风险,这是相关方寻求在“一带一路”地区业务扩展必须面对的。要取得成功,企业必须找到适当的合作伙伴,以得到充分的支持,合作伙伴应当深入了解当地情况、监管机构、市场参与者,并熟悉中国和相关东道国司法辖区的实践惯例。
在研讨会的第二个部分,苏振国律师首先探讨了“一带一路”倡议下争议发生的必然性以及跨境风险监管的必要性。他指出,“一带一路”国家地理分布广泛,且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争议必然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与跨境交易有关的法律和监管风险非常重要,因为许多交易本质上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也可涉及复杂企业结构的设立和管理,需要广泛的尽职调查以理解、减轻和管理税务、法律、财务和操作风险。一个企业应准备好以最有效、公平而不损害有价值的关系的方式去处理争议。
苏律师认为,目前跨境交易的风险可能包含法律制度与文化环境的巨大差异,就外商投资的地区法律/限制,就外地劳动的劳动法律与规则,于交易对方上的尽职调查,监管和合规风险(如反洗钱),知识产权保障,政治风险,环境保护法,没有一套普遍采用的争议解决机制等诸多方面。
其次,苏律师分析了应对风险的管辖法律的选择与接受司法管辖权。即“各方在不能一致同意各自选择的法律时,可以选择中立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并建议在商业合同中设有争议解决条款。同时,苏振国律师对比了调解、仲裁与诉讼三大争议解决机制,并对其特点做出了如下概括与分析:
随后,苏律师对“一带一路”将可能在争议解决方面产生的重大影响与相关对策做出了分析。
关于诉讼,2018年1月,中国宣布计划建立一个“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以保护中外双方的权利并以其创造一个公平和透明的商业环境,包括3个国际商事法庭:
北京:商事法庭总部
西安:商业纠纷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连接着中国、中亚、中东及欧洲
深圳:在海上丝绸之路的纠纷,连接中国、南洋、非洲及欧洲
关于仲裁,除了6个司法管辖区以外,所有“一带一路”以下的司法管辖区都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以使仲裁裁决都带有执行性。
2018年4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宣布成立了“一带一路”咨询委员会,并推出了一个致力于“一带一路”的在线资源平台。该委员会汇集了在包括金融、基础设施、建筑和海事在内的行业上有着法律和商业专业知识的人士。前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和咨询委员会成员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承认:“适当的法律风险管理对于任何‘一带一路’项目是关键的,而香港,以其现代化的法律基础设施和在争议解决上的专业知识,是一个解决‘一带一路’纠争议的理想中立地点。”
此外,2018年3月5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宣布成立一个委员会来解决就“一带一路”所带来的潜在争议。该委员会将推动发展仲裁院现有的争议解决程序和基础设施,以支持“一带一路”所带来的争议。
关于调解,苏律师认为这是共识驱动的决议,是一个在中国普遍接受的方法,但是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较少采用。然而不可否认,调解具有可能得出的结果多样化和维持争议双方关系的优点。香港/新加坡/前海等都提出专门调解的服务,其中包括在线调解的形式。
在此次网络研讨会的最后,苏振国律师对“一带一路”避免及解决商业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
投资“一带一路”上的新市场有着一定的风险。
在签订合同前,应考虑争议解决条款,并就争议解决机制达成一致意见。
过往来说,仲裁乃作为中立的争议解决平台通常都被用于跨界争议;但是,由于法律和文化背景所潜在的不同,各方也可考虑调解或国际法庭。
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本次网络研讨会完整版视频。
推荐往期阅读
礼德洞察 | 礼德律师事务所就二十五年来香港上市规则最大变革提供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