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德洞察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紧急措施引发的劳动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瑞士时间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1]为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意味着世卫组织已经意识到病毒于世界各地传播,且需要加强对抗疫工作的准备及回应,特别是相关易受影响的国家和地区。请点击下方二维码查看世卫组织声明。
世卫组织声明
概览
2019年12月底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幸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2]春节假期。2020年1月30日,世卫组织宣布此次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随着全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不断增加,且数百万人于假期出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于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均发布紧急措施,旨在防范和减轻大规模流行病的风险。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我们建议公司管理层集中向员工传达有关公司的应对计划或相关政策或有关政府发布的通知或指南的任何信息,以避免出现对相关法律、公共卫生建议或公司政策的误传或误读。
本文简要梳理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业务的跨国公司的劳动法相关的政府措施。鉴于疫情仍在发展,本客户简报发布后,政府可能会采取进一步措施。我们建议企业及时了解政府的最新动向和进一步措施,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了哪些紧急措施?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这与2003年肆虐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属于同级别范畴,属于最严格的公共卫生措施以阻止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2020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紧急通知(“国务院通知”)[3],将延长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
在省级层面,截至2020年2月2日,全国已有相当部分省市发布通知,要求其各自行政区划内的企业(与疫情防控及后勤保障相关的企业除外)不得早于2020年2月10日复工。这些省市包括但不限于上海[4]、广东[5]、江苏[6]、云南[7]和浙江[8]等,且相关地方政府的指南持续更新。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于上述日期之前复工的企业,其必须根据相关地方政府规定提供说明材料,解释其业务需求及其他信息(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从而征得政府部门的批准。若相关部门发现某企业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当或该企业存在确诊病例,则政府可强制该企业停工并/或追究其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何时复工?
根据上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预计可于2020年2月3日复工;若是位于上述省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则将于2020年2月10日复工。然而考虑到疫情不断发展,根据全国疫情防控的进展不同,政府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公共卫生措施,出台新的指示或通知。
企业是否必须向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不能工作的员工支付报酬?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通知”)[9],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可否终止其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不可以。根据人社部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020年2月7日,人社部联合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及全国工商联发布了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2月7日联合通知”)[10]。除重申上述人社部通知规定的员工权益保护之外,2月7日联合通知鼓励因新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复工的企业安排员工在家通过电话和网络远程工作,对不具备远程工作条件的员工,协商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其他福利假;鼓励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避免人群聚集。
2月7日联合通知进一步规定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有权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恢复工作的员工。
公共假期延长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春节假期后的其他非工作日(即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被视为休息日。若企业要求员工在该期间工作,则应当安排该员工带薪补休或支付其工资的200%作为加班费。
某些要求普遍延迟复工的省市级措施并未具体规定是否应将额外的停工时间(即2020年2月3日至9日)视为休息日。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上海人社局解答”)[11],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各地政府颁布的迟延复工和劳动报酬规定,请参见下方表格总结。其中,若上海市内的企业要求其员工在假期延长期间按正常工作时间办公(含在家办公),则该企业必须安排员工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其他省份在该问题上是否会采取相同立场仍有待观察。但上海人社局解答同时提到,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公用事业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须(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行业)以及其他在春节期间持续运营且不涉及近期返沪员工或其运营不会增加该市人员流动的企业,不适用延长假期作为休息日的规定。
在假期延长期间,不办公的员工薪酬如何计算?
国家层面暂未就该问题出台统一政策。但某些当地政府部门表示(例如上海人社局解答),即使员工在假期延长期间及企业停工期间不工作,也有权根据其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获得报酬。企业应遵守相关地方规定。各地政府颁布的迟延复工和劳动报酬规定,请参见下方表格总结。
若企业业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的严重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做?
根据人社部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应尽量避免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即30天)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以激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裁员或减少裁员[13]。
企业可否强制员工办公或接受药物治疗?
根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内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其员工进行隔离或接受药物治疗[14]。该等强制措施只能由人员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此外,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但不得强制其员工在家办公,且若公司政策没有在家办公的相关规定,则企业不得因员工无法在家办公(例如无法使用公司远程电子系统或没有用于远程工作的电脑等)而对其进行处罚。
然而,若公司意识到或怀疑某员工感染或可能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则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相关医疗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建议员工及时就医或在家办公。若员工拒绝如此行事,则企业有义务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适格的政府部门汇报情况[15]。
用人单位普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并配合当地传染病监测及控制措施,因此企业应关注并遵守有关工作条件的政府措施。用人单位还需注意,其不得单方面向员工施加额外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构成其工作条件的改变。
关于企业复工及停工期间员工报酬的本地规则
以下是若干省级或市级政府发布的本地规则。本清单并非穷尽性的,所包含的内容系相关政府截至2月2日所发布的信息。如上文所述,就员工薪酬而言,假期延长日(即1月31日和2月1日)将被视为休息日,和作为常规休息日的2月2日一样。因此,企业应向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工作的员工支付其标准工资的双倍作为报酬。另外,我们还建议贵司关注并遵守政府发布的相关通知或指南,以了解企业是否应当要求从湖北返回的员工或曾与在过去14天内前往过湖北的人士紧密接触过的员工在家隔离14天并自行监测体温(“医学观察期”)。在医学观察期内,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并灵活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各地政府颁布的迟延复工和劳动报酬规定,请参见下方表格总结。
对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员工的疑问
雇主在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一般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第509章),雇主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其所有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普通法,雇主还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严重性,雇主在实施“在家工作”政策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雇主应当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要履行其确保员工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要确保业务的持续及其履行其对顾客和客户的合同义务。如果可以通过远程操作进行业务,那么这是推荐的措施。但是,如果存在无法远程执行的任务,则雇主应在指示员工到工作场所上班之前采取适当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例如,关于办公室常规消毒的明确指南,提供必需的用品(例如口罩或消毒剂),以及识别高风险员工(包括最近曾到訪受影响地区,或怀孕的员工) 。雇主还应考虑为员工排班,以便员工在不同的日子或在弹性工作时间进行工作汇报等。
雇主应在工作场所采取哪些预防措施?
有关在工作场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指南,雇主可以参考香港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发布的“预防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给工作场所的健康指引”。
如果员工由于需要隔离而无法工作,雇主是否受其在劳动合同中的义务约束?
是的。雇主将继续受到其在劳动合同中的义务的约束。对于那些出于健康考虑而需要隔离的员工,与病假权利相关的合同规定将继续适用(或,如合同没载有相关规定,则应遵守《雇佣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是,对于那些仅因之前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接触而被隔离的员工,在劳工处发布任何具体指示之前(正如2003年SARS期间的情况),这些员工可能无权享受《雇佣条例》规定的带薪病假,但由于特殊情况,雇主或可对此给予特殊考虑。
雇主对于如此获得的任何数据的保留和披露有何义务?
雇主如此获得的任何数据在《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下均被视为个人资料。雇主应谨记自己的个人资料政策和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包括保障资料原则3,该原则规定除非取得资料当事人(即相关员工)的知情同意,个人资料不得用于原先收集资料时拟使用或相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雇主要求被怀疑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员工留在家里休带薪假是否具有歧视性?
如果雇主要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症状的员工留在家里休带薪假,这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不构成非法歧视。
雇主可以引入关于举行面对面会议和检查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访客的体温的内部政策吗?
这本质上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考虑到当前疫情爆发以及对员工健康和福利的潜在风险,限制人员面对面会议或通过测体温来进行相对非侵入性的筛查是一种合理的措施。
在现有合同下要求额外的清洁工作是否会构成单方变更合同?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要求其工作职责不包括清洁工作的员工经常并定期地承担这项额外职责,则他们可能有理由针对其职责变更构成了合同变更提出异议。但是,如果额外清洁主要是为了个人卫生,或者是公司和所有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工作场所卫生水平的一部分,则视实际情况,或不构成单方变更合同。
雇主是否有义务允许在通过远程操作工作期间请假的员工取消其休假?
这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果员工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通过远程操作来履行其工作职责,例如正在外游的员工,则雇主有权继续将其视为休假。但是,建议灵活对待那些暂无需要休假(例如,旅游计划被中止)并继续通过远程操作工作的员工。毕竟,这是一个基于实际情况的合理性的问题。
雇主在任何“在家工作的政策” 实行期间是否有义务在办公室安排基本框架人员?
雇主没有这种义务,并且这取决于工作要求。雇主应在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与确保业务连续性的需求之间取得平衡。如果雇主认为有必要在办公室安排基本框架人员,则雇主应确保需要在办公室上班的员工的安全。关于这一点,请参考上述有关“在家工作的政策”的实施问题。
雇主是否需要审查其员工补偿政策,以涵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员工补偿条例》(第282章)(ECO),雇主必须根据ECO中规定的方式将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规定的职业病(如是死亡事故,则在7天之内;如果丧失工作能力,则在14天之内)通知劳工处处长。尽管新型冠状病毒目前不是ECO规定的可补偿职业病之一,但如果该疾病是因工作和在工作中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则该员工有权根据ECO就非规定的职业病获得赔偿。因此,根据情况,ECO仍然有可能覆盖因工作和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员工。劳工处在处理非规定的职业病时,会参考病历、个案的有关资料及ECO的规定,评估员工是否是因工作和在工作中意外感染该病。如果发生纠纷且无法在劳工处的协助下解决,则最终裁决将由法院作出。
雇主是否可以解雇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员工(无论是通过即时解雇还是其他方式解雇)?
如果员工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根据《雇佣条例》休带薪病假,则雇主不得在带薪病假的这段时间内终止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除非有合理理由即时解雇(例如严重的不当行为、欺诈或不诚实行为)。如果发现雇主不当解雇员工,则该雇主将被判触犯刑事罪名,并需根据该条例向该员工支付法定赔偿。
雇主是否有权要求其员工在上班之前出示体检医生的健康证明?
这本质上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雇主或可要求员工在返回工作场所之前出示医生开具的健康证明书,例如,员工曾到访受影响地区或表现出新型冠状病毒症状的员工。另一方面,如果要求所有员工不论其个人情况或风险水平,均出示此类证书,那将被认为是不合理且累赘的。因此,必须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来考虑每个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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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考
您可在以下网站获取更多信息和指南:
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
Centre for Health Protection, Department of Health
劳工处
Labour Department
职业安全健康局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Council
平等机会委员会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参考资料:
[1]. 世界卫生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2019年12月底爆发的一系列肺炎病例中所鉴定出的一种新型冠状病毒的临时命名。
请查阅:https://www.who.int/emergencies/diseases/novel-coronavirus-2019
[2]. 为本文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26日。请查阅: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27/content_5472352.htm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请查阅: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5/nw43978/u21aw1423601.html?glnohlfcjmgdbimg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请查阅:http://www.gd.gov.cn/gdywdt/gdyw/content/post_2879851.html
[6].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2020年1月29日。请查阅: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0/1/29/art_60095_8957083.html
[7].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2020年1月28日。请查阅:http://www.yn.gov.cn/ywdt/ynyw/202001/t20200129_187777.html
[8].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请查阅:http://www.zj.gov.cn/art/2020/1/27/art_1554467_41858317.html
[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请查阅: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1/t20200127_357746.html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请查阅: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
[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2020年1月28日。请查阅: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1/t20200127_357746.html
[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
请查阅: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457.html
[13].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1月6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2013年6月29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2013年6月29日。
[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2020年1月30日,请查阅: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1/t20200130_357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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