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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德公告 | 香港法院厘清债务受仲裁协议管辖时处理清盘呈请的法律原则

ReedSmith礼德 ReedSmith礼德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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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Hong Kong Bai Y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 Ltd [2022] HKCFI 960一案中,即使债务受仲裁协议管辖,香港法院仍命令答辩人公司(“该公司”)须在14天内支付拖欠呈请人的债务以避免清盘令。法院指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相当重视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事实和其他相关情况,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并不局限于Re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HK)Ltd [2018] 2 HKLRD 449 (“Lasmos”)一案中所讨论的方式。


 [2022] HKCFI 960


事实摘要


呈请人ACTATRADE SA(“该呈请人”)与该公司签订了多份买卖甲醇货物(“该等货物”)的合同。该呈请人以该公司无力偿债为由,提出要求将该公司清盘的呈请(“该呈请”),其依据是该公司没有根据法定要求偿债书的要求,向该呈请人支付有关该等货物尚欠的款项(“该债务”)。相关合同规定,所有争议(包括与该债务有关的争议)应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协议”)。


该公司提出以下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呈请:


  1. 此案存在根据该仲裁协议应提交仲裁的表面争议(“仲裁理由”)。

  2. 该债务存在基于实质理由的真实争议(“真实争议理由”)。

  3. 该公司对该呈请人提出交叉请求,其金额超出该债务的金额(“交叉请求理由”)。


判决


法院驳回了该公司所有的反对理由。


仲裁理由


就第一项理由,该公司提出,法院不应遵循Lasmos案的处理方法或传统的处理方法,即债务人需要证明基于实质理由的真实争议的存在。该公司请法院依据AnAn Group(Singapore)Pte Ltd v. VTB Bank(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2020] SGCA 33中新加坡法院的做法以及Salford Estates(No.2)v. Altomart Ltd(No.2)[2015] 1 Ch 589中英国法院的做法,采用 “表面争议(prima facie)”的标准审理本案,即法院一旦认定表面争议的存在,其通常会驳回呈请,并只有在对公司的偿付能力存在合理顾虑而且公司没有提出可供审理的争议时才会中止呈请。      


法院认为,无论是根据“表面争议”的标准(新加坡和英国法院采用的标准)还是存在基于实质理由的真实争议的标准(香港法院采用的标准),债务人都需要证明债务存在需要由仲裁庭裁定的真实争议。除非争议是真实存在的,否则要求双方解决争议是毫无意义的。正如在But Ka Chon v. Interactive Brokers LLC [2019] 4 HKLRD 85一案中提到,在Lasmos一案之前,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会相当重视仲裁协议的存在和其他相关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并不局限于Lasmos一案中所讨论的方式(即如果(1)债务不被承认,(2)仲裁条款涵盖相关争议,以及(3)公司已经采取行动展开仲裁,在没有“特殊”或 “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呈请“一般会被驳回”)。


真实争议理由


法院接着讨论该公司提出的第二项理由,并得出结论,该公司未能证明该债务存在真实的争议,也未能证明该公司有须予认真处理的交叉请求使其有理由不支付该债务。


该公司声称,在确定该等货物变色的原因之前(即变色情况是否因该呈请人和/或承运人而导致),它有权不支付该债务。法院认为,这并不构成有关债务的真实争议,更不用说是有实质理由的争议,因为该公司没有指出任何使其有权不支付该债务的合同条款。无论如何,承运人和该等货物的所有人已经解决了变色的相关争议。该公司没有指出任何基础或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货物变色而遭受任何损失,也没有证明变色是由该呈请人造成。


交叉请求理由


该公司也声称,它对该呈请人存在须予认真处理的交叉请求,因为该呈请人违反了其他独立的合同,使该公司遭受了损失,而损失的金额超出该债务的金额。法院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在事实上对该呈请人存在有须予认真处理的交叉请求。此外,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遭受的损失并非由该呈请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另外,即使假设该公司对该呈请人有须予认真处理的交叉请求,该公司也没有理由在交叉请求获判定前不支付该债务,因为交叉请求是基于其他独立的合同,且合同中没有条款规定该公司有权保留该债务作为其交叉请求的担保或其他目的。


相应命令


在庭审时,该公司提出,如果法院支持该呈请,该公司将就该债务提供全额担保。最终,考虑到案件的事实情况,法院判定该公司应在14天内偿还该债务,否则该呈请人将有权继续呈请程序并排期开庭,届时法院会向该公司发出清盘令。


结语


对于法院应如何在与债务相关的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处理清盘呈请,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均出具了一系列的相关的判决。在本案中,法院拒绝遵循Lasmos一案,并认为,虽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会相当重视双方仲裁协议的存在和其他相关情况,但债务人仍需要证明债务存在需要仲裁庭裁定的真实争议。根据本案的决定,与Lasmos一案相反,在债务不存在真实或实质争议的情况下,存在与债务有关的仲裁协议不足以作为寻求中止或撤销清盘呈请的充分理由。法院在未来的判决中是否会遵循Lasmos一案,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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