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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德公告 | 香港上诉庭判定仲裁的先决条件的满足不属于管辖权问题

ReedSmith礼德 ReedSmith礼德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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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之前关于C v D [2021] HKCFI 1474的公告中提及(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讼庭裁定不遵守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仲裁先决条件,只会影响索赔的可受理性,而不会影响仲裁庭的管辖权。上诉庭在C v D [2022] HKCA 729一案中维持了该判决。


C v D [2021] HKCFI 1474

C v D [2022] HKCA 729


上诉理由


上诉人在上诉中辩称:

  1. 法院不应区分可受理性和管辖权两个法律概念,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没有作出这样的区分。

  2. 另外,上诉人认为,其基于仲裁前提条件未被满足的对于仲裁裁决的挑战属于管辖权问题,因此该问题属于法院的可审查范围。


上诉庭的判决


上诉庭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讼庭的判决。


上诉庭依据大量的案例和学术著作,指出了可受理性和管辖权的之间的重要区别。关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其范围和有效性的问题在本质上属于管辖权问题,而关于索赔的问题(包括仲裁前提条件的满足)则是可受理性的问题。


上诉庭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基于仲裁条款,当事人是否意图由仲裁庭来裁定仲裁的先决条件的满足的问题。基于英国最高院的Fiona Trust判例,上诉庭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实有此意图,因为理性的商人大多希望由同一个仲裁庭决定由他们的经商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仲裁前提条件的满足等问题)。这种解释也符合香港《仲裁条例》的立法目的,即通过仲裁达到公平、迅速及有效的争议解决。


因此,上诉庭判定,仲裁前提条件的满足是一个可受理性问题,而不是管辖权问题,应属于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庭处理的争议范围。


结语


香港法院倾向于尽量避免法院对于仲裁程序的干预,并且一般会从务实的商业角度诠释仲裁协议。上诉庭的这一判例进一步明确,法院一般认为理性的商人大多希望由同一个仲裁庭决定由他们的经商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因此,如果当事人打算将某些争议排除在仲裁协议之外,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以最明确的语言规定清楚定义被排除的争议范围。


如果您对此客户简讯有任何问题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如下作者或与您经常合作的礼德律师。


本文作者

李连君(Lianjun Li)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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