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德公告 | 香港终审法院关于清盘中国内地公司的最新判例
概览
香港终审法院在2022年6月14日在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v Arjowiggins HKK 2 Limited [2022] HKCFA 11一案中出具了一个重要的判决,其厘清香港法院在处理针对中国内地公司的清盘呈请时的其中一个门槛要求,即呈请人从清盘中获得利益的可能性须合理地存在。终审法院判定,清盘所预期造成的商业压力足以构成充分的利益并满足上述门槛要求。
事实背景
上诉人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上诉人和答辩人就其合资协议发生争议,答辩人向上诉人提起仲裁并得到胜诉的裁决(该裁决)。随后,答辩人在香港法院申请并获得有关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许可,并基于该裁决向上诉人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以启动清盘程序。上诉人没有支付所要求的金额,并要求香港法院颁令禁止答辩人提交清盘呈请。
由于上诉人并不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香港法院在考虑是否行使其有关清盘位于香港以外的公司的管辖权的时候,一般会考虑该案是否满足以下三个门槛要求:
(1)该公司须与香港有充分的关联;
(2)呈请人从清盘中获得利益的可能性须合理地存在;及
(3)在分配公司的资产的过程中,法院必须能够对当中一名或以上的人士行使司法管辖权。
由于上诉人承认上述第一及第三项门槛要求已被满足,因此本案的争议只涉及第二项门槛要求。原讼法庭裁定第二项门槛要求也得到满足,理由是清盘呈请所预期造成的商业压力,包括其对于上诉人在香港的上市地位的不利影响,足以满足第二项门槛中对于利益的要求。上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主张第二项门槛要求在本案中并未获得满足,并指称原讼法庭对于第二项门槛中的利益的理解存在错误。
判决
终审法院指出,上述三个门槛要求仅为香港法院在行使相关司法管辖权时所作出的自我约束,与法院是否具备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无关。就无争议债务而言,香港法下关于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机制是确立法院对于清盘呈请的司法管辖权的重要基础。如果公司不遵守法定要求偿债书中的要求并及时支付所欠债务,公司将被假定为无力偿债,可能会继而被清盘。因此,债权人通过清盘呈请对债务人施加商业压力以追讨欠款是允许的。第二项门槛要求中有关利益的要求是为了确保清盘程序能为呈请人带来实际的作用,该要求是宽松的。该利益不仅限于法庭所颁布的清盘令而产生的利益,也不限于金钱或有形的利益。终审法院认为,由于债权人通过清盘呈请对于债务人施加商业压力是允许的,第二项门槛要求中提到的利益也应该包括该等商业压力,其也包括在本案中对于上诉人在香港的上市地位的不利影响。
总结
香港终审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表明,香港法院在考虑是否行使其管辖权以清盘中国内地公司的时候,一般会考虑上文提到的三个门槛要求,其中第二项门槛要求中提到的利益并不限于金钱或有形的利益。终审法院判定,该利益包括商业压力,其包括在本案中对于上诉人在香港的上市地位的不利影响。香港终审法院在本案中厘清了第二项门槛要求中的利益的定义,其有助拟在香港针对中国内地公司申请清盘的债权人考虑相关清盘呈请的胜算,特别是香港法院是否会对于该公司行使管辖权这一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您对此客户简讯有任何问题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如下作者或与您经常合作的礼德律师。
本文作者
李连君(Lianjun Li)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香港直线电话:+852 2507 9857
香港手机:+852 9835 5039
内地手机及微信:+86 139 2382 9039
lianjun.li@reedsmith.com
李民(Min Li)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直线电话:+852 2507 9892
min.li@reedsmith.com
沈信安(Donald Sham)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直线电话:+852 2507 9752
donald.sham@reedsmith.com
庄伟鹏(Patrick Chong)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见习律师
直线电话:+852 2507 9825
patrick.chong@reedsmith.com
推荐阅读
礼德公告 | 中国修订反垄断法
礼德公告 | 香港法院无权延长撤销仲裁裁决的三个月时限
礼德公告 | 香港上诉庭判定仲裁的先决条件的满足不属于管辖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