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德公告 | 国家网信办发布《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键要点
2023年9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发布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已于2023年10月15日截止,但目前该征求意见稿的正式发布时间仍未确定。
征求意见稿一经定稿并生效,无疑将对数据跨境传输产生巨大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跨国公司及其在华企业的合规负担。因此,建议相关实体密切关注监管动态。
2023年9月2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已于2023年10月15日截止,但目前该征求意见稿的正式发布时间仍未确定。
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情形
若征求意见稿按照当前版本颁布实施,将对跨国公司及其在中国的企业运营产生积极影响。根据征求意见稿,以下情形的跨境数据传输将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
不是在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
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如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向境外提供内部员工个人信息的;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的;请注意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该一年期指一个日历年度还是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同时,基于个人同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方可进行跨境数据传输。
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行制定的负面清单之外的数据出境。该负面清单应报经省级网信办批准后,报国家网信办备案。
对于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目的而向境外关联机构传输个人信息,以及向境外传输少量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而言,上文第4与6项将对其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数据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如果相关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基于该规定,数据处理者将无须自行评定其传输或处理的数据是否属于重要数据。
安全评估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如果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并向省级网信办备案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则可以不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但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则应向国家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的上述门槛只提及了个人信息;最终版本中是否将敏感个人信息纳入考虑则仍有待观察。
企业应考虑的事项和下一步措施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对于目前已经启动数据跨境传输合规工作或仍处于观望状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无疑都将产生重大影响。鉴于该草案尚未生效,因此我们建议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继续推进其适用的数据跨境传输路径,以确保在《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的宽限期届满(即2023年11月底)之前履行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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