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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次性磋商成功

生态遂宁 2021-04-17

9月10日

“射洪市洪城垃圾填埋处理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重金属超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次性磋商成功

这是遂宁市首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磋商会议现场




案件办结后将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效借鉴,将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对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树立损害担责意识起到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件回顾群众举报,企业偷排污水,重金属超标


2020年2月16日晚上八点半左右,射洪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收到网民转来视频称,射洪市涪江五桥下游,有大量黑色废水直排涪江。

执法人员立刻赶往现场,发现在涪江五桥下游1.5公里处(王爷庙村)有一个明沟,明沟内大量棕黑色废水正直排涪江,废水有强烈刺鼻气味。经调查,初步锁定废水源于射洪市洪城垃圾填埋场的垃圾渗滤液,执法人员现场水样采集的检验检测报告表明,废水中氨氮、磷、铬等重金属严重超标,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


2020年2月26日,射洪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射洪市公安局,对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进行进一步侦查。2020年3月3日,射洪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延伸迅速反应,拉开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序幕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单位或个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政府作为权利人可以提起索赔。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就案情及生态环境损害现状展开深入研究,初步判断该事件属《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情形(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该案赔偿权利人为遂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赔偿义务人为射洪市洪城垃圾填埋处理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确认损害事实


企业已经受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也已被拘留,为何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过反复沟通和解释,赔偿义务人充分理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旨在落实最严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念,表示愿意配合损害赔偿工作。


2020年6月30日,双方共同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偷排污水的区域开展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区域土壤环境未被污染,水体环境被污染。


案件磋商生态损害,达成赔偿协议


9月10日,“射洪市洪城垃圾填埋处理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重金属超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议在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通过线上会议系统,远程参加磋商。受市生态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赵齐宣委托,会议由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强主持。


会上,磋商小组结合损害鉴定评估意见,详细介绍了基本案情,阐明了调查结论、鉴定过程及鉴定评估情况,详细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依据、程序、赔偿履行方式,向射洪市洪城垃圾填埋处理有限公司提出了包含水体污染修复费用、损害鉴定评估费共计14.806万元的赔偿金要求。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磋商讨论,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磋商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双方将于30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信息来源:冯虹

编辑:蓝果儿
审核:童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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