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遂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最高奖励提升至10万元啦!
为扩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公众参与途径,提升参与积极性,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2021年1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修订〈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遂府办函〔2021〕6号)。
新版奖励办法,明确了具体的23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畴,将举报人的奖励提升到了10万元。
本次举报奖励办法的修订
有哪些突出变化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
本次修订重点突出“提档次”“两增”“一删”“一完善”“一规范”5个关键词。
“提档次”即提升举报奖励档次,将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奖励档次,提升为1000元、2000元、1万元、10万元四个奖励档次,其中最高奖励金额10万元居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奖励金额之首。
“两增”:一是增加两个举报奖励渠道,在原有3个举报途径的基础上增加“生态遂宁”微信公众号和“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博;二是增加一个违法行为,即“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一删”:删除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无处罚依据,所以将该违法行为删除。
“一完善”:完善一个违法行为,在“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基础上增加“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一规范”:规范举报对象,“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举报范畴有哪些?
↓↓↓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或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四)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五)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六)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
(七)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或者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八)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九)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十)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十三)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十五)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运输、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十六)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十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十九)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二十)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十一)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二十三)其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或者适用行政拘留的,或者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哪些情况可获100000元举报奖励?
↓↓↓
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符合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情形的,给予2000元奖励;
符合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三项情形的,给予10000元奖励;
符合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情形的,给予100000元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的修订顺应了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体现出市委市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团结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共同抓环保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现诚挚邀请广大群众
发挥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人翁作用
让我们以举报奖励办法为矛
共同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信息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供稿人:高欣曦
审核:陈洪沛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