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停止土石方作业 遂宁一公司被罚3万元
行政执法案例〔2020〕遂城管高字001号
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高新区“XXX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拒不停止土石方作业案。
关键词:工程/重污染天气/土石方作业/案
根据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通知,我市于2019年12月19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于2019年12月26日零时解除。在此期间,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高新区“XXX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日进行道路平整等土石方作业。
市城管执法局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案件查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相关规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作出如下处罚:
对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
处理理由
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高新区“XXX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拒不停止土石方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III级应急响应措施中关于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规定。
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作为执法部门,应通过有效途径第一时间掌握预警信息,严格按照应急预案中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对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领域进行有效监管,尽力减少污染天数,减轻污染程度,确保将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审核: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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