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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社 2022-08-26




注意了

大家关心的

“承包、分包、转包”

相关汇总

来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内容汇总

1

工程劳务能“外包”,工伤责任不能“丢沙包”!

2

特殊情况下,你知道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3

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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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特殊用工情形下,认定工伤是否受劳动关系限制?丨中国工伤保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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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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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案例】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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