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系列解答二

重庆人社 2022-12-06


2022年-11月21日  星期一


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化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用工矛盾,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系列解答》,在“重庆人社”微信公众号上持续发布,今日发布解答二。


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 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回应关切 | 方舱医院要收费、线下超市要关门?官方回应来了

做核酸,牢记“5321”!

重庆按时足额发放近780万名领待人员养老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