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通知》,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最高等级岗位设置,新增设置教育、卫生、农业类“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岗位,完善基层事业单位教师、医生、农技人员等人才评价使用机制,让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引得来、干得好、留得住”,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一、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设置
【实施范围】区县中小学(含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区县进修校、乡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
【具体政策】
一是对区县中小学(含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乡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可按照相关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集中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用于教育、卫生主系列岗位聘用。
二是对区县进修校可按现行比例最高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三是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现行比例最高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二、建立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定向设置”制度
【实施范围】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乡村教师岗位补助计划范围的中小学、乡镇(街道)农业服务机构。
【具体政策】对上述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增设定向副高级岗位(以下简称“定向岗位”),比例单列,专项用于聘用取得“定向评价”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对部分规模小、人数少,按比例无法设置“定向岗位”的单位,可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三、完善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使用”方式
【实施范围】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技术职称岗位人员
【具体政策】一是在岗位使用上,评聘“定向评价”职称的,应当在岗位空缺内进行,对纳入集中调控管理的“定向岗位”,可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制定“定向岗位”使用办法或方案,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择优推荐。二是在聘后管理上,取得“定向评价”职称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调动到非基层事业单位,未满“定向评价”职称服务期的,原“定向职称”不得转评通用职称,原“定向岗位”聘用年限不连续计算;已满服务期的,可在新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规定转评同级别通用职称,转评后原“定向岗位”聘用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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