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要做这些事!
近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要求在全国各类企业持续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力争到2027年底各类企业及企业聚集区域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内容更加丰富、创建标准更加规范、创建评价更加科学、创建激励措施更加完善。
带你详细了解
明确创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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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创建的重点内容
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把关定向、团结凝聚各方力量的作用。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
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劳动争议预防,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
加强人文关怀,培育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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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园区、街道(乡镇)
创建的重点内容
健全工业园区、街道(乡镇)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企业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用工指导服务,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调平台,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标准化劳动关系公共服务。
规范创建标准
根据本地企业的类型、分布、职工人数和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作基础等,分类培育,分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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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创建标准
——企业党组织健全,在创建活动中,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的职能作用发挥充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运行顺畅,针对工资等职工关心的问题定期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协商程序规范、效果良好,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
——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
——职工培训制度健全,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脱产培训、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经费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培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富有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承担报效家园、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责任。
——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支持和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保障生育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建立职工健康服务体系,塑造职工幸福生活环境,提高职工生活品质。
——职工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强,能够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职工满意度较高。职工对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休息休假、工作环境、技能培训、劳动条件、协商民主、人文关怀等指标综合评价满意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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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园区、乡镇(街道)
创建标准
——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健全,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推进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辖区内企业用工管理普遍合法合规,基本达到创建标准。
——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开展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联动化解机制,对辖区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建立健全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和重大劳动争议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成立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职代会实现覆盖。
——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机制健全有效。
——根据辖区内企业规模,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达到服务标识统一、服务场所固定、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内容完备,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经常性地对辖区内企业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指导服务,定期组织培训、交流、观摩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形成地域、行业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健全创建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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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评审评估
科学设置创建标准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由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其是否达标进行评估。
健全创建示范单位评审评估制度,在坚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集中评审的基础上,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综合评估,形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为主、社会评估为补充的和谐劳动关系评审评估机制和规范统一的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审评估的客观权威性、科学合理性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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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命名授牌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三年开展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采取先创建后认定的方式,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工业园区命名“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工业园区”,颁发铭牌,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系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并采取措施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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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创建单位定点联系培育机制,加强日常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督促创建达标单位在持续巩固已有成效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创建水平。
健全创建示范单位的动态退出机制,由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采取抽查、普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以及群体访、群体性事件、集体停工事件等信息,加大动态精准核查力度,定期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进行核查。
对存在不签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构成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以及引发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面网络舆情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由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议同意后,取消命名,收回铭牌,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向社会公布。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组织对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交叉互检,对各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未及时核查处置的,予以通报。
完善创建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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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表彰奖励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五年开展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对组织实施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表现突出的工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名单,激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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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精准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化人社公共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一对一用工“诊断”,提供定制化企业薪酬数据服务,开通人社公共服务经办快速通道,优化各项补贴申领和办理流程,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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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对达到创建标准且符合守法诚信等级要求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主动上门开展政策调研指导,对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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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评选表彰重要参考因素
将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作为推荐和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信用企业、全国企业优秀文化成果、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