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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倒翁连环话丨公司解散清算时“忘了”支付工伤待遇,谁该担责?

重庆人社
2024-12-0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劳动保障报 Author 孟晓蕊


 不倒翁连环话 

撰文丨孟晓蕊

漫画丨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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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我的工伤待遇怎么办?”这天,某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窗口接待了一位工伤劳动者小王。


小王是某机械公司销售员。一年前,他在外出跑销售时遭遇车祸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为伤残六级。这一年来,他一直在治疗与休养中,难以上班,公司也始终没有支付工伤待遇。最近,公司负责人更是连他的电话都不接了。小王一打听才知道,公司居然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注销了。小王又托人查到,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显示,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成员为公司股东曹某、杨某,清算的结果是无债权债务。小王便分别打电话给曹某、杨某,询问他们公司打算怎么安排自己,可是曹某、杨某的回答都是:“清算时忘了你的事了,但现在公司都没了,哪还能安排你?”


小王不懂什么清算、注销,只知道自己的待遇不能无缘无故没了,于是来到仲裁院寻求帮助。仲裁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他,曹某、杨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没有尽到义务,理应担责。在企业破产或解散清算过程中,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待遇属于应优先清偿的“劳动债权”,受《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需要赔偿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清算组成员曹某、杨某均系公司股东,理应知道公司尚未支付小王的工伤待遇,却未依法将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到作为债权人的小王,还在清算材料中记载为无债权债务,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因此,小王要主张工伤待遇,作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的曹某和杨某必须担责。


最后,经过仲裁院的帮助,小王获得了法律援助,并通过绿色通道得到立案受理和裁决,很快拿到了自己的工伤待遇。


不倒翁连环话

聚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员工关系实务知识

以普法小故事与漫画结合的形式

为用人单位点明合规化管理的必要性

为劳动者分析合理维权的着力点

促进劳动关系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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