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还是没偷,元芳这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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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还是没偷,元芳这么看!!
作者:愚凡
这是《偷了还是没偷,元芳你怎么看?》的后续,没看前一篇的或是看了又忘了的看官请点击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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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书说到偷了还是没偷的问题,忙起来一直没时间写下半部分,师兄怕我下面没有了,天天追着催稿,赶紧总结一段。
说到偷没偷的问题,首先要谈刑事司法长期以来面临的一个窘境。其实很多犯罪,现场都是无法完全还原的,到底发生了什么,也是无法完全确认的。即便有录像,谁又能知道镜头没拍到的地方发生了什么?有没有人说了什么?即便有录音,谁又能证明说话是完全出于自愿的?谁又能证明不是在念稿呢?
那么我们凭什么来给人定罪呢?这也证明不了,那也证明不了,案子肿么办?讲到这,不如扯远一点,说一个比较扯的话题,刑法是什么?凭什么能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这个话题,说法就忒多了,反正有各路大佬绞尽脑汁的给刑罚正当性做解释,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翻。但是不管是神马说,我觉得起码可以承认一条,如果没有刑法,社会肯定是混乱的,也就是说,刑法对多数老实孩子来说,是有好处的,虽然不能避免幼儿园时被人抢棒棒糖、揪小辫,但是起码手机被偷了抢了还是有人管啊。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被人抢棒棒糖,哦不对,是避免被人偷手机,我们要怎么样设置和运行刑法才合适呢?因为刑法规定了大伙儿这也不能干那也不能干,看到漂亮妹子不能上去就抱住,看到别人的兰博基尼不能直接开走,忍得那么辛苦,到最后别人上去抱了、开走了,你跟我扯证据不足?(当然,漂亮妹子和车主可能更火大)
跑偏了很远,师兄说得绕回来。那么其实问题就是,大伙牺牲了很多自由来“忍受”这部刑法,要怎么运用才能获得最大利益呢?(估计有人在骂,绕了半天你准备开始扯波斯纳)那么换个说法,刑罚应当如何掌握,才能既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做到不枉不纵,没有冤案呢?
我说,没有冤案?想得美!一堆人鼓吹老美是法治国家,老美能一个冤案都没有?没有冤案那是理想状态,事实上基本很难。我觉着吧,其实是个刑事政策问题,如果偷的抢的杀人的强奸的越来越多,大家天天提心吊胆,自然吼着司法机关赶紧抓一批判一批杀一批,证据标准自然就放得宽些;如果干坏事的少,大伙怕自己哪天被冤枉,天天盯着司法机关你不要乱来哈,我们都是有人权的,证据标准自然就严了。(说实话肯定会被人骂)
好像又跑偏了,回那俩案例,我个人觉着也是个刑事政策和证据标准的问题(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个人观点,不代表单位或者公众号意见),这俩案子都缺乏核心直接证据,客观上也无法再取得有力证据(法官心头一千只羊驼飞奔而过),如何判断需要专业能力和丰富社会知识(搬砖也有门槛)。我国刑诉法采用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我觉着和“内心确信”是一码事(懒得论述,不许骂人),那么“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前提是“存在合理怀疑”,再往前推就是“怀疑应当是合理的”。
第一个案子,十几个案发现场附近,案发时间段都出现了嫌疑人的身影,又没有出现在现场附近的合理理由,应该是可以定罪的。“到那去打酱油”、“老子就喜欢遛弯”等等理由应当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怀疑”,而从刑法的保护功能,个人的刑事政策倾向来看,这类案子,无需达到和杀人罪等案件一样的证明标准,即便缺乏现场中心的直接证据,也可以达到内心确信。(再次严重声明,个人内心观点,不代表我办案就是这么干的,更不代表司法标准)
第二个案子更难办,保险柜里究竟有神马,真的只有上帝知道了,观点也很多。一种是,根据被害人家庭环境,现场遗留首饰盒等情况,认为可以采信被害人关于财物数量的陈述。一种是,结合这些情况,仍然达不到内心确信,按入户盗窃判了就行。我倾向于第一种,但是很纠结(重复上一段的严重声明,特么万一被害人记错了,算冤案不?)
看官们也不要吐槽,我已经算大嘴的了,在天天高喊“疑罪从无”、“冤案追责”的今天,我已经是激进派中的激进派了,但是,倒回几十年前,分分钟直接判了信不?
再扯几句闲篇,如今这情况,分分钟追责的大棒挥下来,司法人员也是上有老下有小,胆儿被吓小了也很正常,从保护自己出发,内心信了不敢判不敢办的案子肯定有不少。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这也算法治的进步吧?宁可放过一千,不可杀错一个,在目前的情况下,人权更大点儿也能理解。还是那句话,价值取舍问题。
“倘若世界最终不是矛盾,人生最终不是抉择,那么一个人的存在将是多么的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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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经的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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