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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幽灵证人,元芳你怎么办?

2017-01-04 愚凡 咸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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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幽灵证人,元芳你怎么办?


师兄说找点实务里好玩的东西写,其实我觉得实务不好玩,扯蛋的事儿却很多,跟教科书里设想的神马“屠夫杀猪,绳断猪跑”一类的例子完全不同。今儿个说说幽灵证人的话题。幽灵证人是什么,用不着整什么特别绕的定义,举个栗子好了(客官不要对号入座啊)。


比如说老王想让孙子念某重点小学,张三跟老王说有路子能搞定,从老王那拿了二十万,结果后来老王孙子没念上,老王报警。民警把张三抓回去,张三说我找了李四,给了李四二十万,李四跟王麻子是发小,王麻子是教育局长的小舅子的表妹的外甥的干爹,跟某局长很熟。李四和王麻子真名叫什么、住哪里、联系方式一概不知,反正现在联系不上了。经查证某局长也不认识一个叫王麻子的人。


李四和王麻子就是幽灵证人,徘徊在笔录之中,就是让你找不着,核实不了。换到生活里,找不着就找不着呗,但是到了法律上,这种找不着的幽灵存在,该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用日常朴素观点来判断,简直so easy,张三这家伙什么都说不清,连街边老汉都不信有李四和王麻子,一看就是个骗纸,赶紧拉去坐牢。


其实我也是这么觉得的,但是某些观点却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检方,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检方应当举证证明李四和王麻子不存在,或者李四和王麻子与某局长之间没有办事的可能。否则就不能排除张三真的找了李四或者王麻子,他也可能没有诈骗。


what?让我肿么证明?十三亿人的照片拿出来给张三辨认哪个是李四和王麻子?张三都提供不了任何可供查证的线索,怎么搞?


我不管,被告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查证李四和王麻子的责任不在被告人,你能不能查?不能查我判无罪啦!



好吧,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完全无视取证与举证的客观实际。一个任何都线索都没有的人,只有上帝才能从神话故事中找出来,以这种举证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要求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结果只有两眼一瞪两手一摊。


二、机械的理解和适用了刑事举证规则。的确,被告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但是,当举证到了张三声称有能力办某事,并收取了二十万,最后事情没成的时候,应当认为初步的证据链条已经形成。举证的义务就应该已经转移到了张三这一方,他有义务说明如何办事以及钱款的去向。如果不说明,法律应当推定他没有办事。因为,全世界都只有他一个人知道有没有办事,有没有找人,有没有花钱。

换言之,某些事只有嫌疑人才知道有没有。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不可能掌握他所有的社会关系,或者几个月甚至几年所接触的每一个人。在这种客观上举证只能通过张三才能证明清楚的问题,法律应当赋予张三陈述清楚的义务。


三、幽灵证人辩解不属于合理怀疑范畴。法律以及司法机关本来就没有还原所有事实的能力,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作用,就是运用法律,来判断某件事情的可信程度(民事和刑事的标准不同)。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言,要求的是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的怀疑应当是合理的。张三提供的幽灵证人(李四、王麻子)不能形成合理怀疑。如果不然,以后骗钱很方便,各种吹嘘把钱弄到手就是了,民警抓了就编个李四王麻子绕一绕,反正你证明不了这个幽灵其实只是个幽灵不是个人。


法律不应该是这样子的,更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条款保护的应当是无辜的公民,而不是作为编造幽灵证人用于脱罪的漏洞。如果拉十二个吃瓜群众都觉得是骗子的人,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却认为定不了罪,那么法律专业训练的意义是啥咧?(全是个人观点乱喷,欢迎讨论,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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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上阵的盟主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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