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们都用错了“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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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都用错了“教育公平”
作者:Volkov
对社会公平正义之期盼、认同和追求,大概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方面。正是这种“美好期盼”,也使得“教育公平”这一概念得以形成和广泛使用。
然而,“教育公平”这一概念本身却是模糊不清和常被误用的,这也就造成了并未在更为广泛范围和更高层面来充分思考和考察教育所涉及的公平问题,“教育公平”实际上只局限于教育领域,无助于真正讨论如何通过教育解决社会不公平的问题。
“教育公平”概念的分析框架本身就是不严谨的。从流行的分析框架来看,所谓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分析框架,强调普及化的受教育机会、过程中平等对待和教育质量(效果)的相对均等。然而,上述方面就真的需要和能够用“教育公平”概念来加以概括吗?
如果从“教育公平”是“关于什么的平等”来出发思考,那么如教育所关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平等,现代民族国家通过将其界定为受教育权的平等、将机会平等与权利平等相结合,进而从受教育权的角度来加以保障。将受教育的机会平等与教育质量(效果)均等化相混合,实际上混淆和误导了教育所关涉的平等问题的丰富内涵,对“教育公平”所涉及的平等对待、机会平等、结果平等概念之间的紧张没有充分重视和讨论,使得“教育公平”概念背上了不必要的舆论负担。
比“教育公平”概念更适当的是,“教育与公平或平等的关系”应如何讨论和处理?教育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当人们在讨论“教育公平”的时候,往往将其与收入、财富、资源、福利、阶层等的不平等相联系。当“教育公平”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的时候,它往往也被寄予了“教育改变命运”的期望,而却常忽视了教育所受的社会物质条件和制度结构的制约。
讨论“教育公平”问题时所涉及的城乡不公、地区不同、阶层不公等等问题,表面上看是教育不公平,实际上针对的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不公正,而这却又是教育改革自身所不能解决的。例如,教育受制于中央-地方关系的基本框架和国家财税体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差异,以及社会转型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分化;教育领域的不公平,在这些方面,更应该视为社会不公平的结果、而不是其原因。因此,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比讨论“教育公平”更有益的,是思考和定位教育在解决“某一种特定的社会不平等”问题上的作用和定位。
“教育公平”概念在中国出现,与经由教育改变城乡二元体制下“身份的不平等”所形成的社会意识脱不开关系。由此所形成为思维惯性和社会共识,恰恰证明了“教育公平”概念本身的不足。教育领域内不平等问题的解决,依赖和受制于户籍制度、财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社会领域的改革。对“教育公平”概念的强调,如果是以对那些前提性的社会制度之不公正的隐忍默认为基础,有否可能延续并制造了一种更严重的社会不公正呢?
对“教育公平”概念的广泛使用和认同,不仅隐含着对前提性的社会制度不公正的承认,更有可能包含着对某种不公正的社会意识的共识。户籍制度的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使得通过“考大学”实现从“农业户口”到“非农户口”的改变不再具有显著意义,甚至部分地方的农业户口比大学的“非农户口”可能更受学生及其家长亲睐。但对通过教育获得某种社会需要的“实践工作能力”的认同,成为了新的社会共识。这种社会共识却又进一步说明了,“教育公平”概念受制于社会制度结构。对“教育公平”概念的强调,恰恰证明了民众和教育界人士,从群体意义上缺乏直接参与社会结构改革的能力。
这种行动能力,正是近来“教育与公平”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例如Danielle Allen在其泰纳人类价值讲座区分了“工作的”和“自由的”两种教育之后、强调了人文教育对促进人之发展的公平上所能和应当发挥的作用。
图文编辑:亲自上阵的盟主大人
投稿邮箱:xianyufaxu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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