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宋代燕小乙遭遇牛二撒泼,律师怎么看?
当宋代燕小乙遭遇牛二撒泼,律师怎么看?
作者
朱诗瑞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燕小乙于汴京购得一处好宅院,快活也似。出口处却仅能经过邻居泼皮牛二家的土地,牛二无理,在地上设置荆棘栅栏,阻拦小乙出行,小乙遂诉至开封府。 府尹判得牛二拆除栅栏,允得小乙过得。
府尹如此判决的依据是,《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十八》(笔者按:具体条文当在960年至1127年之间颁布,不会太晚)载:“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买者不得阻碍。宅舍亦开。且新旧间架丈尺阔狭,城市乡村等紧慢去处,并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又有“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见卖地者,特与存留。”
这段文言换成现代法律语言,讲的就是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问题。
约800年后的《拿破仑法典》(1804年颁布)对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在其第682条和第683条这样规定:“自己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围绕,并且并无通道至公路时,土地所有权人得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要求在邻人土地上取得通行权”;“通道一般应在被围绕的土地与公路间距离最短的线上开辟”。
拿破仑之后再过将近200年,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颁布)第8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就意味着关于相邻土地的这方面问题我们当代各国的法律可能与宋代相关条文并驾齐驱。或许有人不太明白它为什么先进,我解释一下。
关于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各国认为公元前5世纪罗马法为起点(笔者特意去检索了《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的内容),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是楷模,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现代各国关于这部分的立法都基本学习自法国和德国。你能相信在公元1000年左右,我们在宋代也在实施么?
据笔者考证,在当代,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各国叫法不同,德国、瑞士民法称为“必要通行权”,日本民法叫“围绕地通行权”,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袋地通行权”。
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到达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够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通行人还应对因通行给邻地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如果确实需要改道,应取得邻人的同意。
毋论它叫什么,本质上就是: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到达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够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通行人还应对因通行给邻地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如果确实需要改道,应取得邻人的同意。
在千年之后的今天,关于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我们查阅《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时,可能误以为其渊源来自于西方的法律。然而宋代的老祖宗们早就机智地看清了现代人也未必看清的法律迷雾,并为我们的相关思索提供了一条千年前的路径。谁会想到,宋代早在公元11世纪左右就以法律来处置相邻关系?
很少有人知道宋代的法律是如此先进的吧?其许多法律不仅在同时代地球空前,更是不逊色于当下。宋代是聪慧的早产儿,却生错了年代。虽其先天不足,我们却不得不感叹:宋代,或许是一个民事法律兴盛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