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收指南-上(香港税务局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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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税务
《税务条例》 (第 112 章)规定征收 3 种直接税。课税年度是由 4 月 1 日 至翌年 3 月 31日。 《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的税项:- 利得税 薪俸税 物业税
(一)利得税。
1.课税范围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 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 均须缴税。 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 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 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2004 年 6 月 25 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 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2004 年6 月25 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3)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 似收费款项。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由 16%调高至 17.5%。由 2008/09 年度起则降低至 16.5%。至于非法团业务,2003/04 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 15% 调高至15.5%,2004/05 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 16%,而 2008/09 年度起则降回至 15%。 缴交利得税的营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获宽减 2007/08 及 2011/12 年度最后 评税 75%的税款,每宗个案分别以$25,000 及$12,000 为上限。
2. 评税的基础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 对于按年结算账项的业 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 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 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 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在停止经营的业务方面,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评税 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3.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 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 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 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 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非居港人士自上述第 1 页(1)及(2)分段所载获得款项,及非居港人士因非 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其艺人或运动员身分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或利益 (例如包税) ,均须缴税。此税项可以付款或以转账方式付款与上述非居港人士的人士 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账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其付款或以转账方式付款 时从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支付应缴税款的款额。
居港代销人须每隔 3 个月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 售总额,并须缴付相等于该总额 1%的款项予税务局局长,但在税务局局长同意下,可 缴付较少的数额。
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营生意, 而经营的方法令该居港人士无从获利 或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时, 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本港 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代理人。
倘若无法确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 局可根据该项业务在本港的营业额,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计算所获的利润。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业务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地方, 而账目未能显示该行设在 本港的永久办事处所实得的利润, 在进行评税时, 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 即香港分行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率, 相等于此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 的比率。
此外, 《税务条例》对非居港船东或非居港飞机东主,因他们的船只造访 香港水域或他们的飞机降落香港机场而须缴付的税款亦有明文规定。 有关进一步的详情 可向税务局查询。
4. 豁免及扣除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 及从其他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予 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例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 ,都不列入收受人应 评税的利润内。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1)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及租用建筑物或土地的租金;
(2) 坏帐及呆账(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
(3)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处所、工业装置、机械或物品等的修葺或 修理费;
(4) 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使用之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
(5) 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用以购买指明知识产权的资本开支。 如该知识产权属专利权或任何工业知识之权利在购买首年即享 100%扣除。 如属版权、注册外观设计或注册商标,则由 2011/12 课税年度起, 可在购买年度及其后连续 4 个课税年度内获 20%扣除。 但如该知识产权的全部或部分是从相联者购入,则有关开支不会获得扣除;
(6) 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 ,与设计有关 的支出及工业教育的支出,但须符合某些条文的规定;
(7) 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 支付的保费,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固定供款,或任何为该等计 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数目,不得超过该雇员在 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 15%;
(8) 独资经营的东主或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 例》 (第 485 章)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 在某一课税年度, 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该课税年度的最高可获扣 除额, 而这上限已经包括在 《税务条例》 其他条文下已作出的扣除。 自雇人士为配偶所作的供款则不能扣除。 每一个课税年度最高可获扣除额为 :
课税年度
最高可获扣除额($)
2006/07至2011/12
12,000
2012/13
14,500
2013/14及其后
15,000
(9) 支付予认可慈善机构的捐款,但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100 及不得超过经 调整后的应评税利润的 35% (2006/07 及 2007/08 课税年度不得超过 25%) 。 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9.1)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9.2)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 支;
(9.3)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款项;
(9.4)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9.5)根据 《税务条例》 缴纳的各种税款 (就雇员薪酬支付的薪俸税除外) ;
(9.6)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 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 16AA 条以外, 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如纳税人只有分行或附属公司在本港营业, 而总行方面将部分可扣除的管 理费用转账,作为本港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费用,则在计算香港税项时,此项转入的费 用也可予以扣除,但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数额。
在某些特定范畴上香港有需要提供税务优惠, 令工商界能够与区内其他对 手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这些税务优惠包括:
(1) 购置特别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 以及电脑硬件软件所作 的开支均可全部即时注销。
(2)工商业为翻修商用楼宇工程所作出的资本开支可分五个课税年度 注销。
(3)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取的收益,可获税务宽减。
(4)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可获优惠税率征税。
(5)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得豁免缴付利得税 (不适用于财务机构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利息) 。
(6)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获注册的法团和认可财务机构, 在香港所进行的证券、期货合约、外汇合约等交易而获得的利润, 若属离岸基金 (非居港个别人士、 合伙、 信托产业的受托人或法团) , 均可获豁免征税。而该非居港者在香港不能经营任何其他业务。
(7)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购置指明环保设施的资本开支可获加快的 扣除。属机械或工业设备的指明环保设施,资本开支可获 100%扣 除。 而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一部分的环保装置, 则按每年 20%连续五 年内扣除。 由 2010/11 课税年度起,环保车辆的资本开支,在购买首年即可享 100%扣除。
5. 亏损
纳税人于某一会计年度内的亏损可结转用以抵销随后年度的利润, 但经营 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申请以个人入息 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招致营业亏损,可从总入息扣除所亏损的数额。
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 在计算其盈亏用于抵销正常收益或 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
6. 折旧免税额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为若干行业兴建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而付出的资本开支,可获特别免税额。该等行业为交通事业、船坞、水电事业、商品制造加工或贮藏业、在制作所和工厂内 从事的行业,以及农业。在付出该等资本开支的课税年度内,纳税人可获开支总 数20%的初期免税额,其后每年可获开支总数 4%的免税额,直至该项开支全部 注销为止。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余价值之 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任何非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如用作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用作出售的楼宇除 外)均可获商业建筑物免税额,即每年获减免为兴建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 的资本开支的 4%。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 余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
工业装置及机械 除那些用于上述「税务优惠」外,纳税人可就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提供工业装置 及机械方面招致的资本开支费用,获得下列免税额:
(1) 工业装置及机械成本的初期免税额(即成本费用的 60%) 。
(2) 根据该项资产的折余价值而计算的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 定,分别为 10%、20%及 30%,视乎该类工业装置或机械的估计可用期而 定。按同一比率计算每年免税额的资产,则列入同一「聚合组」内。
(3) 结束时无人继承的业务, 可获给予根据未获免税的开支费用与变卖机械及 装置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而计算的结余免税额; 但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 收入,如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折余价值,则须作出结余课税。
7. 账簿及纪录
凡在香港经营业务人士, 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适当的纪 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法例规定必须就各项业务交易记录指定的详细资料。业务 纪录须自交易完结后,保存至少七年。任何人士如没有保存足够纪录,可被罚款最高达 $100,000。
(二)、薪俸税
1. 课税范围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 至于入息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是决定于受雇工作(即入息来源)的地点。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词,包括所有纳税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 入,但此项定义并不影响该词的一般广泛含义。税例对那些在本港作短暂停留的海员及 飞机服务员,以及那些曾在香港境外缴纳类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项的人士均有特别规定。
「入息」 一词包括各种得自雇主或他人的入息和额外赏赐。 度假旅程利益、 股份奖赏及股份认购权收益,均属应课税入息。而股份认购权收益在行使、转让或放弃 股份认购时,才须纳税。即使雇员在行使认购权当日已离职,该收益仍须课税。
就雇主或相联法团免费供给寓所(包括由雇员自赁寓所,而由雇主退还全 部租金)在评税时所计算出来的「租值」 ,亦是应课税入息。如获提供的居所为一楼宇 单位或服务式住宅,则「租值」是雇主和相联法团给予该雇员的薪酬总数(扣除了支出 (但不能减个人进修开支)和折旧后)的 10%。纳税人可选择以应课差饷租值代替以 10%计算的租值。如获提供的居所是酒店、宿舍或公寓, 「租值」则按得自雇主和相联 法团的全部入息减去适当扣除额后以 8%(占用不超过两个房间)或 4%(占用不超过 一间房间)计算。若雇主提供一楼宇单位并指定给超过一名雇员共用,计算「租值」的 方法与酒店、宿舍或公寓相同。
2. 评税的基础
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内的应课税入息计算。 由于该年度的入 息数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算清楚, 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征收一项暂缴薪 俸税, 待下一年度评定该课税年度的入息和应课缴的薪俸税后, 然后才作调整。 调整时, 该课税年度的暂缴税(已缴付)先用来抵销应课缴的薪俸税,倘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 一课税年度的暂缴税。
举例来说, 纳税人在 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受雇及在 2011/12 年度赚取了 9 个 月的入息。 在估计他的 2012/13 年度暂缴税时,须将所申报的 9 个月入息推算至 12 个 月。如在收到税单后,纳税人发觉他的应课税入息实额(入息–扣除项目–免税额)可 能会比评估的数额少 10%或以上, (例如他在 2012 年 10 月 31 日停止受雇) ,可申请缓 缴暂缴税 –最迟在缴交暂缴税的限期前 28 天或暂缴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的 14 天内 (两 者以较迟的日期为准)提出申请。
在计算薪俸税时,纳税人可申索扣减免税项目和免税额。有资格得到一项 新的免税额,亦可作为申请缓缴暂缴税的理由。
3. 丈夫与妻子的入息
已婚人士须负责他∕她本身有关薪俸税的一切事宜, 包括填交报税表及缴 纳评定的税项。倘若一对已婚夫妇的税务负担在分开评税下较在合并评税方式下所计算 的为多,他俩可选择「合并评税」 。
4.获准的扣除项目
下列项目可予扣除:(1) 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应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所有开支,但不可扣 除属私人或家庭性质的开支以及资本开支。
(2)支付予认可慈善机构的捐款,但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100 及不得 超 过 扣 除 了 开支 及 折 旧 免 税 额 后 的 入 息 的 35% ( 2006/07 及 2007/08 课税年度,不得超过25%) 。
(3)支付修读订明教育课程有关连的费用(包括学费和考试费)或参加 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或业务协会主办的考试 而支付的费用。 订明教育课程或考试必须为取得或维持在任何受雇 工作中应用的资格而修读或参加的。
订明教育课程」是指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提供的课程。指明的教 育提供者(名单见http://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 allowances/deductions/selfeducation.htm)包括大学、学院、学校、 工业学院、培训中心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机构。 「订明教育课程」也包括由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或业务协会提供的训练或发展课程、 或指明的专业团体或机构所审定或认可的训练或发展课程。
可扣除的款额不应包括已经或将会由雇主或任何其他人士付还的 费用。各课税年度的最高款额分别为:
课税年度
款额
2006/07
$40,000
2007/08
$60,000
(4)纳税人就其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纳税人或其配 偶所缴付予院舍的住宿照顾开支。要符合扣除资格,该名父母∕祖 父母∕外祖父母在该课税年度任何时间须已满60 岁;或虽未满 60 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而所住宿的院舍必 须是在香港境内,并持有社会福利署根据《安老院条例》或《残疾 人士院舍条例》发出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又或是根据《医院、护 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注册的护养院。
若任何人已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获得此项扣除, 则他或其 他人士便不可以在同一课税年度, 再就该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申索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及额外免税额。
各课税年度的最高款额分别为:
课税年度
款额
2006/07 至 2010/11
$60,000
2011/12
$72,000
2012/13
$76,000
(5)纳税人可申请扣除为购买物业而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 。由 2012/13 课税年度起,可获得扣除的年期由 10 个课税年度延长至 15 个课税年度(不论是否连续) 。此物业必须是位于香港境内及纳 税人必须在申请课税年度用作自己的居所。 另外,纳税人亦可申请扣除和住宅一起购买车位所招致的利息,不 管该车位是否和住宅一起根据 《差饷条例》作为单一物业一并估价。 不过,购买的车位须为纳税人自用,并与申索居所贷款利息的有关 住宅位于相同的发展物业内, 而纳税人在申索购买车位的贷款利息 时,亦须同时申索该物业在同一课税年度的居所贷款利息。 如纳税人是住宅∕车位的唯一拥有人,最高扣除额由 2006/07 课税 年度起是$100,000。 如纳税人是住宅∕车位的联权共有人或分权共有人,每课税年度的 扣除额上限须按联权共有人的人数或分权共有人所占拥有权的比 例摊分。
(6)以雇员身分付给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在 2006/07 至 2011/12 课税年度每人可扣除的最高款额是$12,000。 (2012/13 最高 可扣除款额是$14,500, 而由2013/14 课税年度起, 最高可扣除款额 是$15,000) 。
(7)参加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所作的供款,扣除的款额有以下的两项限制:
(7.1)不得超过以相同薪酬款额但按《强积金条例》规定计算出来 的强制性供款额;
(7.2)在上述第(6) 项所注明有关课税年度可扣除的最高款额。
(有关第(6)项及第(7)项所提及的扣除,不论纳税人有多少个受雇 工作或业务, 每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可扣除的最高款额都是一样的。)
5. 税率
扣除开支、费用及免税额后(应课税入息实额)是按下列税率课税:
课税年度
2006/07
应课税入息实额 $
税率
税款
最初的
30,000
2%
600
其次的
30,000
60,000
7%
2,100
2,700
其次的
30,000
90,000
13%
3,900
6,600
余额
19%
课税年度
2007/08
应课税入息实额 $
税率
税款
最初的
35,000
2%
700
其次的
35,000
70,000
7%
2,450
3,150
其次的
35,000
105,000
12%
4,200
7,350
余额
17%
课税年度
2008/09
应课税入息实额 $
税率
税款
最初的
40,000
2%
800
其次的
40,000
80,000
7%
2,800
3,600
其次的
40,000
120,000
12%
4,800
8,400
余额
17%
应课税入息实额 = 入息–扣除项目–免税额 (请参看免税额一栏)
所征收的税款将不会超过按标准税率就入息净额(未扣除免税额) ,即应评税入息 总额减去扣除项目总额所征收的数目:
课税年度
标准税率
2006/07 及 2007/08
16 %
2008/09 及其后
15 %
6. 税款宽减
应缴税款可获进一步扣除税款宽减,但以最高限额为上限。
课税年度
宽减税款的百分比
每宗个案宽减上限
适用的税种类别
2006/07
50%
$15,000
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2007/08
75%
$25,000
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2008/09
100%
$8,000
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2009/10 & 2010/11
75%
$6,000
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2011/12
75%
$12,000
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示例(2011/12 课税年度)
例子甲
例子乙
单入息家庭(只有其中一名配偶赚取入息)
按累进税率征税
按标准税率征税
丈夫受雇入息
$
$
$
$
450,000
7,000,000
妻子入息
无
无
450,000
7,000,000
减:
丈夫的可扣除支出
3,000
4,000
447,000
6,996,000
加:
租值
[$450,000-$3,000]的10%
44,700
无
付予雇主的租金
5,000
39,700
无
无
486,700
6,996,000
减:
认可慈善捐款
4,000
5,000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
强制性供款
12,000
16,000
12,000
17,000
470,700
6,979,000
减:
已婚人士免税额
216,000
216,000
两名子女的子女免税额
120,000
120,000
一名父母的供养父母减税额
36,000
372,000
36,000
372,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98,700
6,607,000
税款(按累进税率计算)
40,000按2%计算=
800
40,000按2%计算=
800
40,000按7%计算=
2,800
40,000按7%计算=
2,800
18,700按12%计算=
2,244
40,000按12%计算=
4,800
6,487,000按17%=
1,102,790
5,844
1,111,190
税款(按标准税率计算)
不适用
6,979,000按15%计算
1,046,850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前)
5,844
最高限于6,979,000的15%计算=1,046,850
减:
75%的宽税(上限为$12,000)
4,383
12,000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后)
1,461
1,034,850
7.夫妇两人均赚取入息
例子丙
按夫妻分开评税计算:
甲先生
甲太太
$
$
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评税入息
328,000
226,000
减:免除额
228,000
108,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100,000
118,000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前)
6,000
8,160
减:75%税款宽减(上限为$12,000)4,500
6,120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后)
1,500
2,040
注:(1)两名子女的免税额均由甲先生申索
(2)甲先生与甲太太分开评税,并分别获发评税通知书例子丁:
如夫妇其中一人的入息少于基本免税额,则可选择以合并评税计算:
分开评税
合并评税
乙先生
乙太太
$
$
$
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评税
入息
373,000
63,000
乙先生的应评税入息
373,000
减:免税额
228,000
108,000
乙太太的应评税入息
63,000
436,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145,000
无
减:免税额
336,000
剩余免税额
无
45,000
合并应课税入息实额
100,000
应缴税款
12,650
无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前)
12,65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前)
6,000
减:75%税款宽减(上限为$12,000)
9,488
减:75%税款宽减(上限为$12,000)
4,50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后)
3,162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后)
1,500
注:(1)两名子女的免税额均由乙先生申索
(2)夫妇二人可选择合并评税并将他俩的应缴税款总额由$3,162减至$1,500例子戊
如夫妇其中一人之应评税入息已达按标准税率缴税的水平:
(1) 子女免税额由丙先生申索
丙先生
丙太太
$
$
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评税
4,509,000
328,000
减:免税额
228,000
108,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4,280,000
220,00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前)
676,200
4,508,000×15%(标准税率计算)
25,400
减:75%税款宽减(上限为$12,000)
12,000
12,00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后)
664,200
13,400
应缴税款总额
$677,600
(2) 子女免税额由丙太太申索
丙先生
丙太太
$
$
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评税
4,508,000
328,000
减:免税额
108,000
228,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4,400,000
100,00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前)
676,200
4,508,000×15%(标准税率计算)
6,000
减:75%税款宽减(上限为$12,000)
12,000
45,00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后)
664,200
1,500
应缴税款总额
$665,700
注:由于丙先生之应评税入息已达按标准税率缴税的水平,因此丙太太可申索两名子女的免税额,夫妇两人的应缴税款总额会由$677,600调低至$665,700
(三)物业税
1. 课税范围:
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筑物的拥有人(「业主」)所征收的税项, 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税。由 2005/06 至 2007/08 课税年度的标 准税率为 16%及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为 15%。 缴交物业税的业主可获宽减 2007/08 年度最后评税 75%的税款, 每宗个 案以$25,000 为上限。
2. 评税的基础
物业的应评税值是根据为换取物业的使用权而付出给拥有人的代价而厘 定。 代价包括已收或应收的租金总额、 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 整笔顶手费、 支付予业主的服务费和管理费、以及由住客支付的业主开支(例如: 修理费) 。物业的 应评税净值,是以应评税值(扣除业主同意缴付及支付的差饷和不能追回的租金后)减 去 20%作为法定的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 其他费用如地租及管理费 都是不能扣除的。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其后收回的款额,须在收回的年度视作代价 计算。
3. 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法团在香港出租物业,会被视为在本港经营业务,而须就其物业收入缴纳 利得税。不过,如来自应课物业税的收入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或 物业由业主自用,以赚取此等利润,则已缴付的物业税会用作抵销应缴付的利得税。多 缴的物业税将获退回。除上述安排外,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法团,则可以书 面向税务局局长申请豁免缴付可从利得税内抵销的物业税。
4.免税额
如纳税人须缴纳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 他∕她亦可在享有基本免税额的 同时∕以外,按适当情况申索下列免税额:
(1) 已婚人士免税额
纳税人如在有关年度内任何时间有以下情形:
(1.1) 已婚且并非与其配偶分开居住;
(1.2) 或 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但尚未离婚,并在该有关年度有供养或经济上 支持他∕她;而于缴纳薪俸税的情况下,其配偶没有收取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或纳税人与配 偶已选择合并评税,则该纳税人便符合资格获给予已婚人士免税额。
(2) 子女免税额
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未婚子女可获给予子女免税额。 该名子女必须未满 18 岁,或如已满 18 岁但未足 25 岁,则他∕她在该课税年度内必须全日就读于 大学、学院、学校或同类机构。此外,如纳税人供养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而不能工作但年满 18 岁的子女,亦可就该名子女申索免税额。在夫妇分开评税 的情况下,夫妇两人必须提名其中一名配偶申索所有子女免税额。由 2007/08 课税年度起, 每名子女在出生的课税年度, 子女免税额可获额外增加。
(3) 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
纳税人或其配偶如供养其本人或其配偶的未婚兄弟或姊妹, 而该兄弟或姊妹在课 税年度内任何时间符合以下情况者, 可就每名受供养的兄弟姊妹获给予供养兄弟 姊妹免税额:
(3.1)未满 18 岁;
(3.2)年满 18 岁但未满 25 岁,并在任何大学、学院、学校或同类机构接 受全日制教育;或
(3.3)年满 18 岁,但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而不能工作。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曾独力或主力扶养该名兄弟姊妹, 该名兄弟姊妹方被视为由该人或其配偶供养。在同一课税年度,不可就同一受养 人同时给予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
(4) 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1) 纳税人如要得到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有关受养人在该年度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1) 通常在香港居住。「通常在香港居住」一词指受养人必须惯常地在 香港生活。在决定受养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本局可参考的客观 因素包括:(i) 在港逗留日数;(ii) 在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iii) 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用途;(iv) 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经营业 务;(v) 其亲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1.2) 年满 55 岁;或有资格领取政府所发给的伤残津贴;及
(1.3) 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 6 个月而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 或曾接受 总数不少过$12,000 由纳税人或其配偶给予的金钱作为生活费。
(2) 如在有关课税年度内, 纳税人与受养人连续全年同住而无须受养人付出十 足有值代价,可申索扣减额外供养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3)任何一位受供养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受养人) ,在任何一个课税 年度,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索其免税额。倘同一受养人在同一课税年度, 由多名纳税人申请供养他∕她的免税额, 评税主任不会就同一受养人同时 给予超过一项免税额。 税务局会要求申请人就何人申请该年度的免税额达 成协议。
(4) 在供养父母免税额下, 「父母」一词是指:- (i) (ii) (iii) (iv) (v) 纳税人或配偶的经正式结婚的父母; 依法领养纳税人或配偶的养父母; 继父母; 纳税人或配偶的生父或生母;或 已故配偶的父母。
(5) 在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下,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词是指: - (i) (ii) (iii) (iv)纳税人或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 纳税人或配偶的领养祖父母或领养外祖父母; 纳税人或配偶的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5) 单亲免税额
任何人士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 曾独力或主力抚养一名可享有子女免税额 的子女,便可申索单亲免税额。如该人士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属已婚且并非与配 偶分开居住, 或仅在该年度支付该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费, 则无权申索该免税额。 该人亦无权就任何第 2 名或其后的子女申索单亲免税额。
(6)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任何人士如正供养一名有资格根据政府的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家属, 便可获 额外给予的一项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这是纳税人就该名受养人申请任何其他免税 额外,另再可申索的免税额。
课税年度 2006/07 2007/08 2008/09-2010/11 2011/12 2012/13起 $ $ $ $ $ 基本免税额 100,000 100,000 108,000 108,000 120,000 已婚人士免税额 200,000 200,000 216,000 216,000 240,000 子女免税额 第一名至第九名子女 40,000 50,000 50,000 60,000 63,000 (每名符合资格的子女计算) 每名子女在出生的课税年度, 0 50,000 50,000 60,000 63,000 子女免税额可获额外增加 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3,000 (每名符合资格的兄弟姐妹计算) 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每名符合资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计算) 年满60岁或未年满60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 30,000 30,000 30,000 36,000 38,000 年龄为55岁或以上,但未满60岁 15,000 15,000 15,000 18,000 19,000 单亲免税额 100,000 100,000 108,000 108,000 120,000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6,000 (每名符合资格的受养人计算) 直至被取代为止
来源:香港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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