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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门核定居民企业CFC制度及个人CFC制度分别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防止和杜绝跨国企业或个人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简称CFC)将利润保留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不分配,规避应在中国台湾地区的纳税义务,配合国际反避税趋势。
中国台湾地区于2016年7月27日增订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建立居民企业CFC制度,并于2017年5月10日增订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建立个人CFC制度。为避免对中国台湾地区企业经营的全球投资布局造成影响,授权由台湾地区财政部门决定修订时间。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门发布了《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和《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以上合并简称为台湾CFC规则。
为了顺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实施全球企业最低税负原则,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门表示,CFC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接轨国际反避税趋势及维护税收公平。
来源: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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