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各位货运司机看过来,这里有两个关于你的通告

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有关个体户道路运输经营准入条件的通告


各道路运输经营者(户)、有关单位: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和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规定,为全面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约束、“黑名单”以及小微企业享受扶持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5日起,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名称、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即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以工商营业执照的名称办理道路运输经营相关手续)。

二、对以个人名义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个体业户,从2019年1月15日起其名下不能再办理新增车辆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肇庆高新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

2019年1月4日


详细附件内容可扫码下载查看



此外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 

自2019年1月1日起

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

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详细通知内容如下

↓↓↓


详细附件内容可扫码下载查看


标星+置顶肇庆高新发布

一秒找到发布君


文章转载请注明

来源于“肇庆高新发布(zqgxfb)”

大家都在看



肇庆高新发布编辑部

资料来源 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 彭小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