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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别裁之“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

2017-09-24 大树历史学堂


“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


当我告诉学生,你家买的几十上百万的房子土地使用权只有50年,而农村的耕地是承包国家或集体的不能随意买卖时,学生感到错愕。他们对土地制度确实不太了解。

土地制度,是很复杂的,人教版课文中主要涉及到“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其实,土地所有制和赋税制度是密不可分的。老的教材中有“赋税制度”内容的,新课标版阉割了这部分内容。


一、土地所有制的变化

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用,是公有制(农业没有发展起来之前,土地似乎不那么重要);

商周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土地国有制(天子是国家代表,就是天子一人所有);

春秋战国时期,私有制逐渐确立:春秋时井田制瓦解,如鲁国“初税亩”、齐国“相地而衰征”,变相承认土地私有;战国商鞅变法以法律形式确认土地私有。自此,私有制确立起来。

所以,古代土地所有制变化趋势是由公有到私有。

自秦以来的土地所有制不是单一的,它有多种形式的并存,在大部分时间里“地主占有土地”是主导。封建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大概有如下几种:


土地国有制,如均田制、屯田制;

君主土地私有制;

地主土地所有制;

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封建的土地制度才被消灭。过程如下:

1949年到1952年,土改运动,斗地主分田地,耕者有其田。那时农民分得了土地,真的有土地所有权。

“好景不长”,1953年至1956年“三大改造”,农业集体化运动,土地重新由私有变为公有制。至今,仍然如此。(这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大的不同。)

虽然,20世纪80年代有了农村家庭了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但改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之分离”,并未触动所有权。

二、均田制


土地私有,意味着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不可避免地会让土地向少数人手里集中,这个过程就是土地兼并。土地兼并,小农经济无法维持,问谁收税去?所以,皇帝也不高兴看到。一开始极力抑制土地兼并,比如北魏起推行均田制;实在抑制不了,干脆不管了,直接问地主收税——谁占有土地问谁收税,比如明朝的“鱼鳞图册”。

让我们简单看看均田制。

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即“租庸调制”。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

可见,均田制是土地国有制,农民没有完全的所有权。由于,政府掌握土地有限,人口不断增加,它没有禁止私人土地买卖,到唐朝中期均田制不可避免地走到尽头。

三、赋税制度的变化


伴随土地制度变化的是赋税制度变革,或者说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伴相生的。

皇帝关心的是如何收钱以维持统治;好皇帝也关心民生,最终目的还是维护自己的天下。所以,统治者采取的土地政策直接目的都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重要的赋税制度改革,罗列如下,让我们找找变化的规律:

1、北魏至唐中期: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按人口数)交纳定额的赋税(田租和丝织品等)并服一定的徭役(为国家服兵役和劳役)。正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

2、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即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难以为继的租庸调制。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但,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3、明朝:“鱼鳞图册”和“一条鞭法”

鱼鳞图册:是旧时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册中将田地山塘挨次排列、丘段连缀地绘制在一起,标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从而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

4、清朝:“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雍正帝时,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

自此,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后话:2000年,江西省试点取消农业税。2003年,全国取消农业税。想想,意义有多重大!

近代中国,农民用奶水和血水养育了工业和城市,现在是需要“反哺”农业的时候了。中国的农民实在太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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