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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万万没想到!福清一男子没开车也涉嫌醉驾!(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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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至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
通过讯问薛某、调取相关现场视频
并结合调取的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信息
发现薛某酒后驾驶的车辆系郑某所有
遂依法对郑某进行询问
该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郑某作出处理
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最终,醉酒驾车的薛某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而车主郑某则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车主没有醉驾,为何成了同案犯?
郑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有保证车辆不被非法使用的义务,其与薛某一同饮酒,仍将车辆交给薛某驾驶,主观上具有放任薛某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故意,构成薛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依法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有哪些?
一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二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可能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的行为。
友情提示
醉酒驾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检察官友情提醒广大车主,切勿抱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更不要轻易将车辆交给他人醉酒驾驶,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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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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