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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关于赡养费、名誉纠纷、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福清法院这样判→(857)

平安福清 20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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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案件,树立鲜明正确道德导向,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福清法院选取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1






张某某诉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

郭某丁赡养费纠纷案




核心价值

孝敬父母、中华美德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丈夫于1970年9月22日结婚,于1971年9月23日生育长女郭某甲,于1973年7月19日生育长子郭某乙,于1975年9月20日生育次女郭某丙,于1977年11月9日生育三女郭某丁。张某某丈夫于2001年间去世。张某某倾尽全力将四个子女抚养成人并帮其组建家庭。现张某某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郭某甲、郭某丙均履行赡养义务,但郭某乙、郭某丁从未履行。张某某无其他经济来源,无法负担生活费、医疗费、住宿费、日常精神需要支出等方面的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自2016年10月18日起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000元。


裁判结果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郭某甲、郭某丙承认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某某要求郭某乙、郭某丁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张某某生育子女情况并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素,酌定郭某乙、郭某丁每人每月向张某某支付赡养费500元。张某某如因治疗疾病、租赁房屋等产生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可待其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郭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郭某甲自2016年10月18日起每月支付张某某赡养费1000元,其中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的赡养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的赡养费按月支付,款项于当月最后一日之前付清;二、郭某乙自2016年10月18日起每月支付张某某赡养费500元,其中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的赡养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的赡养费按月支付,款项于当月最后一日之前付清;三、郭某丙自2016年10月18日起每月支付张某某赡养费1000元,其中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的赡养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的赡养费按月支付,款项于当月最后一日之前付清;四、郭某丁自2016年10月18日起每月支付张某某赡养费500元,其中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的赡养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的赡养费按月支付,款项于当月最后一日之前付清;五、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一一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在现代社会中,有些人会为了利益不惜舍弃亲情。认为父母的所作所为都是应当的,当财产分配不均时会为此反目成仇。大多数赡养案件都是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均或子女认为父母对哪个子女偏心引起的,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动物尚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之举,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理应做得更好。






2






林某诉施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

和谐文明、道德规范


基本案情



林某与施某某均为福清市江阴镇辖区村民,二人并不熟识。2018年5月7日,经他人告知,林某发现施某某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林某自拍的视频转发至名为“顺风车你我他”的公众群里,多次公开在该群里使用粗俗、淫秽的字眼对林某进行污蔑、辱骂、诽谤等人身攻击。该群为福清市江阴镇的顺风车出行群,群友多为江阴镇区人,目前人数有500人,其中有诸多林某的亲友或同村人员,故阅览过该信息的人数已经多达500人以上。施某某利用微信这个网络聊天工具,在多达500人的公众群里,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林某。施某某所做出的反复多次辱骂、骚扰、转发视频等不道德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给林某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林某的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林某作为单亲母亲,肩负抚养子女的责任,而施某某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林某的名誉权,也给林某家人及孩子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现林某要求施某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


裁判结果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施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群员成分为江阴镇本地居民(约500人)的微信公众群“福州江阴顺风车”(后更名为 “顺风车你我他”)上发布一系列带有明显主观色彩且未经核实的对林某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有损林某的人格尊严。该行为公然丑化林某人格,致使林某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了不良影响,已构成对林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林某诉请要求施某某在上述微信公众群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与施某某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应予以支持。故判决施某某应在福清市江阴镇本地便民微信公众群“顺风车你我他”公开向林云赔礼道歉(该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以消除影响;若施某某不履行前述义务,法院将采取公告或者登报的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相关费用由施某某负担。


典型意义


一一一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社交工具。微信群、朋友圈等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虚拟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言论自由的界限,不能随心所欲,无所顾忌,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微信群、朋友圈损毁他人名誉,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本案对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3






游某诉魏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

诚信和谐、文明养宠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6日,原告游某在菜地干活时,被被告魏某饲养的狗咬伤并导致在逃跑过程中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多发性动物咬伤、胸椎骨折等。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多处医院住院治疗共12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3324.97元。2019年9月24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外伤致T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因外伤致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关节面、右尺骨茎突骨折,后遗右腕关节活动度丧失达25.7%,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魏某饲养具有攻击性的动物,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致使该动物攻击原告游云珠并造成游云珠受伤的损害结果,被告魏某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予以折抵。

关于原告某遭受的损失金额问题,福清市人民法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医疗费4332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按本地区出差补贴标准每天30元计算12天),护理费5103元(按每天189元的标准计算27天,其中住院时间12天,必要休息时间15天),交通费酌定1000元,营养费酌定1500元,残疾赔偿金23523.72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综上,原告游某遭受的损失共计81611.69元。

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已经支付的3000元,被告魏某还应向原告游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870.97元。原告游某其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应再赔偿原告游某各项损失67870.97元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游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一一

饲养动物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饲养大型猛犬,饲养犬科动物要圈养或者系好安全绳以防伤害他人。同时,如遇宠物侵权事件,被侵权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被侵权人遭遇宠物侵害后应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后及时就医。该案的裁判提示广大宠物爱好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更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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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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