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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银行贷款190万,他转身就放贷,赚取利息差!(83)

平安福清 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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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银行贷款,再转手以更高的利率借给他人,收取高额的利息,岂不美滋滋?殊不知,只要高于银行利率,且利息差额超过10万元,就已经构成了犯罪!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已经触犯了《刑法》。


近日,厦门海沧区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高利转贷罪案件。


事发:贷款190万元,转手就出借他人

钟某林今年54岁,大学文化,是一名民营企业主。2016年3月,他以个人住房装修为由向银行贷款190万元,年利率6.09%。两天后,他就将这笔钱全部出借给阿成(化名),用于武平的一个商业项目,月利率2%,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阿成没有偿还本金。2017年7月,钟某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成还钱。胜诉后,他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2月,钟某林向银行归还了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但同时,他与阿成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2018年10月,阿成向公安机关报案,钟某林高利转贷一事被发现。

    

审理:违法所得上缴,高利转贷罪成立

事发后,钟某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事情经过,并和阿成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钟某林同意将已经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还放弃了未支付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经查,钟某林出借190万元共收到利息45.1万元,非法获利226972.55元。在案件审理期间,钟某林将违法所得上缴。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林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虽然在阿成报案后,钟某林将收取的利息抵扣本金,但这不能改变其获取利息差的性质。考虑其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已全部归还本金和利息,未造成金融机构损失,未实际获得额外利益,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决钟某林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利息差达到10万元即构成犯罪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是指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向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之差。简而言之,获得银行贷款出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达到10万元标准就会构成犯罪。


那么为什么要打击这种行为呢?


法官表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切忌打这种小算盘,以免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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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朗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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