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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胁迫他人骗取担保、心理强制索取债务......揭秘黑社会女老大的套路贷“深渊”(895)

平安福清 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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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女老大导演的套路贷“深渊”


二审宣判现场王思民摄

“还了几十套房子、车子还不够,他们天天骚扰我和家人要钱,连我患癌症住院都不放过,害得我家破人亡。”曾经“女房产商”的风光早已不在,坐在记者面前的李某琳面色憔悴,喃喃自语道:“真的什么都没了。”

将李某琳等借款人推入借贷“深渊”的是以徐维琴为首的“套路贷”涉黑组织,也是安徽合肥警方侦办的首个“套路贷”涉黑组织。11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套路贷”涉黑案二审宣判,徐维琴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到二年七个月不等以及相应附加刑。

随着法槌落下,这一吞金数千万,令受害者倾家荡产的“黑色深渊”最终走到尽头。

二审宣判现场 王思民摄




开设放贷“黑店”挖坑“吸干”钱款


今年57岁的徐维琴、邵柏春夫妇在声色场上混迹多年。早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至2009年间,二人通过经营歌舞厅、夜总会、宾馆、网吧、销售假烟、容留卖淫等发家,之后将赚来的钱作为“启动资金”,开始涉足放贷牟利。

2012年8月,夫妻俩在积累了两年经验基础上,成立启博公司,笼络亲友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套路贷”手段多次骗取、强取借款人钱财,逐渐形成了以徐维琴为组织者、领导者,邵柏春、梅泉、张永芬、王仁芳、袁德四、经根德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组织成员有较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套路贷”的不同环节。其中,徐维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放贷活动决策、指挥,组织、领导各成员以各种套路手段实施虚增债务和非法索债等活动,邵柏春则根据徐维琴安排主要负责发放贷款、收款并记账、制作银行流水和提起虚假诉讼。

在追随徐维琴多年的员工眼里,徐维琴社会交往广泛,威望很高,社会上的人都称她“徐姐”。在钱的问题上,徐维琴不会吃亏,不要到满意的钱不会罢休。

而对于受害者李某建来说,徐维琴等人的“胃口”是无法满足的。2011年至2012年,李某建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需要,向邵柏春借款1600万元。之后李某建以及作担保的公司向邵柏春、徐维琴账户及二人指定的梅泉、徐立霞等人账户还款计2750万余元。但在2013年3月,徐维琴、邵柏春与李某建以超出借据约定的利率结算,迫使李某建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2000万元的还款合同,还虚构了李某建与他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制造了虚假银行流水。李某建又还款630万元后,无力继续付款。

但该组织仍没有放过他。邵柏春隐瞒李某建和担保公司还款事实,否认向指定的人员转款即为还其借款,提起偿还借款本金计2000万元的诉讼并胜诉。吕先三根据徐维琴、邵柏春委托或安排,先后作为二人以及其他虚假借款人的代理人参与多起诉讼。其中,在代理两个300万元的诉讼起诉前,吕先三在了解到李某建借还款且担保公司代为还款300万元的情况后,仍向徐维琴、邵柏春提议让李某建针对两笔300万借款分别出具本金未还,利息只还了三个月的情况说明,并提交给法庭;在李某建提起的100万元不当得利案中,作为梅泉的代理人应诉,明知李某建是根据邵柏春夫妇的要求还款到梅泉账户,梅泉并未借款给李某建,仍提议需要梅泉曾找李某建要债的虚假证明,并指使梅泉作虚假陈述,从而获取邵柏春支付的费用约40万元。一番操作,仅针对李某建,徐维琴、邵柏春就骗取3780万余元,其中1900万元未遂。

李某建的遭遇也在其他受害人身上“复制”:

合肥市明青公司经营人李某青与徐维琴、邵柏春经常有钱款往来,徐、邵及关联账户转给李某青3800余万,李某青还款3500余万,期间还被骗签260万元借款协议用于还款,被迫将价值千万的公司转让徐、邵二人;

唐某春因工程资金周转向徐维琴借款1756万元,向徐维琴及指定账户还款1904万余元,但徐维琴否认其还款事实,针对1000万元借款提起诉讼胜诉;

焦某银、张某爱等人将房产给李某青用于贷款担保,徐维琴等人对他们隐瞒了处置房产及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意图,成功办理相关手续,再以非法索债手段迫使他们将抵押房屋过户……在层层套路下,受害人几乎被“吃干榨尽”。

据判决书显示,该组织在成立前后,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其中通过“套路贷”手段骗取、强取借款人钱财计7300余万元,其中实际获利3800余万元。该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除持续用于放贷,还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报酬,维系该组织的运行和发展。



患癌住院仍被索债 派出所前闹事施压


多年来,徐维琴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周密骗局,他们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担保等协议后,或肆意否认借款人还款事实,或以“行规”等理由将高额利息虚增为债务,或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虚增债务。这些骗局有时一以贯之,有时环环相套。

一旦借款人不能偿还,该组织就会“凶相毕露”,借助诉讼、公证或者以威胁、滋扰、纠缠、辱骂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

“正常小贷公司经营是吃利息,但是启博公司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骗别人钱财。有的人不愿意还多出来的钱,徐维琴他们就安排‘社会上’的人出场,进行恐吓、威胁。”该组织成员供述称,正常老百姓家里遇到这样的情况肯定非常害怕、恐惧,担心自己或者家人受到伤害,大部分就只能按照徐维琴等人的要求还钱。

李某琳与家人就深受其害。因与朋友在淮南开发住宅项目出现资金缺口,其找邵柏春、徐维琴借钱周转。邵柏春向李某琳转款计1771万余元,李某琳向邵柏春还款计1073万余元。李某琳无力还款时,徐维琴多次纠集梅泉、张永芬到李某琳家中及李某琳住院处滋扰、纠缠,以限制李某琳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债。

“我在医院住院,他们也不罢休,只能趁对方不备,拔下针管逃跑。”李女士泣不成声地回忆,找不到自己,他们就找其家人闹事。她的父亲受不了刺激,突发脑梗去世。

长期的横行霸道让该组织越发嚣张,目无法纪。在一次与李某琳儿子发生纠纷后,双方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当日下午,徐维琴为威胁李某琳儿子,纠集梅泉、孙习照、刘爱民等10余人到派出所聚集闹事。面对徐维琴等人的软硬兼施以及诉讼压力,被逼无奈的李某琳将一辆轿车、合肥的一套房屋分别过户至梅泉、邵柏春名下,还在被起诉后将淮南数十套房产备案到邵柏春、徐维琴名下。

该组织催收手段多样,对有建筑项目的受害人到工地堵大门、拉电闸,阻挠施工;对提供房屋担保的受害人,到其家中威胁恐吓,摔砸物品、喷漆涂字,对老人和小孩也丝毫不会手软,甚至还以孩子安全作为威胁筹码。很多受害人受到精神折磨,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至今还无法摆脱阴影。

据判决书显示,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徐维琴指使犯罪组织成员实施诈骗犯罪10起,并索取非法债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6起、实施违法活动2起,侵占了他人多处房产和工厂,有的被害人被迫逃离合肥,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多次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了重大影响。

2019年10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徐维琴、邵柏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年,均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6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四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同时对其他10名与本案有关的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依法作出多项改判


一审宣判后,徐维琴、邵柏春等17人不服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对这起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且疑难复杂的案件,安徽高院高度重视,二审开庭前,组织检辩双方举行了两天的庭前会议,充分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为期六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法庭依法先行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法庭的主持下,检辩双方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等相关问题对侦查人员进行发问。法庭调查阶段,出庭检察员重点出示了争议部分证据,各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法庭依申请通知本案的关键证人到庭作证,接受检辩双方的发问。法庭辩论阶段,检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各项诉讼权利行使。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罪名认定、成员地位及作用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记者注意到,这份判决书中,逐人归纳总结了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对焦点争议和判决理由进行充分释法说理。

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徐维琴领导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可以认定徐维琴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就诈骗罪的认定,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徐维琴等人并非简单的高利放贷行为,符合“两高两部”有关指导意见关于“套路贷”的规定。对于在“套路贷”过程中,徐维琴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就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认为徐维琴等人为索取非法债务,对多名受害人实施“软暴力”行为,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且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审理案件过程中,安徽高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秉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

二审中对邵柏春的部分供述,认定属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故依法予以排除。在听取了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后,法庭对侦查人员于2018年4月10日及之后供述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并予以采信。

对吕先三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一大焦点。一审判决对指控被告人吕先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支持,认为吕先三仅参与了针对李某建和广齐公司实施的诈骗,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徐维琴等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进而自愿加入并接受徐维琴的领导和管理,故以吕先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审中,安徽高院对吕先三在本案中的主要行为及性质依法进行严格认定,在以窦昌明、邵柏春名义分别起诉李某建400万元及1000万元的诉讼中,吕先三虽明知系虚假诉讼,但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仅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可不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代理原告邵柏春、王仁芳分别诉被告李某建及广齐公司3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前,吕先三明知李某建借还款情况特别是广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为还款300万元的情况,仍向徐维琴、邵柏春提议让李某建针对两笔各300万元借款分别出具“本金未还,利息只还了三个月”的情况说明,并在诉讼过程中将两份情况说明提交给法庭。吕先三明知广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李某建归还了其中的一笔300万元,仍积极为徐维琴夫妇出谋划策,提议让李某建出具说明称两笔300万元本金均未归还,足以认定吕先三主观上明知其中的一个情况说明系虚假的,故认定吕先三参与诈骗了其中的一笔300万元。在王仁芳诉李某建及广齐公司300万元民间借贷案胜诉后,法院执行了广齐公司100万元,因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该100万元系吕先三参与诈骗300万元中的执行到位款,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量,可认定吕先三参与诈骗300万元系未遂。最终,二审改判吕先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违法所得40万元予以追缴。

案经安徽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判决,改判徐维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邵柏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梅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吕先三、徐立霞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夏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对其余12人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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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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