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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购买假币用于“消费” ,福清两男子犯购买假币罪获刑(929)

平安福清 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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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买 假 币

误 入 歧 途




两兄弟购买假币用于消费,自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殊不知已经走上了一条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该起购买假币罪案件。




2020年4月份,曾某恕、曾某芬两兄弟因手头拮据,两人便商量着购买假币来牟取暴利。


于是,两人便一起到广东省广州市火车站附近,以每张60元的价格分别购买百元面额的假币50张,并先后在广东省内、福建省漳州市、厦门市、泉州市、福清市等地的多家商店以购买小额商品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币。并且在其中一人使用假币购物时,另一人便在附近掩护并帮忙解围,车费及住宿费由二人均摊。其中曾某恕在叶某等2人经营的商店中使用百元面额的假币28张,曾某芬在俞某云等6人经营的商店中使用百元面额的假币24张。

然而“好景”不长,两人的“花假币之旅”还未结束,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并从曾某恕处扣押到百元面额假币22张及赃款人民币700元,从曾某芬处扣押到百元面额假币26张及赃款人民币1100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曾某恕、曾某芬犯购买假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曾某恕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曾某芬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随案移送的从曾某恕处扣押的赃款700元,从曾某芬处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继续追缴曾某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曾某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出售假币是违法行为,购买假币也触犯了法律,必须受到惩处。广大市民千万不要抱着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购买假币,不然最后可能会陷入落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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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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