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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哪些行为涉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949)

平安福清 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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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发布。


哪些行为涉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呢?

该如何做好自身保护?

视频:广东省公安厅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

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


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

不让未成年人“近墨而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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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安部刑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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