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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辣笔小球”被批捕!(119)

平安福清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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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上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网民“辣笔小球”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我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被南京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批准逮捕。



2月19日,拥有250多万粉丝的新浪微博博主“@辣笔小球”为博取关注,发表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我国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引发公众强烈愤慨。当天,就有群众向南京公安机关举报。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经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成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即,南京警方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通报全文如下:


案情通报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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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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