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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福清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来啦!(61)

平安福清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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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中共福清市委政法委机关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委机关干部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查、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委机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6)其他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6)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五、履职尽责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扎实问题

(1)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贴近得还不够紧密的;

(2)下基层调研指导、解决问题还不够的;

(3)创新意识还不够强,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意识较欠缺的;

(4)工作执行力不够,统筹协调不够有力,存在拖拉现象的。

(5)消极被动,工作标准低,抓工作浅尝辄止,面对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


六、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591-88320582

邮政信箱:福建省福州市B0134号邮政信箱




福清市公安局关于队伍教育整顿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一、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6种情形):

(1)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

(2)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

(3)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不主动、不如实记录,不报告的;

(6)有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二)集中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5种情形):

(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问题的;

(3)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4)离任限制期内民警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集中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整治内容(2种情形):

(1)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2)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集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整治内容(8种情形):

(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

(2)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

(3)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

(4)应撤销案件未及时撤销、应终止侦查未及时终止侦查;

(5)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等;

(6)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

(7)违规异地执法办案;

(8)有其他违规执法问题的。

(五)集中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整治内容(4种情形):

(1)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或明显属经济纠纷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

(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

(4)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

(六)集中整治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问题

整治内容(8种情形):

(1)不如实登记录入涉案财物信息;

(2)不按规定入库管理涉案财物;

(3)涉案财物不及时入库管理;

(4)涉案财物应扣押未扣押、应收缴未收缴、应追缴未追缴;

(5)涉案财物应发还未发还、应销毁未销毁、应处理未处理;

(6)涉案财物管理审批程序不规范;

(7)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不规范;

(8)其他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问题。

(七)集中整治接处警不规范问题

整治内容(4种情形):

(1)未履行首警责任,未履行“三个当场”要求,借故推诿不受理群众报警求助;

(2)不按规范接处警,出现不出警、迟出警、不作为、推诿扯皮等不规范问题;

(3)将违法犯罪警情归类为非违法犯罪类警情处理;

(4)其他接处警不规范问题。

(八)数字证书管理问题

整治内容(3种情形):

(1)使用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数据查询和其他网上行为;

(2)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或泄露利用证书查询到的信息;

(3)其他违规使用数字证书问题。

(九)其他顽瘴痼疾突出问题


二、举报原则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

举报电话:0591-88320582。

举报邮箱:福建省福州市B0134号邮政信箱。

福清市公安局教育整顿办公室。

举报电话:0591-85195058。


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18:00,主要受理反映福清市公安局民警问题的来信来电。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集中整治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8种情形:(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6)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9)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10)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16)从检察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检察人员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和违规参股借贷专项整治问题

23种情形:

1、在职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1)经商办企业的;(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3)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4)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6)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2、检察人员违规参股、借贷、兼职的:(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4)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5)利用职权推销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6)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7)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3、离任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和任职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利用检察人员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人员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5、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1)担任福清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2)在福清市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问题

16种情形:  

1、有案不立:(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调查核实或不及时移送上级院侦查部门;(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不立案,监督不力;(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上级院侦查部门;(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5)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6)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7)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照规定录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2、压案不查:(1)对侦查机关立而不侦或立而怠侦的案件,未及时开展侦查活动监督;(2)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3)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4)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3、有罪不究:(1)符合逮捕条件不批捕或者不决定逮捕;(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问题

5种情形:(1)对于审判人员违规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2)直接参与或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捏造事实或出具虚假立功、病情鉴定、病情诊断、证明材料问题;(3)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4)检察人员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为罪犯提供暂予监外执行方便或默认许可等问题;(5)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五、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专项整治问题

7种情形:(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专项整治问题

1种情形: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七、检察人员其他违规违法违纪专项整治问题

12种情形:(1)单人提审的;(2)以单位利益等名义非法牟利的;(3)对群众利益诉求敷衍塞责,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冷硬横推的;(4)未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办案过程中对律师态度差、推脱、刁难,应当通知而没有通知,不听取、不重视律师意见,没有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知情权的;(5)内控制度流于形式,财务管理不规范,虚增、虚假报销,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6)没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7)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中失泄密的;(8)院领导挂名办案的;(9)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权钱交易的;(10)利用不起诉权违规违法收费的;(11)制发检察建议不规范,未进行调查核实、未及时跟踪督促落实的;(12)其他违规违法违纪问题。


举报方式

1、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

举报电话:0591-88320582

举报信箱:福建省福州市B0134号邮政信箱


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18:00

主要受理反映福州市及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


2、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电话:12309    0591-62117514

(受理电话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举报电邮:fqsrmjcy@163.com

邮政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昌大道29号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邮政编码:350300

来访方式:福建省福清市清昌大道29号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以上举报方式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敬请广大群众对福清市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予以支持和监督!




福清市人民法院

关于公开队伍教育整顿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一、整治内容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法院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

(1)经商办企业的;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4)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6)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2.法院干警违规参股、借贷与兼职

(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4)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5)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6)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3.离任法院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法院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1)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3)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4)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①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②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③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④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⑤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⑥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⑦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问题

1.有案不立

(1)对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

(2)网上立案审核超期,立案审核不通过时不列明具体原因;

(3)诉前调解周期过长,诉前调解不成功案件不及时导入诉讼程序;

(4)对于有多个管辖法院的案件互相推诿;

(5)不能准确全面告知当事人立案材料有关要求,没有实现“一次办结”工作目标。

2.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

(1)压案不查问题,违反规定严重超审限,民事案件久拖不决,刑事案件久押不决,行政案件以协调为由变相延长审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

(3)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5)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6)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

(7)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

(8)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

(9)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等。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整治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原法院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原法院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4.原法院人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原法院人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原法院人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原法院人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整治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执行期限规定,严重超期限执行;

2.违反财产保全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

3.违规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4.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等消极执行行为;

5.执行案款管理不规范、清理不到位;

6.有财产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虚假报结的;

7.滥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8.其他涉执行工作突出问题。


二、举报方式

(一)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

举报电话:0591-88320582;

邮政信箱:福建省福州市B0134号。

(二)福清市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591-85250477(督察室);

举报信箱:福建省福清市清昌大道99号福清市人民法院督察室收;

电话受理时间段: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2021年6月30日。




福清市司法局

关于队伍教育整顿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一、整治内容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2)为社区矫正对象或其委托人请托说情,影响执法公正;

(3)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或其委托人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输送,影响执法公正。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

(1)接受请托,对拟假释、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具虚假依据的调查评估意见;

(2)指使或配合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证明材料,在病情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3)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4)对依照《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我省实施细则,违规违法情节严重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提请收监执行而故意不提请;

(5)明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在工作业务范围内,如在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或管理对象的企业、项目中投资入股;

(2)违法违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3)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部管辖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四)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违规违法执业的问题。

(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

(2)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五)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2)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举报原则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第一指导组

举报电话:0591-88320582

举报信箱:福建省福州市B0134号邮政信箱

受理电话时间:每天8:00-18:00


福清市司法局

举报电话:0591-22161028

举报电子邮箱:

sfjzgk888@163.com

邮政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元新路1号福清市司法局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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